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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提醒制度的意义(11篇)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2-12-26 12:40:03 来源:网友投稿

谈话提醒制度的意义(11篇)谈话提醒制度的意义  谈话提醒制度规定办法根据中央关于推动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部署,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有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谈话提醒制度的意义(11篇),供大家参考。

谈话提醒制度的意义(11篇)

篇一:谈话提醒制度的意义

  谈话提醒制度规定办法根据中央关于推动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部署,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一、总体要求。谈话提醒是推动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干部队伍监督管理,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的有效手段。谈话提醒分谈心谈话、廉政谈话、组织约谈和诫勉谈话等形式,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实际,针对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干部及时进行谈话提醒。谈话要从关心干部的角度出发,达到改进工作,推动事业发展的目的。谈话要有针对性,指出问题,分析原因,直指问题本质,提出具体要求;要讲究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激化矛盾;要坚持以人为本,与人为善,真诚沟通,讲求实效。二、谈心谈话。谈心谈话由党员所在党组织负责人或干部的分管领导进行。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每半年至少要与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活动,要定期与下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活动。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与分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谈心活动。学校领导与中层干部谈话,必要时可要求组织、纪检等部门派人参加。

  党员干部出现以下情况时要及时进行谈话提醒:1.较长时间外出学习考察、参加培训访学、出国出境等离开学校前;2.干部职务或岗位调整变化时;3.组织考核评比、评审立项、岗位聘任、评优评先、组织发展、考试录取、基建修缮、招投标等工作时;4.重大节日、假期或有婚丧喜庆事宜时;5.个人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思想情绪波动较大时;6.出现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或群众有议论、反映时;7.酝酿出台涉及面较大的改革举措或规章制度,或组织执行涉及师生权益的改革措施时;8.上级组织颁布禁令,或组织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时;9.民zhu测评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比较集中时;10.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做出说明的其他问题。三、组织约谈。出现以下情况时,学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要约谈有关领导干部或领导班子成员,指出问题,提出要求,限期改正。被约谈的领导干部或领导班子要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组织、纪检部门报告整改结果。组织约谈时要有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负责人参加。

  1.单位部门出现腐败案件的;2.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出现阻挠、干扰调查或压制报复举报人等情况的;3.虽未出现腐败案件,但举报线索集中,反映问题较多的;4.工作作风不实、监管不力、执纪不严,工作中出现问题,群众反映较大的;5.工作落实不力,打不开工作局面,致使单位部门工作达不到学校要求的。四、廉政谈话。中层干部集体廉政谈话由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进行,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负责人参加。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单位部门的中层干部每年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其他党员干部由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廉政谈话,必要时商请学校分管领导参加。出现以下情况的,要安排廉政谈话:1.干部职务调整或岗位变动的;2.工作职责范围和分工出现较大变动的;3.发现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虽未构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4.因各种原因需要干部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解释等情况的;5.对干部每年至少安排一次集体廉政谈话。

  五、诫勉谈话。发现党员干部出现轻微违纪问题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学校党委或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学校纪委办公室和党委组织部备案。

  六、组织实施。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承担起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工作责任。领导干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分析分管部门或本部门干部的履职、守纪、廉政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制定谈话计划,并加以落实。要增强工作的敏感性和主动性,主动全面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抓早抓小,防患未然。

  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对干部监督负有责任的部门要恪尽职守,当发现干部出现上述应进行谈话提醒事项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将有关事项报告干部的分管领导,提请就特定问题与谈话对象进行谈话。

  谈话要列出谈话提纲,做好谈话记录。谈话次数和效果作为落实主体责任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考核的内容。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要定期对谈话提醒进行统计,按规定上报上级党组织

篇二:谈话提醒制度的意义

  领导干部定期开展谈心谈话工作制度

  各科室:为进一步加强全局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掌握干部群众的思想动态,充分调动干部群众的工作积极性,增强机关的凝聚力、战斗力,特制定本制度。一、谈话对象及分工干部谈话对象为局全体干部、职工。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原则上采取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的办法。副职领导干部由局主要领导负责谈话;各科(室)负责人由分管局领导负责谈话;科室工作人员由科室负责人负责谈话。二、谈话内容及重点干部谈心谈话的内容可根据不同对象,不同情况而定,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了解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学习及家庭等方面的情况。二是肯定谈话对象的基本成绩,指出谈话对象的缺点和存在问题。三是对谈话对象提出希望、要求和努力方向。四是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五是其他认为必须谈话的事项。谈心谈话要体现讲纪律、讲大局、讲团结、讲奉献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干部谈话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做好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相结合。二是与解决干部自身存在的问题相结合。三是与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相结合。四是与抓好后备干部的培养相结合。实用文档

