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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制度】亳州市人防办地震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全文)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3-08-19 16:50:07 来源:网友投稿

亳州市人防办(地震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人防,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实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地震制度】亳州市人防办地震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全文),供大家参考。

【地震制度】亳州市人防办地震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全文)



亳州市人防办(地震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人防,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加强重大决策和重要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维护本办(局)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综合科负责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及相关法律事务工作,加强法律顾问工作的评价。根据工作需要,综合科提出似聘用的法律顾问人数及名单,报办(局)领导审定后确定聘任对象,并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条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或相关资质;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三)从事行政法学等领域的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律师执业满五年;

(四)熟悉人防和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其它行政法律法规,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具有履行职责的时间和精力。

第五条 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参与起草、审查、修改以本办(局)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战略合作备忘录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

(四)参与重大案件合议、疑难案件的研究讨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五)协助处理行政复议、听证和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受本办(局)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

(七)对涉及人防和防震减灾安全的社会敏感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八)参与案卷评查,提供评查意见、建议;

(九)开展专题法治讲座、法治宣传、法律培训等;

(十)办理市办(局)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按照工作安排,参加本办(局)重大案件合议和有关业务工作讨论;

(四)对人防和防震减灾监管各项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五)声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观点。

第七条 法律顾问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按时参加本办(局)组织的法律顾问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三)不得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本办(局)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转委托他人代理,不得以市办(局)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市办(局)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七)应确保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工作时间。

第八条 市办(局)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由综合科统一负责,确定专人加强与法律顾问联系。

第九条 各科室需要法律顾问参加的活动或会议,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综合科,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需要法律顾问提出书面法律咨询意见的,应当同时告知。

法律意见书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由本人署名,法律事务所签章。对于所咨询的事项或问题,应提出明确的意见或结论,并阐明理由。

第十条 需提交法律顾问审查的文书,一般应为法律顾问留有必要合理的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日志,对市办(局)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及其办理过程、处理意见和建议、办理结果等情况予以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并指派本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承办。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综合科报办(局)领导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纪律,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被取消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政府工作秘密、行政处罚案件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一年内累计两次不履行或不按时履行职责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因其他重大事由需要解聘的。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应当于每年年底向市办(局)书面报告上年度工作情况,由综合科对其工作做出评价,作为本办(局)是否继续聘任的依据。法律顾问每年聘任一次,按照聘任合同向法律顾问支付费用。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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