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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5篇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2-10-02 18:50:05 来源:网友投稿

村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5篇村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村集体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管理制度一、村集体资产是村民入社、上交、劳动及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经营或以集体名义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赠、补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5篇,供大家参考。

村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5篇

篇一:村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体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资产是村民入社、上交、劳动及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经营或以集体名义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赠、补助、扶持、救济等长期积累形成的共有资产,属集体性质,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其进行侵犯。二、村集体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经济林木、基础设施等,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 400元以上(含 400 元)的列入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 400 元以下 200 元以上,具体特殊用途的资产,也可以列入固定资产。其它的列为产品物资。三、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清理后登记造册,建立资产台账,载明品名、数量、单价、金额、领用人,设专人负责管理。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会计要根据资产台账及时调整账目,保持账实相符,把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都纳入账内管理。四、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建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时,价值总量在 20000 元以上的,由乡(镇)招投标领导小组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村组与中标者签订合同,合同要交一份给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查验归档。保管员根据购

 建发票验收无误后入库保管,并登记资产台账。五、村集体购建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时进行社会公开招投标的,该有验收报告和结算报告的必须具备,并交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查验归档。六、村集体自行筹建固定资产,事前要有合理的预算方案,投资额在 20000 元以下的,预算方案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投资额在 20000 元以上的,经乡(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筹建。在原料采购时,必须有村民代表或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与,原料的保管和领用严格按本制度执行,原料的使用必须有村民代表或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与监督。项目完工后,l0000 元以下的,要有民主理财小组参与验收和决算的报告;20000 元以上的,要有乡(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参与验收和决算的报告。七、相关人员领用集体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时,必须经村委会领导批准方可领用,保管员根据领导批示办理出库手续,领用人在资产台账上签字;对于一次性消耗物品或用于奖励、福利的物品,保管员要编制清单,载明用途,有领用人签名,经领导审核批示后,把清单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会计作账务处理。八、领用人要妥善保管和使用集体资产,损坏、遗失的按实际情况进行赔偿,离任或其它原因不使用集体资产的,要如数交回集体。

 九、领用人在使用集体资产期间,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自然损坏而报废的,经村委会领导审核批示后,要及时与保管员办理手续,保管员要及时把经领导批示的报废清单报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会计作账务处理。十、村组至少每年一次,组织相关人员对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并把盘亏盘盈的处理意见交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作账务处理。十一、固定资产的出租、发包,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夺标,并签订合同,合同交一份给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查验归档。十二、村集体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的变卖和处置,价值总量在 20000 元以上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由乡(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实行社会公开招投标;20000 元以下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夺标。变卖和处置情况保管员先登记资产台账后及时交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会计作账务处理。严禁村以大化小多次变卖和处置本应可一次性变卖和处置的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逃避乡(镇)招投标领导小组的监督。十三、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会计要认真做好村组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的会计核算工作,参与村的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的盘点,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

 十四、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开始实施。

篇二:村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区村(居)集体资产管理暂 行 办 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村(居)集体资产管理,促进村(居)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XX 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居)]集体资产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是指辖区内经济联合总社、村(居)经济联合社、组经济合作社以及其他名称的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第四条 村(居)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平调、截留、挪用、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转让、抵押村(居)集体资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用村(居)集体资产进行担保。第五条 村(居)集体资产范围:(一)法律规定属于村(居)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荒地等自然资源。(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经营兴建的建筑物、

 构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牲畜、农用水利设施、采矿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三)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办的企业资产,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作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减免税和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五)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所有的其他资产。第六条 村(居)集体资产属于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村(居)民共同所有。村(居)民委员会是集体资产管理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村(居)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二)制定本村(居)集体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三)向村(居)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所属经营单位的资产管理和使用。(五)负责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六)接受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其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和使用制度。对集体资产的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账目与实物相符。第八条 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或拍卖,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资产的购置、处置和其他涉及资产管理的重要事项,必须依法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至村(居)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第九条 村(居)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招、投标方案必须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所属镇人民政府或办事处批准,并在招、投标 10 日前公布。并由镇(办)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以资产参股、联营和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的,以招投标方式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经营权的,必须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进行价值评估。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将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经营或以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联营等形式将资产所有权进行流转时,必须通知镇(办)“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参与,涉及资金收入的应及时将收入资金归入镇(办)“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第十二条 村(居)集体资产经营和流转,应当按照平