  谈心谈话工作在下列情况下要及时开展,一是群众对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有反映时,要及时谈话提醒、教育引导、防微杜渐。二是干部之间、班子成员之间出现不团结苗头,要及时谈话指出,化解矛盾,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三是干部职工在工作、生活中遇到困难和挫折时,要及时谈话鼓励,帮助他们提高克服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四是干部调任、转任、提任、降职、轮岗、退休、重大奖励、处分以及考核、考察、民主评议等,要及时进行谈话,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希望和要求,对谈话中反映的重要问题,负责谈心谈话的同志要及时向组织汇报。三、谈话方法及要求谈话采用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谈话一般每年不少于4次,时间视情安排相对集中。局领导必要时应随时找干部职工谈心,主动征求意见。干部职工可以主动向局领导反映情况,汇报思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干部职工之间也要互相谈心,沟通思想,融洽关系,形成团结实干的良好氛围。负责谈话的领导要主动了解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情况,注重谈话的思想性和原则性,要讲究谈话艺术,增强谈话的针对性,努力提高谈话效果并做好谈话记录。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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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记录表

  谈话对象姓名诫勉谈话主要原因谈话人姓名谈话时间

  谈话对象职务

  谈话人职务谈话地点

  主要谈话内容

  谈话对象意见签名:

  谈话人意见实用文档

  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

  填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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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谈话提醒制度的意义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谈话提醒制度实施办法(2001年5月23日党组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抓好党

  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建立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委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谈话提醒是委党组、委内各部门(指各科学部、局、室,下同)、单位(指各直属单位,下同)党支部和党员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党员、干部实行的一种教育和监督工作。第三条建立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推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主,将监督关口前移,努力防范违纪行为的发生,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章谈话提醒的对象

  第四条谈话提醒的对象,主要是群众有反映或发现有违纪苗头和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及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集体,重点是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章谈话提醒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各部门、单位的党支部或党员行政领导在接到群众反映或发现本部门、单位的党员有违纪苗头时,要及时与其谈话,使其警醒并认真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第六条在党员出差、出国执行任务,变动工作岗位、职务等情况时,应有针对性地谈话,提出纪律要求或应注意的事项。第七条党员或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及时进行谈话提醒。(一)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坚决的;(二)不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己,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三)不正确运用权力,勤政廉政,遵纪守法,严格执行科学基金管理规章制度的;(四)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讲团结协作,不顾全大局的;(五)在道德品质、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等方面有不良倾向的;(六)在选拔聘任干部时,不坚持原则,不走群众路线,搞不正之风的;(七)在其他方面出现违纪苗头的。

  第四章谈话提醒的原则及分工

  第八条谈话提醒应区分对象与内容,按照逐级负责和党政配合的原则进行。对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提醒,以部门、单位的党支部为主,必要时由部门、单位的党政领导共同进行。对出差、出国和工作岗位变动等专项性谈话提醒,以部门、单位行政领导为主进行。对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谈话提醒,由委党组和委领导班子共同进行。第九条谈话提醒实行责任制。(一)对党组书记、党组集体、委领导班子的谈话提醒,按中央有关规定办理。(二)对党组成员的谈话提醒,由党组书记负责,必要时,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审计监督联合办公室(简称联合办公室)负责人参加。

  (三)对部门和单位党政正职党员领导干部的谈话提醒,由分管的委领导负责。对副职党员干部的谈话提醒,由该部门、单位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负责。必要时,机关党委、联合办公室、人事局负责人参加。(四)对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谈话提醒,由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及行政领导负责。必要时,联合办公室负责人参加。(五)对处以下党员的谈话提醒,由所在党支部负责。

  第五章谈话提醒的要求

  第十条谈话提醒要坚持原则,坚持“三讲”的精神和“三个代表”的要求,实事求是,与人为善,要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方式方法适当,防止简单粗暴。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党员的谈话提醒,事前一般要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被谈话人应认真对待,对存在的问题,要如实做出说明,切实加以纠正。第十一条谈话提醒一般以个别进行为宜。谈话时要保护检举、反映意见人。对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会议提醒或集体谈话提醒方式。重要的谈话提醒应做好记录。对经谈话提醒后仍无改进者,可以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谈话提醒的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谈话提醒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要把谈话提醒制度实施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一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干部政策理论水平、能力和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党支部将执行谈话提醒制度的情况每年度向机关党委、联合办公室汇报一次。第十三条各部门、单位党支部要加强对谈话提醒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对所属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违纪苗头不及时进行谈话提醒,发生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者,在惩处违法违纪者本人的同时,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有关失职类错误的规定,追究有关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第十四条谈话提醒制度要以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为前提,对不正确履行谈话提醒制度有关规定的,被谈话人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对委内非党员干部的谈话提醒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联合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四:谈话提醒制度的意义

