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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办法】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德建水库工程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界定办法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3-08-19 08:30:03 来源:网友投稿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德建水库工程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界定办法一、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2009)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德建水库工程占(用)地、淹没区禁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移民办法】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德建水库工程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界定办法,供大家参考。

【移民办法】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德建水库工程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界定办法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德建水库工程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界定办法


一、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2009)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德建水库工程占(用)地、淹没区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清府〔2012195号,以下简称“停建令”),结合德建水库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德建水库工程移民人口及移民户确认的截止时间为20151231日。

三、搬迁安置人口界定办法

(一)201512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搬迁安置人口:

1.在淹没区内有农村户籍、有住房的人口(出具户口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2.长期居住在淹没区范围内,有农村户籍和生产资料的无住房人口(出具户口簿、耕林地承包经营权证)。

3.上述家庭中新出生的未上户人口,在办理入户手续后(出具户口簿),登记为搬迁安置人口。

4.在淹没区范围内有住房和生产资料,户口临时转出的义务兵、学生、服刑人员。

5.户口不在淹没区,但在淹没区内有住房并在淹没区长期生产生活,且在淹没区外无住房的农业人口(出具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二)“停建令”发布后至移民人口确认截止之日前,凡新增并落户于淹没区村组,且在淹没区有固定房屋住所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认为搬迁安置人口:

1.因婚入赘(出具结婚证)户口迁入淹没区(出具户口簿)且在淹没区常住的人口;离异再婚家庭中(出具结婚证、离婚证或司法部门的判决书、调解协议书)随父(或母)迁入(出具户口簿)且常住淹没区的未成年子女(至迁入之日未满18周岁),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出具学生证)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出具残疾证)子女。

2.在淹没区户籍内合法出生并办理了户口登记、超计划出生但依法缴清了社会抚养费并办理了户口登记以及依法收养并办理了户口登记的人口。

3.户口迁回淹没区且在淹没区常住的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服刑期满释放人员。

(三)移民人口确认截止之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确认为搬迁安置人口,已登记的予以剔除:

1.户口还在淹没区内,但已外嫁(包括其子女)淹没区外,且在淹没区外生产生活的人口。

2.在淹没区村组内有户口、无房屋、无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但在淹没区外有住房或承包耕地林地的农业人口;在淹没区内有户口、无房屋且长期不在淹没区居住的空挂户。

3.20151231日前结婚但户口未迁入淹没区村组的人口,新出生但未登记入户的人口。

4.淹没区内未注销户籍的死亡人口。

5.在淹没区内无户口、无房屋,租借他人房屋居住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口。

6.杂房和附属设施在淹没区内、住房不在淹没区内的人口。

7.已被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户口应迁未迁的人口。

8.符合退伍安置条件且已经安置就业的军人。

四、移民分合户办法

淹没区内需搬迁安置的移民户,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合户:

(一)淹没区内移民人口确认截止之日(20151231日),以现有派出所户籍登记为基础,以户为单位,独生儿子年满18周岁的家庭父母,与儿子合并为一户(包括祖辈以上直系亲属家庭人口);有二个儿子年满18周岁的,父母与其中一个儿子合并为一户(包括祖辈以上直系亲属家庭人口),另外可增加一户,以此类推。

(二)移民户中夫妻双方分户登记并分别单独立户的,将其合并为一户;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后夫妻离婚,在同一村组分别立户且在同一栋房屋居住,移民户界定截止之日前双方均未再婚并未同居生活的,确认分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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