 等、公开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依法签订规范的合同。并报送镇(办)“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合同实行档案化管理。第十三条 实行集体资产公开制度。集体资产管理、使用和经营情况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集体资产发包、租赁等变更、流转情况要及时公开。第十四条 村(居)民有权对本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质询,村(居)民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应当在十日内作出答复。第十五条 区经管局负责全区村(居)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并对镇(办)“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镇(办)“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镇(办)范围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村(居)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对村(居)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审计和监督;(三)制定村(居)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集体资产增量投向监测;(四)负责村(居)集体资产统计和产权登记工作;(五)对村(居)集体资产的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依法对村(居)级财务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任职资格审查;(七)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第十六条 镇(办)“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各村(居)集体资产管理情况至少每季度审计一次,区经管局对村(居)集体资产管理情况要进行不定期的审计检查,并每年开展一次集中专项审计检查。第十七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村(居)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依规对村(居)集体资产加强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或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侵占、挪用村(居)集体资产的;(二)对不经民主讨论同意,擅自取得、变更或者终止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以及挪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转让收入等专项资金的;(三)对不落实集体资产公开制度的;(四)对不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或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的,以及私自决定应由民主讨论决定事项的;(五)村(居)集体资产参股经营或者发包、租赁、变更、流转及其他情况下需要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或评估不符合规定的;

 (六)负责村(居)集体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损失的;(七)有其他违反村(居)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第十八条 区、镇(办)土地、农业、水利、林业、畜牧等部门要在区、镇(办)政府的统一协调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村(居)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经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4年,国家、省、市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篇三:村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制度 **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文

 件

 履

 历

 文件名称

 **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受控等级

 □非受控

 ■一般

 □机密 文件

 版本

 更改日期

 文件更改内容简述

 生效日期

 V1.0 2014 年 09 月 15 日 第 1 版

  编制

 办公室 编制日期 2014-09-15 审核

 审核日期

 审批

 审批日期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范管理流程,明确在申购、采购、使用、报废等各环节的权、责、利,明确部门与员工的职责,结合公司现有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与之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有形资产。包括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和其他设备等 3 大项(不含房屋、建筑和生产机器设备)。

 第三 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运输工具:公司的轿车、商务车及其他运输车辆; (二)电子设备:包括显示器、主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投影仪、相机、镜头、移动硬盘、电话、移动光驱、相关办公设备; (三)办公资产:包括空调、饮水机、文件柜、办公桌椅、钟表等; (四)其它资产:一切与公司生产、经营、办公有关的其它物品。

 第四 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三方共管”的管理方法,即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监督部门、资产保管(使用)部门共同负责,资产保管部门使用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定期检查。

 第五 条

  资产监督部门是公司的财务部,其职责是:

 (一)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记录和折旧、摊销等的业务核算工作,并填报规定的报表。

 (二)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增添、调置、处置等财务手续,建立和健全全公司固定资产的账簿,对有关资产手续是否合规、完善进行监督。

 (三)拟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定期与管理部门、保管部门对资产进行盘存检查。

 (五)配合资产管理、保管部门做好财产保险等事宜。

 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是办公室,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领用、变更、报废等。办公室负责公司办公用车辆及办公资产、IT 设备、家用电器等固定资产的管理,职责是:

 (一)审核各部门要求申购的固定资产是否合理; (二)验收采购回来的固定资产是否合格,合格后入库; (三)将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落实到个人; (四)对固定的变更进行记录; (五)审核使用年限过长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报废; (六)对固定资产编号、登记、造册,每年固定盘点固定资产,做到账物相符; (七)对固定资产管理的奖惩管理。

 第七条

  资产保管部门一般是指各资产的使用部门或个人,其职责是:

 (一)对本部门所使用和指定由本部门管理的资产进行妥善保管,履行资产管理的相关义务,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负责监管、保存好分配到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公司实施“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固定资产发生遗失,非正常损耗,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非正常损耗,保管人能够指证责任人的,免除责任; (三)负责保持固定资产的日常清洁卫生; (四)固定资产损坏以后,根据分类及时上报办公室修理或更换。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申购