  廉政谈话提醒制度

  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上出现的问题,促进干部的健康成长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谈话提醒制度是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并按要求采取谈话提醒的办法,对提醒的对象进行一种教育和监督的制度。二、谈话提醒的对象,是经群众反映有一定问题或有违纪苗头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进行谈话提醒。一是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发现问题苗头时;二是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通报批评时。三、谈话提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对**谈话提醒由**负责,对机关科部室及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谈话提醒,由**或分管副**负责,对一般干部谈话提醒,由分管副**负责。四、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已,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党规国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文明执法,廉洁勤政;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端正思想,爱岗敬业;坚持民主

  集中制的原则,团结协作以及思想、工作、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有关情况。五、谈话提醒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谈话人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对党员干部谈话提醒,要事前将谈话提醒人谈话提醒的内容、方法、要求、注意事项进行研究,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谈话提醒,事前要搞好调查核实工作,谈话提醒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汇报。六、谈话提醒要采取个别进行的方法,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与谈话人谈话不得少于2人,要做好保密工作,保护举报、反映人,谈话的重要情况要留有记录,由被谈话人签字。被谈话人对谈话提醒要正确对待,对存在的问题要如实说明,认真纠正,对有出入的,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七、谈话提醒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凡因对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而发生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法、违纪者责任的同时,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有关渎职类错误的规定,追究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的责任。

篇五:谈话提醒制度的意义

  廉政谈话提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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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政谈话提醒制度

  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上出现的问题,促进干部的健康成长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提醒制度是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并按要求采取谈话提醒的办法,对提醒的对象进行一种教育和监督的制度。

  二、谈话提醒的对象,是经群众反映有一定问题或有违纪苗头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进行谈话提醒。一是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发现问题苗头时;二是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通报批评时。

  三、谈话提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对**谈话提醒由**负责,对机关科部室及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谈话提醒,由**或分管副**负责,对一般干部谈话提醒,由分管副**负责。

  四、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已,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党规国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文明执法,廉洁勤政;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端正思想,爱岗敬业;坚持民主

  集中制的原则,团结协作以及思想、工作、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有关情况。

  五、谈话提醒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谈话人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对党员干部谈话提醒,要事前将谈话提醒人谈话提醒的内容、方法、要求、注意事项进行研究,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谈话提醒,事前要搞好调查核实工作,谈话提醒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汇报。

  六、谈话提醒要采取个别进行的方法,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与谈话人谈话不得少于2人,要做好保密工作,保护举报、反映人,谈话的重要情况要留有记录,由被谈话人签字。被谈话人对谈话提醒要正确对待,对存在的问题要如实说明,认真纠正,对有出入的,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七、谈话提醒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凡因对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而发生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法、违纪者责任的同时,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有关渎职类错误的规定,追究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的责任。

篇六:谈话提醒制度的意义

  200222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制度试行的通知其中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出现哪些情形应进行谈话提醒并明确了谈话约请部门和谈话对象在执行谈话提醒过程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财经会计论文论谈话提醒制度在会计中介服务行业中的作用

