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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办法】桥东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优秀范文】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3-08-19 14:30:05 来源:网友投稿

桥东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为加快建立健全全区社会保障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保办法】桥东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社保办法】桥东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优秀范文】


桥东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为加快建立健全全区社会保障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补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照省政府要求2020年前,在我区建成公平、统一、规范、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我区城乡居民,可以(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鼓励中青年城乡居民长期缴费,对缴费超过15年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多缴费1年,其月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自2015年起,对选择100-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政府为参保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缴费补贴和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设区市、县(市、区)按111的比例分担。

对参保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夫妻双方个人出资部分,区政府分别给予不低于10元的补贴。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且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不再收养子女的,为其父母增加不低于10元的基础养老金。

为提高居民参保积极性,鼓励城乡居民多缴费,对选择200-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每提高一档,区财政在原有补贴标准基础上增加5元。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四、建立个人账户

城乡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目前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计息标准,由区城乡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计息。

五、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一)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5元,其中中央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70元,省级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元;另外,在中央基础养老金和省级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自20161月起,区政府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人每月增加5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全额继承。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我区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六、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但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20142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七、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在我区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其生存认证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按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二)基金监督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每年在村(居)范围内对城乡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九、经办管理服务

区级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并对乡镇(办)、村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按参保档案管理要求,认真记录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并长期妥善保管。采用全省统一开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应用软件,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保费和查询本人信息。

加强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在现有社保经办机构和乡镇(办)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基础上,充实经办人员,购置办公设备。运用现代服务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稳步完善。加强经办基础信息数据的管理和使用、统计分析和基金稽核、人员培训及政策宣传等工作。

乡镇(办)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板报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并负责核算一次性补缴金额、录入有关信息等工作。各村(居)委会要明确专人负责经办此项工作,其他成员配合负责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各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并负责养老保险催缴、政策宣传与解释、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乡居民基本信息采集等工作。

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合理安排,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各级经办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考核办法,将其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区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级经办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本办法自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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