 第八条

 固定资产应本着“先计划、再批准、最终增加”、“谁使用,谁申购”的原则进行申购 。

 各部门要申请固定资产,需到资产管理部门咨询是否有可调用库存,若有符合需求库存则填写“固定资产变更处理申请单”,若无库存可调用,则填写“申购单”,并按审批权限表进行审批。能调配、改造的,应先做相关调配、改造处理,不再新购,以节约费用与资金。无论调用或申购,固定资产使用人均需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领用登记。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统一归口到采购部负责实施。重要、大额固定资产按有关招标管理规定采取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之前还应进行相关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十条

  不论何种购置,采购部均应恪尽职守,且应对所采购或负责的资产合乎使用要求、达到规定使用状态、质量合格、无遗留问题等负责。

 第十一条

  不论何种购置,必须经过相关使用部门验收,分类别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等,且验收人不能与采购负责人为同一部门或同一人。

 验收人应对采购经办人所采购或负责的资产的质量、使用性能、数量等进行鉴定验收。凡规定有先试用再确定是否购买的,应先不予办理验收手续,待试用合格后才予办理。

 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或领用手续,验收不合格的由采购人员办理退换、索赔、拒付等事宜。

 第十二条

  采购负责人在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索取有关票据及其它相关资料,如购货发票,大型资产的附带资料如产品说明书、使用说明、用户手册、设备安装要求等有关文件也应随货物同时接收,并及时按公司有关报账要求,持发票、合同协议、验收入库单或报告、申请采购立项批件等文件资料到财务部报账。

 公司财务部在审核后,凡属于手续齐备、签章齐全、经过批准、经过验收合格、决算,票据合法合规的,均应及时给予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对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资产购置应予办理相关财务业务,并准确将该资产计入相应资产科目。在入账同时,应与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同步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台账等,以明确资产管理责任,并保持三方一致。

 若大型资产购置后还需安装的,财务部应做好安装业务核算工作,注意区分正常维修与设备安装用料支出,以准确将安装支出记入固定资产原值之内。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使用、保管部门对分管或使用的固定资产数量、附件状况、安全状况及其修复程度负全部责任,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配、挪用、调离、转借他人、自行拆卸、维修和改变其原有面貌。

 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应对使用单位的资产保管和使用定期进行检查与指导。

 第十五条

  为了便于管理,固定资产应按相关编号规则进行统一编号,在编号时应注意三方口径一致,易于理解、辩认、记忆。具体编码规则由资产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共同制定,详见附件:固定资产编码规则。

 固定资产编码由资产管理部门在领用时按编码规则及流水号确定,并下发给资产保管人。确定每一固定资产的归属和编码后,应对每一资产放置标签/牌,标签/牌应统一设计和制作,并放置在每一资产的明处。

 第十六条

  资产领用时,资产保管、使用部门应填写“固定资产领(使)用单”,以明确部门管理责任,使用人领用应签字确认,以明确个人保管责任。

 离职人员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所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一律退还,资产管理部门应负责检查退还资产的配置、配件和相关资料是否完整,了解退还资产的使用状况,如有遗失、人为损坏或配置配件缺失,离职人员应负责赔偿。若离职人员未退还所有的固定资产便办理了离职手续,其责任由资产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七条

  资产保管使用部门对本部门内认为操作比较复杂或涉及安全的固定资产,可制定相关操作规程,要求各具体操作岗位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需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的应进行相关岗前培训。有关员工工伤事故和违规操作造成员工伤残死亡,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有关责任。

 第十八条

  各资产保管、使用部门应做好资产的平日使用、保养、维护修缮工作,经常就资产使用状况和效能利用情况进行检查。一方面要合理使用资产,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另一方面要注重平时的保养、维护和修理,以提高资产的长期效能。使用讲求合理、合规、妥善使用,保养、维修讲求及时、预防、有效。

 第十九条

  对于固定资产的保养、维修应有计划地进行,中小修理按年度预算执行,超过初始购置价值20%的大维修或改造将涉及到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重新确认,应事先提出申请,编制预算,填写“固定资产变更处理申请单”经过审批后方可实施,维修完毕的,应由相应验收部门验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