  论谈话提醒制度在会计中介服务行业中的作用---------------------------------------------------------------------------------------------------------------------编辑整理:会计职称考试编辑:王菲文章来源:新浪有人说:诚信是企业的生命,是企业生存的底线。政府信用、银行信用、企业信用、中介机构信用以及个人信用是经济得以运行的基础条件。如果失信扩大的趋势不能遏制,到一定程度会发展成信用危机。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对会计中介机构执业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层出不穷的欺诈事件如国际上的美国安然、安达信事件、世界通信公司事件,美国施乐公司、默克公司等上市公司先后曝出会计丑闻,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大庆联谊、康赛股份、黎明股份、郑百文、银广厦、麦科特等近几年也先后被揭出会计造假问题,令世人对会计的独立性和执业质量产生了怀疑,会计领域的诚信问题成为世界性的热门话题和关注焦点。朱镕基总理提出了:“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帐”的指示。能否在经济活动中建立良好的信用监督机制和职业道德体系对企业会计中介服务业提出了新的挑战。为整顿经济秩序,迎接世界性的信用风险考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时出台了会计行业谈话提醒制度。关键词:谈话提醒制度会计中介服务作用原因对策一、谈话提醒制度的含义2002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自律性行业监管制度和重要举措,谈话提醒制度是其中的重要一项。谈话提醒是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执业规范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给予谈话提醒,旨在帮助、教育其充分认识到自己执业过程中的不足,深刻反省,引以为戒,提高风险意识和执业质量。2002年1月22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制度(试行)》的通知,其中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出现哪些情形应进行谈话提醒,并明确了谈话约请部门和谈话对象在执行谈话提醒过程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日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某资产评估机构在执行评估业务工作中,存在着评估报告披露不全面、不充分和评估依据不合理问题,鉴于这种情况,中注协决定对两位签章注册资产评估师给予谈话提醒。这次谈话提醒,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制度(试行)》要求,提前三天通知到谈话对象本人,中注协的有关领导和监管部的同志对谈话对象进行了谈话提醒,指出两名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问题的性质及其后果,并向这两名评估师提出批评和整改要求。通过谈话提醒,谈话对象表示诚恳接受中注协对其执业中存在有关问题的批评、教育和帮助,同时表示认真整改、吸取教训、谨慎执业。谈话提醒制度是会计中介行业职业纪律的核心内容,是会计服务业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形式。所谓谈话提醒制度是指会计师行业协会对于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规定,已确认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尚未构成行政处罚以及其他有必要谈话情形的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谈话提醒。通过谈话发现谈话对象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谈话方约请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在一年内被谈话提醒累计达三次以上的单位和人员,在年检中不予通过。二、引发谈话提醒制度发挥作用的原因1、世界经济发展放缓,企业竞争失败,降低道德标准。2、面对并购、控股、重组、衍生金融工具等,公司的监管体制、会计审计制度反映控制

  能力减弱。3、信息化的过程提高了公众对会计信息预警作用的期望,对会计审计的缺陷容忍度下降了。4、国有企业负责人因受业绩指标的考核,职务升迁等因素的驱动,以各种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造假,而会计人员受制于企业,为保饭碗,违心屈从。5、部分国有、集体企业的负责人,当惯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太平官“,面对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手足无措,一筹莫展。为了个人和小集体利益,以行贿开路,拉关系,通关节,有高招,最终在会计造假上做文章。6、私营企业主为了追求和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偷漏骗税是他们的惯用伎俩。必然要挖空心思搞内外两套帐,制造虚假信息。7、财务会计人员是本企业的股东之一,由于利益均沾的目的,自然会默许甚至主动迎合老板的造假意愿,更严重的是出谋划策、同流合污,钻政策和管理上的漏洞,浑水摸鱼。8、有极端个别的会计人员,为了贪污公款,中饱私囊,利用职务之变,暗自捣鬼,擅自伪造假票据、假凭证。9、内外监督力度不够。《会计法》及会计制度对造假均有制衡原则和强制性规定,但企业却难以执行。内部审计、纪委、监事会缺乏监督措施,外部财政、税务、政府审计、社会监督机构监督不力。10、法律法规不完善,处罚环境建设滞后。公正会计信用档案及评级根不上时代需要。11、对虚假会计信息的强烈需求是引发信息质量问题的重要原因,此时需要谈话提醒。在当前的社会中会计机构提供的会计信息,其中很大一块是虚假的或者说是不真实的会计信息。对会计信息真实与公允最为关心的是真正的市场行为主体,其主要部分是股东和债权人。而虚假的会计信息对股东和债权人损害最大,因此急需谈话提醒,进行事中监督。12、会计工作本身存在客观局限性为信息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需要谈话提醒消除局限。首先,在会计计量中,存在许多估计的成分和主观判断的因素。其次,目前最常使用的历史成本法计量技术在反映资产价值变动方面具有滞后性,影响着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再次,货币计量假设使会计不能描述公司所有的经济事项,造成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之间出现了巨大的落差。13、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不完善,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使得谈话提醒制度应运而生,以弥补法律缺陷。公司证券法制定不完整、不配套、没有前瞻性和统筹计划性;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制定仍没突出投资人和债权人的信息要求;准则内容仍过于简单,缺乏明细,操作性不强,透明度不高,部门立法,部门分割,选择上十分随意;制度制定速度仍不够快,落后于经济现实;信息披露内容过于简单,透明度不够高;对于一些重要信息如表外业务、无形资产、企业社会责任等的处理和披露没有作出规定或规定得不够恰当;新旧法规以及各个法规之间存在着矛盾及不协调,如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之间都存在不协调甚至矛盾、冲突的地方;与国际通行准则之间仍存在相当大的差异,等等。14、不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呼唤会计谈话提醒拾遗补漏。15、国家缺乏对中介机构的严格监管,导致其功能不到位,责任不清,信息披露缺乏有效的外在保障和监督机制,谈话提醒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会计造假案例的主要原因在于:会计师事务所丧失独立性;会计师事务所的有限责任制使责任与执业风险脱节。16、缺乏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强有力惩罚的法律环境。缺乏对会计信息具体认定的法律规定。运用谈话提醒可起到预防作用。三、实行谈话提醒制度采取的对策

