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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方案】百色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3-08-19 11:20:05 来源:网友投稿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5]120号)精神,切实解决我市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百色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民政方案】百色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5]120号)精神,切实解决我市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为全市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护理补贴)。

二、补贴对象及范围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户籍在百色市行政区域内;

2.所在家庭是低保家庭;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

(二)以下人员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

2.纳入特困供养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

3.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人;

4.领取老年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的残疾人;

5.领取因公致残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的残疾人;

6.领取离休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的残疾人。

(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户籍在百色市行政区域内;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

3.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

(四)以下人员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

2.纳入特困供养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

3.领取老年福利性护理补贴(津贴)的残疾人;

4.领取因公致残福利性护理补贴(津贴)的残疾人;

5.领取离休等福利性护理补贴(津贴)的残疾人。

既符合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资格条件,又符合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资格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补贴标准与发放形式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50/.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50/.月,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贴标准。

补贴采取现金形式发放,并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或者残疾人提供的账户),从残疾人递交申请的当月起计发。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四、补贴资金筹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扣除中央财政补助、自治区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各县(市、区)提高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当地自行安排解决。

五、补贴资金拨付

县级民政部门于每月20日前,会同残联(双方联合行文或民政部门单独行文后附残联意见的方式,具体由各县、市、区自行协商)将下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使用方案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县级财政部门自收到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同级民政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补贴对象指定账户。

六、补贴申请与复核

(一)提出申请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二)递交材料

1.需要提供现场查验的相关材料:

1申请人家庭户口本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

3)户主(或监护人)身份证原件;

4)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验后退回,避免复印件不清晰延误申请)。

2.需要递交的基本申请材料:

1)《广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广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1份。

符合同时申领两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提交《广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和《广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各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没有办理身份证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复印件1份);

3)申请人户口本复印件1份;

4)申请人的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

5)申请人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应在户籍地发放补贴资金的相关银行办理)。

3.需要递交的特殊材料:

若领取生活补贴或护理补贴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不属于申请人本人的,还要提交使用该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书面说明1份。

(三)申请受理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对初审合格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其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残联审核。

对初审不合格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应当面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审核

县级残联收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查申请人是否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残疾人证号码、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等信息。

对申请材料属实的,县级残联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

对申请材料不属实的,县级残联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审定

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同级残联转送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自收到转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

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应纳入补贴对象范围,自申请人递交申请的当月起发放补贴。

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应自收到转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需要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的,相应延长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六)责任追究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请人不按规定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或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发生变化后不主动向县级民政部门申报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停发补贴,并追回相应补贴资金。

(七)申请复核

被认定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或被停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补贴对象,可在收到县级民政部门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一次复核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送达申请人。经复核,申请人符合资格条件的,应按规定发放补贴,对已停发的补贴应予以补发。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资金管理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确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顺利实施。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联合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

(二)做好政策衔接

县级民政部门和残联要共同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新旧两个政策的衔接工作,帮助原享受护理补贴的重度残疾人在20161月提出申请,确保符合资格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从20161月起按月连续享受护理补贴。

(三)加强信息沟通

县级民政部门和残联要加强信息沟通,县级民政部门每月初应将上月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人员名单及资金统计表送同级残联存档,县级残联每月初应将上月新评定的残疾人名单送民政部门存档。

县级民政部门和残联应适时了解残疾人特别是新评定的残疾人是否提出补贴申请,如发现符合资格条件而没有提出申请的,应及时告知其办理申请事宜或告知其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帮助办理申请事宜。

(四)做好公示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应会同本级残联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公示制度,从2016年第二季度起,每季度的第1 个月,在残疾人户籍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将上季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情况对外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公示内容应包括享受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对象姓名、补贴项目名称、发放月份、补贴标准、银行存折(银行卡)持有人姓名及其与补贴对象的关系(银行存折或银行卡持有人为残疾人的,关系写“本人”)等。

县级民政部门或残联建有网站的,应在每季度的第1个月在本单位网站上公示上一季度每月补贴发放情况。公示期为1个月或至下一次公开时间止。

(五)加强动态管理

县级民政部门应会同本级残联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定期复核机制,每半年双方联合对本辖区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做到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尽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将组织督查组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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