 第二十条

  财务部应按国家会计准则的有关规 定,为每一资产计提折旧,折旧年限、残值比例应事先在会计政策内确定,折旧己提足的不再提取,当月增加的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资产从下月起不再提取折旧。

 第二十一 条

  财务部每月计提的折旧费用,还应按资产使用地点、用途等,将之合理地分摊至相应部门和对象中,以准确核算部门或对象应负担的费用。

 对于己达到可使用状态并己开始使用,但尚未决算、发票也未开具的资产,应按国家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暂估,并计提相关折旧,待决算后,再以准确的价值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四章

 资产减损、报废、调拨

 第二十二条

  资产的减少如盘亏,技术性报废,确实不需用、闲置的资产出售变卖清理,意外毁损,均应查明情况及原因,填写“固定资产变更处理申请单”,并按申购相关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如因操作不当、保管不善而毁损、丢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照价赔偿,财务部作资产减少处理,并将有相关报告

 和批准文件,一并存档备案。

 第二十三条

  资产确需不适用、自然损坏、技术性淘汰的,可进行变卖清理。在变卖时,变卖价格以售购双方协商价即市场价格为主,并适当参考该资产账面价值和净值等资料。

 需进行资产评估和质量鉴定的,应及时进行,保证价格确定的“物有所值”。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资产出售变卖还应限定时间做好过户登记手续,确保资产清理变卖无遗留问题。

 第二十四条

  对于原使用部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可以调给其它内部单位使用,以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避免浪费。在调拨时,应由调入部门事先提出申请,经相关审批程序,实施调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由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与借用单位签署借用合同,约定借用期限和酬金,到期后必须按约定期限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催回,有约定酬金的,还应按约定收取相应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参加保险的,在出现约定事实或意外损失时,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开展索赔工作,以减少公司的损失。

 第五 章

 固定 资产 清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固定资产盘点制度,定期盘点分为年中和年终 2 次,定期盘点范围为全部固定资产,由财务部制定计划、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使用部门共同执行;不定期盘点由财务部门协同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管理需要进行全部盘点或抽查盘点。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盘点应填制“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详细反应所盘点的固定资产的实有数、拥有人、存放地等,并与固定资产帐面数核对,做到帐物相符。若有盘盈或盘亏,列出原因和责任,报部门经理、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和总经理批准后,财务部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

 第六 章

 罚

 则

 第二十九 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视情节轻重,按公司有关奖惩办法给予处分:

 (一)缺乏基本的资产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流程等内控制度,导致手续混乱、控制不力的,监督部门不能及时履行监督职责的,资产归口管理责任不明确的; (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手续不清、账务混乱,相关账、标签、表不健全的; (三)不定期进行资产的盘存清查,有关增减手续不经过有关人员审批与备案的,导致资产账实不符的; (四)缺乏资产妥善使用、保护、保养制度和有效措施,未及时配备保护器材的,尚未造成损失的; (五)资产的修理、改造未按计划、预算执行,大修和改造未经过有关人员审批的; 第三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固定资产折算价格追究责任人经济责任,并给以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妥善保管和未按操作规程使用,造成损坏、丢失、发生事故受损的; (二)采购质量存在问题,未进行检验和验收,造成公司利益严重损失的; (三)应进行有关决算和审核,而未进行,造成公司利益严重受损的。

 第七 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起草、解释、修订,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附件(一):

 《固定资产变更处理申请单》 附件(二):

 《固定资产验收单》 附件(三):

 《固定资产领用单》 附件(四):

 《固定资产明细表》 附件(五):

 《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 附件(六):

 《固定资产编码规则》 附件(七):

 《固定资产使用申请流程》 附件(八):

 《固定资产维修/报废申请流程》 附件(九):

 《固定资产盘点流程》

 附件(一):

 《固定资产变更处理申请单》 固定资产变更处理申请单

 变动类别:

 □ 调用

 □ 转移

 □ 报废

 □ 维修

 □ 出售

  名

 称

 规格型号

 使用年限

 购置日期

 月折旧额

 已使用月份

 购置金额

 已提折旧

 帐面余额

 使用部门

 使用人

 存放地点

 □ 调用 调用部门意见 调出部门负责人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 维修 故障原因 部门负责人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 报废 部门负责人:

 中心总监/分管副总: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

 财务总监:

 总经理:

 □ 出售 建议出售价格

 购买方

 核定出售价格

 部门负责人:

 中心总监/分管副总: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

 财务总监:

 总经理:

 附件(二):

 《固定资产验收单》 固定资产验收单

 验收时间:

 验收部门:

 序号

 物品名称

 品牌

 型号

 数量

 单价

 编号

 是否适用

 1

 2

 3

 4

 验收人

 部门经理

 采购经办人

 资产管理部门 负责人

 备注:以上表格填写栏可根据填写情况自行增加

 附件(三):

 《固定资产领用单》 固定资产领用登记表

 领用部门 领用时间 物品名称 编码 规格型号 数量 领用人 (签字)

 ...

篇四:村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资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固定资产的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 使用期限在二年以上,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耐用时间在二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划分 固定资产划分为下述五类:

 1、 房屋、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2、 交通工具;

 3、 通用设备;

 4、 专用设备;

 5、 图书、 档案 6、 家具、 用具、 装具及动植物 7、 文物和陈列品 8、 无形资产 9、 其它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 购置固定资产由学校统一组织, 达到青岛市财政局招标采购、定点采购要求的, 由总务科、 财务科和使用单位组织人员参加政府组织竞标、 定点采购。

 其它固定资产由总务科会同财务、 纪委、 审计、工会及使用单位共同参与论证。

 采用招标, 议价等方式进行购置。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 对固定资产要按合同条款现场勘验、 测试和清点。

 验收合格的,由供货方和项目 负责人持验收单、 合同、 发票等到财产会计办理入库

 手续。

 验收不合格的, 不办理入库结算手续, 不得交付使用, 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1、 五万元以上的采购, 要有采购部门联合纪委, 工会, 财务,总务共同验收。

 采购部门持合同和上述部门签字的验收证明到总务科办理入库出库手续。

 2、 一万元到五万元的采购, 要有采购部门联合总务科, 使用部门共同验收。

 采购部门持合同或各级领导签字的申请和上述部门签字的验收证明到总务科办理入库出库手续。

 3、 一万元以下的采购, 由采购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 采购部门持合同或各级领导签字的申请和上述部门签字的验收证明到总务科办理入库出库手续。

 4、 每月 的 1 号到 25 号为资产入库时间, 如果本月 资产入库了,却没有到财务报销。

 请到总务科说明, 以防总务和财务的每月 结账对应不起来。

 第五条 财产会计职责 1、 学校财产会计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 办理入库出库手续, 登记固定资产总帐、 分户账册。

 固定资产入库时, 要记好设备的型号、 名称、 数量、 价钱、 入库人、 出库人、使用科室。

 2、 财产会计要按月 结账, 并和财务科进行对账, 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3、 在总务科的统一组织下, 每年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和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

 完成清查和抽查总结报告。

 4、 根据固定资产的调动和报废情况, 完成资产的调账和消帐工作。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维护人员的职责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 责任到人、 配置合理、 效益优先

 的原则。

 学校实行固定资产管理维护人员制度。

 确保每件固定资产都有相应的管理维护人员。

 1、 协助总务科对固定资产的管理, 清查, 抽查。

 2、 负责具体设备的维护, 保养。

 对大型、 精密、 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监测、 校验, 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 防止发生故障。

 对精密、贵重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 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3、 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做好防火、 防盗、 防爆、 防潮、 防尘、防锈、 防蛀等工作。

 4、 固定资产的各类文件、 合格证、 说明资料应及时收集、 整理、妥善保管。

 5、 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 完成设备的出借、 调动、 报废工作。

 6、 固定资产管理维护人员发生变动时, 固定资产管理维护人员要及时和总务科财产会计进行物资交接, 对固定资产的损坏、 丢失情况, 由财产会计做出处理意见, 按规定进行赔偿。

 第七条 固定资产清查 对所有固定资产, 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每半年进行抽查。清查方法以核实账面、 实地盘点为主,以抽查、 临时盘仓的方法为辅。清查时以物对账、 以账对物, 做到账物相符, 账账相符。