  高质量的财务报告不仅是高质量会计、审计准则的产物,它更依赖一个具有支持作用的基础机制来运作,以保证准则能够被严格地理解和运用。只有建立一套成熟有效的监管机制,以合理保证最终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才能使中小投资者利用这些真实会计信息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最大限度地免受大股东、经理层的利益侵害。1、完善经济领域法律法规建设,严格执行《会计法》及会计制度。新《会计法》42-26条对会计体系防范惩治造假有明确规定,现在关键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2.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企业内部有效制衡、约束制度a.完善独立董事制度(1)规范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关键,也是独立董事制度的生命力之所在。保证“独立性”关键在于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如果我们希望独立董事能够真正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就必须构建由中小股东选聘独立董事机制。但是,证监会2001年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这一规定无异于宣告大股东依然控制独立董事人选的合法性。因此,目前在我国构建由中小股东选聘独立董事的机制还有困难,但作为一种过渡,应当适当限制大股东及执行董事所代表的股东的独立董事提名权。(2)独立董事的人选问题。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目前一些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主要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董事会或董事长聘任,聘任中人情董事、名人董事的现象非常严重,使得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和工作时间得不到保证,而且这些人未必“董事”。笔者认为,应选择那些经济上无后顾之忧、人格上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专业上具有胜任能力的人担任董事,且应建立独立董事档案管理制度。(3)规范独立董事的权利与责任。赋予独立董事独立的权责有利于提高其独立性。《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除赋予独立董事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特别职权和独立意见发表权。笔者认为,为强化独立董事的责任意识,应明确独立董事行使特别权利和发表独立意见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独立董事“必须”行使职权和发表独立意见,而不仅仅是“应当”,且在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独立董事履行权利责任的情况。另外,从法律层面上,需要对《公司法》等相关法规进行修改,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与责任,协调独立董事与监管的权利与责任,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使独立董事在运作过程中有法可依。(4)建立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独立董事也是“经济人”,也存在激励问题,需要明确谁来评价独立董事的绩效,如何评价,如何奖惩等一系列问题。目前,我国独立董事的绩效评价机制尚未建立起来,这也是独立董事未能发挥作用的一个原因。笔者认为,独立董事激励机制必须考虑“独立董事声誉机制”是一种自律的道德约束,一旦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表现出应有的独立和客观,无形当中保护和提升了他们的声誉,并拓展了他们未来市场。b.规范内部控制制度(1)完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目前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还缺乏一个成型的体系。随着《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基本规范、货币资金的具体规范的颁布实施和其他的具体规范的陆续出台,内部会计控制方面将会形成一个较完整的规范体系,但是,在操作性层次上,尚有相当艰巨的任务。目前许多规范的诸多内容非常原则,现实可操作性相对较差。规范的缺失与失效都会影响规范的有效性。(2)加强对内部控制行为主体“人”的控制,把内部控制工作落到实处。离开了人的能动作用,制定再好的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也都无济于事。人员素质控制包括:知人善任;加强对员工

