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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法】朝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评审管理办法【完整版】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3-08-18 16:50:04 来源:网友投稿

朝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办法】朝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评审管理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发改办法】朝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评审管理办法【完整版】



朝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48号)和《中共朝阳市委、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总体方案>的通知》(朝委发〔20161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评审,是指朝阳市行政审批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中介机构)或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进行技术审查的活动。

朝阳市行政审批局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评审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评审事项。

第三条  朝阳市行政审批踏勘中心(以下简称踏勘中心)是投资项目技术评审的实施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工作。

项目评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进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评审的范围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文物保护评估等由国家法律法规确定需要评审的事项。

第五条  市行政审批部门建立专家库,并动态更新。调整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应满足相关的要求,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评审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专家组成员人数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3人以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踏勘中心主要负有以下职责:

(一)选定评审中介机构或评审专家,明确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签订有关委托合同。

(二)协调评审中介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工作,组织对评审意见的沟通与交流。

第七条  评审中介机构或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负有下列职责:

(一)按委托要求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行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未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转让评审任务。

(三)从政策、经济、技术、环保、安全、节能、资源利用、公共利益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全面评审,分析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提出科学、合理的评审结论。

(四)评审过程中,及时反馈评审进度及有关情况,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踏勘中心报送评审报告。

(五)对评审项目负有保密义务。

(六)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审活动。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有下列职责:

(一)及时向评审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全面介绍项目有关情况,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二)配合评审中介机构现场调研,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审报告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

第九条  项目评审时限是指踏勘中心完成项目评审承诺的时限,因项目建设单位整改等原因占用的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按照朝阳踏勘模式的要求,实行“统一咨询、同步评估、联合踏勘、多评合一、并联审批”的新模式管理。项目技术评估审查程序按照以下步骤执行:

(一)统一咨询。在朝阳市行政审批局大厅建设项目窗口统一进行咨询。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单位需要评审的事项。

(二)同步评估。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评估事项清单,同步开展各项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对报告编制周期较长的评估事项,在受理前,项目建设单位可先行启动报告编制工作。以其他评估结论作为依据的,在相关评估基本完成时可先期介入,同步开展编制报告。

(三)联合踏勘。根据《朝阳市行政审批现场踏勘实施办法(试行)》,需要组织评审中介机构或专家进行现场联合踏勘的,由踏勘中心负责组织进行现场联合踏勘。法律、法规、规章不需要评审专家参与现场踏勘的,评审专家通过审查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听取踏勘人员和项目建设单位汇报的方式进行现场评审。

(四)多评合一。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同时提交多项评估报告,建设项目窗口统一受理,审批科室初审后,由踏勘中心组织多领域评审中介机构或专家进行一次性评审。

(五)并联审批。审批科室根据评审意见及法定条件并行开展相关事项的审批工作,在审批承诺期限内出具审批文件。法律有明确规定前置条件的,在同一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先后顺序出具审批文件。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程序按照以下四个工作步骤执行:

(一)项目陈述。由项目建设单位介绍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集体讨论。专家组分专业对项目进行充分讨论,提出存在的问题,阐明自己的观点。投资项目涉及多个评审事项的,按事项类别分为若干个工作组,分别组织开展讨论。

(三)独立评审。评审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在项目陈述和集体讨论结束后,根据自己的分析和判断,独立做出评审意见。

(四)形成评审意见。评审通过后,由专家组出具项目审查意见,评审中介机构或相关专家署名确认。踏勘中心在承诺期限内将评审意见提交至审批科室。

第十二条  专家组评审意见分为三类:同意、整改后复审合格同意、不同意。

(一)评审意见为同意时,项目的文件、技术要求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和有关要求。

(二)评审意见为整改后复审合格同意,需要明确补充的资料和整改的要求。

(三)评审意见为不同意时,理由必须阐述清楚。

第十三条  项目审查意见应遵循“专家组讨论通过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专家可保留意见。

第四章  中介服务与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专业技术服务,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编写报告,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五条  审批过程中组织论证会议或委托开展的技术评估服务活动,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财政部门负责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审批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形式选择中介机构或在专家库中随机挑选满足评审要求的专家,进行评估服务活动。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参加评审会议的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投资项目秘密和评审会议内容。

第十八条  踏勘中心应及时将技术评审工作中的相关文字材料、图片、录音收集齐全,进行整理、汇总和存档。

第十九条  评审中介机构及有关专家应依法从事评审业务,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对于因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评估、评审报告严重失实,或报告质量低劣、有重大失误的评审中介机构或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3年内不再委托评估。情节严重的,转交国家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朝阳市行政审批局提出质疑,朝阳市行政审批局应在收到书面质疑后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查核实,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和评审中介机构。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技术评审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朝阳市行政审批局需依法进行技术评审的行政审批事项,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其他部门需依法进行技术评估的行政审批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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