 发生盈亏、报废等要及时处理账户, 保持固定资产账、 物相一致。

 每年的固定资产清查都要留有书面资料, 并写出清查报告。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外借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 出借, 确需出租、 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 总务科申报, 经学校同意。

 收回出租、 出借的固定资产时, 应认真勘验。

 出租、 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 应及

 时、 足额上缴学校财务, 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调动 固定资产内部调剂, 应由固定资产管理维护人员到总务科开具调拨单, 经调出、 调入单位和有关人员签章, 由总务科登入青岛财政局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 由管理维护人员到总务科填写报废申请表, 经科( 室)

 负责人同意后, 学校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报分管校领导、 校长同意。

 由总务科会同财务科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 由财产会计进行帐目 处理。

篇五:村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及社区财务开支及固定投资管理制度

 为了严格执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制定的《街道关于加强村、社区财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规范村级财务开支及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行为,现制定本村财务开支及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

 一、村级费用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根据切实加强村支出管理,规范财务支出行为的要求,根据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文件精神,对村管理费用和干部补贴费用标准明确如下:

 1、招商引资业务招待费用按村经营收入档次分类确定比例,在规定比例范围内,按照小额、必要、合理的原则按实列支。村经营收入在 5%的范围内按实列支。

 2、村主要干部通讯费实行定额补贴,村党组织书记每月为 140元,村委会主任每月为 100 元,村党组织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按村党组织书记标准享受。

 3、村干部补贴费用,夏季冷饮费用、冬季防寒费用、春节及中秋物资费用每人每项不得突破 200 元。

 4、交通补贴费用。村干部工作时间交通费用一般采取机动车汽油补贴的办法,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10-20 元,具体标准由村根据干部工作职责和分工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补贴额度。

 5、因中心工作及特殊工作需要进行加班的可适当发放加班工资,年人均加班工资原则上不超过 2000 元。

 6、村干部福利保障。建立和完善村干部福利保障机制,确保村干部无后顾之忧。凡享受全民、大集体待遇的和挂靠大集体的人员,

 以及符合条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费用开支按社保、医保规定执行。未享受医保待遇的村干部,每人每年一次性定额发放医疗门诊费用补贴 500 元,并必须按规定参加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按照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报销,住院费用在一万元以内的部分按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规定报销后,不足 50%的部分由村进行补贴,补足到 50%。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村干部按每人每月 80 元的标准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原退休的街道管村干部的医疗费用补贴参照在职村干部执行。

 7、征地、拆迁补贴费用。凡由征地单位、拆迁单位支付的误工补贴,由村根据实际误工情况在专项费用中列支,年人均不得超过2000 元。无专项补贴收入的不得列支本项补贴。

 8、村干部报酬实行按月预发档案工资、年终结算;年终按村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结算的考核办法,由街办组织审计和考核结算后,按街办批准意见考核分配到人,不得赤字分配和发放补贴。

 二、村级财务支出范围

  村资金主要用于工资性支出、管理费支出、扩大再生产支出、必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支出以及收益分配支出。财务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执行。因国家建设征地用于征地安置的组级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偿还村级债务,不得用于收益分配支出,不得擅自对外进行拆借,不得擅自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 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必须严格履行项目申请、招投标竞价程序,在村提出项目建设书面申请的基础上,投资规模在 5-30 万元的项目由村建立招投标小组,组织两个以上施工单位进行投标竞价确定施工单位和价格意向,经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街道党工委、办事

 处领导集体讨论批准后组织实施;投资规模在 30 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严格招投标程序,在街道纪工委、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参与下,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和价格,报街道党工委批准后组织实施,工程竣工后由街道指定相关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

 四、财务审批管理权限 1、村财务收支由党组织书记负责审批,重大开支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单项费用一次性支出在 1000 元以上必须实行双签制度,由村党组织书记与街道党工委确定的一名村主要干部共同会签。

 2、一次性支出在 20000 元以上的,由村提出审查意见,经街道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由村审批支出。

 3、一次性支出在 5 万元以上的,由村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街道党政领导集体讨论批准。

 4、村财务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开支标准和范围(各项财务收支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按季定期向村居民张榜公布。凡未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查通过或违反财务规定的支出,均不得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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