  特别是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建立技术轮训制度,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技术素质;建立员工技术考核和业绩评价制度;建立奖惩制度;建立职务轮换制度等。(3)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系统,提高企业内部控制效果。它包括:确认、记录所有有效的经济业务;随时详细记录经济业务,以便恰当归类、提供会计报告;采用恰当的货币价值计量经济业务;确定经济业务发生时期,并保证在合理会计期间记录经济业务;在财务报告中恰当提示经济业务。(4)改进内部控制的设置方式。建议借鉴COSO报告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按企业业务循环来设计内部控制制度。这样既能与内部控制的基本构成联系在一起,又便于审计人员测试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制度基础审计的效果。(5)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制度。为了保证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能有效发挥作用,并使之不断地得到完善,企业必须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对于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于违规违章的,坚持给予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并与职务升降挂钩。只有做到压力与动力相结合,才能最终达到内部控制的目的。3、大力加强对企业领导的法制教育,促使其加强财务管理,严格依法办事。表面现象是会计是造假账的直接操作者,但多数案件的幕后主谋却是企业负责人。这是会计造假的根子。整治造假必须从根子上着手。这也是人们常说的”兵熊一个,将熊一窝“的道理,反映出”一把手“的重要性。4、严格执行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认证制度,努力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学习和自律是提高素质的有效途径。5、学习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会计管理先进经验,推行会计委派制度,改变企业领导层选任会计的不合理做法。6、建立并推广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制度。7、发挥社会公众及舆论工具对会计造假的监督和定期爆光制度,加大打假治乱力度,形成全民参与,人人抵制假信息的好风气。8、全面推行会计信息真实性承诺和责任追究制度。9、推进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发挥企业外部监管制度的效用(1).加快合伙制在会计师事务所的普遍实行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多数为有限责任制,这种组织形式使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执业风险较小,与注册会计师应受到的社会责任约束以及社会对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不相称。因此应大力发展合伙制,包括有限责任合伙制。(2).建议适当发展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个人事务所虽然规模小,业务范围易受限制,但由于可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中小工商企业和非审计的会计业务增加的需要,能够弥补大型事务所不愿或无暇承办小型业务的缺憾,同时,个人独资的无限责任和个人其他财产连带责任也能在较大程度上限制个人独资的执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这不仅能使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得到保证,而且可以减少工商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上的虚假行为,顺应了市场机制的需要,另外,也将会吸引一批在国外知名会计公司工作的、获得发达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中国公民到国内兴办事务所,开通高级人才的引进渠道。(3).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共有财产分割制度无论是普通合伙制还是有限责任合伙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过程都会涉及个人财产或其与他人共有财产的问题。如果没能建立相应的合伙人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的分割制度,合伙人在合伙制度实施过程中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的义务就往往难于兑现,使应承担责任的合伙人规避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从而削弱合伙制对风险责任的约束力。因此,在实施合伙制的同时,必须逐步建立合伙人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其与他人共有财产分割制度,才能确保

  合伙制的顺利进行。加大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等企业会计资料的外部监督检查制度。与领导人的离任审计和人事任免建议结合起来。10.健全民事赔偿机制,发挥制裁机制威慑效应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机制正式启动。但过高的诉讼成本和偏低的诉讼收益,注册会计师被真正提起诉讼的概率也会很低,为此极需健全民事赔偿机制。(1).改进诉讼方式,允许集团诉讼和风险诉讼笔者建议采用集团诉讼和风险诉讼相结合的诉讼方式。所谓集团诉讼就是当标的为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时,可以推选出代表人,代表共同意志和利益的诉讼行为。通过集团诉讼可以扩大诉讼标的,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风险诉讼则是律师和当事人胜诉后按比例分成,也就是将诉讼风险由律师和当事人共同承担,增大了诉讼力量,在司法过程中若能将这两种诉讼方式有机结合,将会大大提高受害投资者的民事诉讼积极性。(2).改变举证责任,降低诉讼成本我国目前对于举证责任,仍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但审计是非常专业的技术性活动,要资本市场的普通投资者举证大股东、经理层、注册会计师,难度大、成本高。美国1993年《证券法》规定个人投资者只要证明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不实,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注册会计师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清白。这样,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注册会计师,相当于注册会计师承担全部的诉讼成本。我国也可借鉴这种制度,降低诉讼成本。(3).加大对造假者的惩处力度,提高诉讼收益民事诉讼的最终目是取得民事赔偿,这是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我国到目前为止,唯一能引用的就是《消费者保护法》。而按照这一法律,审计师的赔偿通常是“退一赔一”,即最高不超过审计收费若干倍。如中国证监会在“红光实业”案中对蜀都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处罚是“退一赔二”,对郑百文案件中涉案的注册会计师罚款30万元。注册会计师赔偿责任小,中小投资者的诉讼收益低,引发的诉讼概率就低。此外,受欺诈的投资者的损失如何确定,是仅包括直接损失,还是既包括直接损失又包括间接损失尚存在争议。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投资者因信息欺诈而遭受的损失不仅是现有利益,还应包括未来可得利益。建议在目前有关法律如《民事诉讼法》中增加有关“因会计信息欺诈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民事赔偿具体条款。11、加强教育,提高认识,树立诚信会计观念,改革企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人事管理体制,消除会计本身的局限性,从源头上杜绝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12、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会计人员和会计中介机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财会人员素质,促其严以律己,真正达到操守为重,不做假帐。13、完善会计法规建设,建立并执行会计违法举报制度、会计责任追究制度和企业内外监督制度,加大会计执法力度,使其不敢造假。具体措施:一是尽快建立高素质、业务强的会计稽核队伍;二是加大领导对真实会计信息的重视,营造领导反对造假的气氛,强化单位负责人在会计工作中的责任;三是加强会计继续教育;四是完善国企稽查特派员监督制度;五是推行会计电算化,规范财务会计操作,提高核算和监督水平;六是强化内部审计监督。14、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科学的公司治理机构,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实行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连带责任制度。目前,可行的是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实行无限责任制度。15、建立政府财政、审计、税务、海关等执法部门对会计中介部门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制度和约束机制,促其依法办事。16、建立财会人员素质考评机制、教育机制、自我约束机制和会计机构及单位的信用评级

