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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办法】南昌昌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岗位聘用暂行办法【精选推荐】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3-08-20 09:50:39 来源:网友投稿

南昌昌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岗位聘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南昌昌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发展需要的人事管理体制,推动管委会的快速发展,根据《南昌昌东工业园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园区办法】南昌昌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岗位聘用暂行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园区办法】南昌昌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岗位聘用暂行办法【精选推荐】



南昌昌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岗位聘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南昌昌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发展需要的人事管理体制,推动管委会的快速发展,根据《南昌昌东工业园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管委会副职、各职能科室正、副职及科员岗位。

第三条 岗位聘用是对管委会各聘用人员通过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明确受聘方责任、权利、义务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岗位聘用确立的是岗位任用关系,受聘人员聘期内待遇随岗而定,解聘后不再保留原聘岗位待遇。

第五条 实行岗位聘用的基本要求:通过实行岗位聘用,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六条 实行岗位聘用的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岗位聘用的条件和资格

第七条 根据《中共江西南昌昌东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江西南昌昌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湖办发〔201340号)和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核定管委会机关总岗位数和各部门岗位数,在岗位限额内按岗聘用。

第八条 聘用在各岗位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资格:

(一)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4.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能力水平;

5.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上;

6.身体健康。

(二)各层级岗位资历条件

1.首次聘用在管委会副职领导岗位的,应为全区任职2年以上的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聘用在管委会各职能科室正职领导岗位的,应为全区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或全区副科级后备干部。

2.首次聘用在职能科室副职岗位的,应具有3年以上工龄,且在本区正式工作1年以上;

3.首次聘用在科员岗位的,应具有1年以上工龄。

(三)部分岗位需特定专业资格条件。

第九条 聘用各层级岗位人员,打破个人身份界限。原有的身份作为档案身份,不作为聘用条件。

第十条 岗位聘用方式:对管委会副职、职能科室正职岗位视情况采取竞岗聘用、直接聘用和公开招聘的方式聘用;对职能科室副职及科员岗位采取竞岗聘用和公开竞聘方式聘用。

第三章 岗位聘用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一条 岗位聘用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一)竞岗聘用的程序和方法

1.公布方案。在全区范围内公布竞聘岗位、竞聘条件等。

2.个人报名。

3.资格审查。

4.竞聘面试。

5.组织考察。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对入闱考察人选进行综合考察。

6.区委常委会票决。

7.任前公示。公示期7天。

8.办理聘任手续。

(二)直接聘用的程序和方法

1.民主推荐。

2.确定考察对象。

3.组织考察。

4.区委常委会票决。

5.任前公示。公示期7天。

6.办理聘任手续。

(三)公开招聘的程序和方法

1.公布方案。面向社会范围发布竞聘岗位、条件、程序等公告。

2.个人报名、资格审查。

3.笔试、面试。

4.组织考察。

5.领导讨论确定。

6.组织公示。公示期为7天。

7.签订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 岗位聘用的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岗位聘用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岗位的,正式聘用;不胜任的,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聘用的各层级岗位人员,聘期3年,聘用期满,聘任职务自行免除,重新竞聘。各层级岗位人员的聘用时间,从管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管委会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内容包括岗位职责、聘用期限、工作任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的责任及双方协商的其他事项。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单位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聘用期限未满、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受聘人员,依照原有身份,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五条 落聘的在编工作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重新安排工作岗位。其中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安排,一般工作人员由区人社局负责安排。落聘的园区现编外聘用人员由区人社局安排到区内其他单位的编外聘用岗位。对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在编人员由组织进行处理,编外人员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六条 对聘期内出现工作失职、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在编人员,聘用部门可调整其聘用层级,予以低聘或解聘。对职能科室正职及以上解聘后,经组织研究,担任下一层级岗位职务或管委会外交流。对职能科室副职解聘后,可担任科员岗位或待岗从事辅助性工作。科员直接待岗从事辅助性工作。待岗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不再列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按档案封存的身份和级别兑现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对聘期内出现工作失职、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编外聘用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解除与管委会的劳动关系。

第五章 岗位聘用的考核与解聘

第十八条 受聘人员由管委会统一组织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本人的绩效工资、聘用合同的续签及终止相挂钩。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聘:

(一)聘用期满的。

(二)本人要求辞职,经管委会批准的。

(三)未完成任期工作目标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因身体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履职6个月以上的。

(六)因机构重组或撤减的。

(七)因其他原因需要解聘的。

属于本条(一)(二)款情形解聘者,符合条件的可重新参加竞聘;属于本条第(三)(四)款情形被解聘的,2年内不能参加同层级岗位的聘用,但视情形可参加下一层级岗位的聘用;因身体原因被解聘的,身体状况恢复后可重新参加聘用;属于本条第(六)款情形、合同聘用期未满被解聘的,应合理安排岗位续聘;属于本条第(七)款情形被解聘的,视不同情况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但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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