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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下花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3-08-21 09:00:32 来源:网友投稿

下花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冀政办字〔2015〕107号)的规定,结合我局职责及行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下花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住建办法】下花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下花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略)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冀政办字〔2015107号)的规定,结合我局职责及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主要是指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工作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必须坚持合法、合理、客观、公开、公正等原则。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具体的执法行为,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四条 各部门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书面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需要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五条 各部门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的,需将启动事由、依据、内容、时间等事项填写完整,由科室负责人报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第三章 调查、取证和检查的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检查记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证件出示等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行政相对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八条 调查、取证、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行政相对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五)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或被检查单位对行政检查不予配合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并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由当时在场的相关证明人员签字。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勘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条 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一条 案件的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三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行政相对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保存和归档

第十六条 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音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或检查记录。

第十七条 各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各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或者交由各部门专门人员存储。各部门每月应定期对音像资料进行汇总整理。日常巡查或检查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3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

(一)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行政相对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七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音像资料是保障市城管执法局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对案卷、音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有关资料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询问行政相对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要定期做好行政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各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音像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局相关业务部门在对局属企业进行行政检查时,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并将有关记录归档留存。

第二十七条 局属各企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并结合自身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并报市城管执法局执法监督科备案。

第二十八条 局相关业务部门、局属企业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特别是要保证记录的规范、完整,严格归档管理的规定,以备查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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