  制度。当前会计师事务所的失信问题、经济领域的应收账款危机、会计造假、偷逃骗税问题对会计的信用提出了挑战。因此,迫切需要实行谈话提醒制度,对会计中介机构严格信用考核。用法律或制度限制违约者行为;要使违约者对其行为付出代价。建立一整套谈话提醒具体制度和确定信用类别的理论和方法。强化公民的信用意识,形成全民打假的良好风气。总之,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竞争经济、信誉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珍视会计信用资源开发,重视会计中介业信用体系建设已成为中国经济运行的鲜明特色。我国必将建立诚实信用会计机制和有效的法律监督和有序运行机制。随着人们守法意识的提高,谈话提醒制度会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相信未来的中国将是一个文明诚实的信用大国。2002年9月18日参考资料:1、曹阳,《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缺陷的理性思考》,2002.8.19,中国财经网2、沾化县财政局,《谈新形势下如何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山东财会》,,2002年第8期3、烟台财政局,《加强对会计中介机构的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山东财会》,,2002年第8期4、文艳,《关于现代企业会计工作的几点思考》《山东财会》,,2002年第8期

篇七:谈话提醒制度的意义

  廉政谈话提醒制度

  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上出现的问题,促进干部的健康成长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提醒制度是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并按要求采取谈话提醒的办法,对提醒的对象进行一种教育和监督的制度。

  二、谈话提醒的对象,是经群众反映有一定问题或有违纪苗头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进行谈话提醒。一是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发现问题苗头时;二是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通报批评时。

  三、谈话提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对**谈话提醒由**负责,对机关科部室及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谈话提醒,由**或分管副**负责,对一般干部谈话提醒,由分管副**负责。

  四、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已,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党规国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文明执法,廉洁勤政;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端正思想,爱

  岗敬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团结协作以及思想、工作、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有关情况。

  五、谈话提醒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谈话人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对党员干部谈话提醒,要事前将谈话提醒人谈话提醒的内容、方法、要求、注意事项进行研究,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谈话提醒,事前要搞好调查核实工作,谈话提醒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汇报。

  六、谈话提醒要采取个别进行的方法,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与谈话人谈话不得少于2人,要做好保密工作,保护举报、反映人,谈话的重要情况要留有记录,由被谈话人签字。被谈话人对谈话提醒要正确对待,对存在的问题要如实说明,认真纠正,对有出入的,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七、谈话提醒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凡因对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而发生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法、违纪者责任的同时,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有关渎职类错误的规定,追究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的责任。

篇八:谈话提醒制度的意义

  xx谈话提醒制度

  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上出现的问题,促进干部的健康成长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提醒制度是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并按要求采取谈话提醒的办法,对提醒的对象进行一种教育和监督的制度。

  二、谈话提醒的对象,是经群众反映有一定问题或有违纪苗头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进行谈话提醒。

  一是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发现问题苗头时;二是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通报批评时。

  三、谈话提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对**谈话提醒由**负责,对机关科部室及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谈话提醒,由**或分管副**负责,对一般干部谈话提醒,由分管副**负责。

  四、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

  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已,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党规国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文明执法,廉洁勤政;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端正思想,爱岗敬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团结协作以及思想、工作、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有关情况。

  五、谈话提醒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谈话人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对党员干部谈话提醒,要事前将谈话提醒人谈话提醒的内容、方法、要求、注意事项进行研究,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谈话提醒,事前要搞好调查核实工作,谈话提醒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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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谈话提醒要采取个别进行的方法,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与谈话人谈话不得少于2人,要做好保密工作,保护举报、反映人,谈话的重要情况要留有记录,由被谈话人签字。被谈话人对谈话提醒要正确对待,对存在的问题要如实说明,认真纠正,对有出入的,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七、谈话提醒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凡因对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而发生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法、违纪者责任的同时,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有关渎职类错误的规定,追究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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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谈话提醒制度的意义

