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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办法】含山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3-08-19 16:10:05 来源:网友投稿

含山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金”)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市人社局、财政局、住建委《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农民工工资应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办法】含山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人社办法】含山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完整)



含山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金”)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市人社局、财政局、住建委《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马人社秘〔2017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应急周转金的筹集和管理

县、镇(园区)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每年资金限额为:县本级200万元,各镇(园区)不少于50万元。应急周转金遵循“谁申请使用,谁负责追偿”的原则,并接受县监察局、审计局的监督管理。

二、应急周转金的垫付范围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企业中具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吃、住、行造成严重困难的,可使用应急周转金垫付,以保障农民工基本生活:

(一)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隐匿或逃亡,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短期难以清偿,影响农民工生活的;

(二)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产足以偿付全部或部分拖欠工资,但短期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难以清偿而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企业进入破产、解散、被撤销清算程序,且现有资产不足以偿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涉及建设领域项目已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但保障金不足以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五)其他应当垫付情形的。

三、应急周转金的垫付

(一)垫付标准

对符合垫付条件的,原则上按不超过被拖欠工资总额的30%垫付应急周转金。特殊情况的,经同级政府批准,可由应急周转金一次性垫付。

(二)垫付流程。

1.审核。按照“属地管理、行业主管”的原则,对需动用农民工工资情形进行调查核实,县人社局应对核实结果进行把关确认。

2.发放。经调查核实,若符合动用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的,由农民工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经批准后发放。其中,镇(园区)负责发放本辖区内的农民工工资;含城区域的,已由县人社局立案的,由县人社局负责发放;未立案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四、应急周转金的清偿与核销

应急周转金发放后,由申请单位立即依法开展追偿工作。

(一)欠薪企业短期内有偿还能力的,由申请单位向欠薪企业追偿应急周转金垫付资金,偿还资金由欠薪企业交至指定账户,期限为应急周转金发放之日起30日内。

(二)欠薪企业短期内难以偿还的,由镇(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责成欠薪企业在15日内制定还款计划,出具限期偿还承诺书,并于承诺还款到期日前,督促欠薪企业将偿还资金交至指定账户。

(三)欠薪企业自应急周转金支付之日起,立即启动追偿程序,由申请单位向县法院提起冻结欠薪企业资产申请诉讼,待法院判决后,依法追偿到位。

(四)企业因破产进入司法程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纳入第一顺序优先追偿。

(五)欠薪企业主体已不存在,造成垫付资金确实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部追回的,经县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

五、附则

本暂行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县人社局、财政局、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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