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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法】双滦区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3-08-21 15:20:05 来源:网友投稿

双滦区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民政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民政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双滦区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双滦区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双滦区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民政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民政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监督)四类民政行政执法行为中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四条民政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民政局相关执法股室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执法范围、执法区域等,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民政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民政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监督)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民政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民政局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五条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

第六条民政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监督)。行政检查(行政监督)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七条民政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外,一律公开。

第三章公示载体

第八条民政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区政务公开网站,要公示事前、事中和事后内容;

(二)办公场所。在省民政厅行政服务大厅应当公示民政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公示程序

第一节事前公开程序

第九条事前公开内容、责任单位。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和执法人员清单等事前公开的信息内容,由相关执法股室、人员负责提供,办公室负责汇总并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后在区政务网站公示。

第十条新颁布、修改、废止的民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民政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股室提供资料,办公室按程序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民政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民政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相关执法股室或人员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报办公室在区政务公开网站公示;按照“双随机”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股室或人员负责公示;

(二)公开期限。民政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民政局各相关股室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收集、整理、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三条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由相关执法股室、人员负责提供,由主管领导负责审核,涉及重大事项需报局会讨论通过,办公室负责发布。

第十四条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民政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由民政局负责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民政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民政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民政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630日起施行。


                                       双滦区民政局

                                       2017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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