  谈心谈话的意义

  谈心谈话的意义谈心谈话制度是党的组织生活重要形式。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特地对此提出要求:各级组织对干部要常常开展同志式的谈心谈话,既指出缺点和缺乏,又给予鞭策鼓舞,准时帮助理顺心情、解决实际困难。这一要求可以说为党员干部如何开展谈心谈话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切实可行的途径。当前,有的党员干部单纯片面地将谈心谈话理解为是一项工作任务,本质上就是"谈工作'"提要求',甚至认为只要在检查考核时"编记录'"做档案'即可。由于思想不重视、认识有偏差,以致谈心谈话制度流于形式,变成了例行公事,应付了事,事实上并没有起到什么效果。谈心谈话,不仅是要让干部之间缓解压力、消除隔阂、提振精神,谈得"精准'、谈得深刻,就是忠告早提、警钟早敲、防微杜渐,甚至能到达"治病救人'的目的。"精准'预备谈话内容。谈话前的充分预备,为谈心谈话取得实效奠定基础。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地深入了解谈心对象在想什么问题,有哪些思想疙瘩,原来的思想基础如何,如今思想心情怎样等,才能"精准'把握谈心对象与社会、家庭、亲友等方面的联系,以及这些因素对谈心对象产生的影响,使谈话人在谈话前即可也许分析出问题是怎样产生的,有什么背景,问题的根本症结何在等,有的放矢地

  确定谈心的主题,明确谈心所要到达的目的,在谈话时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精准'把握谈话时机。谈心谈话,不是一般的闲聊家常,要到达沟通思想,甚至"治病救人'的效果,"精准'把握谈心时机是基础。什么事情可以谈,什么事情不行以谈;什么时候应当谈什么,什么时候不该谈什么;什么话题可以直截了当谈,什么话题应当缓谈;哪些问题应当谈得深一些,哪些问题可以谈得浅一些,都要把握好时机。"精准'把握时机,要因人因事而异,关键一点是要"审时度势',掌握谈心趋向,发觉苗头,出现隐患时要事先谈;对产生苦恼、处于气头儿上的同志要冷静谈;对身处逆境,临时落后的同志要"关怀'谈。"精准'谈心谈话,不仅需要谈话人拥有对待同志的一腔热情,更需要谈话人在实际工作中注重与同志一点一滴的沟通、沟通。

  "精准'切入谈话感情。"同志式'的谈心谈话,首先要求谈话人之间以诚相待,热诚相见,特殊是同犯有错误的同志谈心时,更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实事求是地对其进行分析和评价。其次是作风民主,会听善解,谈心谈话不是"一言堂',更不是单纯"批判教育',要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谈心者要擅长听,边听边思索,特殊是对不同意见,更要让其把话说完,然后再具体分析,区分不怜悯况,酌情解答。"循序渐进'式谈话最重要是耐烦细致,持之以恒,人的思想转变,认识提高,在许多状况下并不是"一点就明',或者单凭一两次谈心谈话就能劝说的,要耐烦细致,反复教育,实际工作过程中允许谈心对象有一个思索、适应,直到最终接受的过程。谈心谈话的意义

  组织党员干部开展批判与自我批判,仔细查问题、找缺乏、摆差距、明方向,是我们党的一个优良传统。只有交真心、谈实话,着力把问题谈开谈透,才能使党员干部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为开展批判与自我批判奠定思想基础。从肯定意义上来看,"走心'的谈心为开展批判和自我批判作了最好的热身预备,是健全组织生活、增添党内团结的润滑剂。

  人们常说,沟通是一座桥梁,渡人趟过一条河;沟通是一把钥匙,帮人解开一把心锁。批判与自我批判之前的谈心谈话,就是这样一种心与心的沟通。然而,一些党员干部在谈心谈话问题上,存在做样子、走过场的现象。有的不愿谈,担忧言多必失、祸从口出,于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看法,奉行你好我好大家好的理念,明哲保身、三缄其口;有的不会谈,没有把握必要的谈心谈话技巧,放不下面子,打不开话匣子,经常是离题甚远,不着边际,大而化之,抽象笼统,话讲不到点子上,问题提不到根子上;有的不敢谈,怕得罪人,担忧损害同事之间的感情,只说些"穿靴戴帽'的恭维话,只讲"不痛不痒'的客套话,瞻前顾后,避重就轻、回避矛盾。

  事实上,谈心贵在交真心,谈话重在讲实话。正如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一样,一个人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往往由于身在其中却难于认清,而通过谈心谈话,从别人真心实意的提示中来查找和剖析自己的缺乏。正因如此,谈心谈话要心怀坦荡,出于公心,坚持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打开天窗说亮话,摊开思想讲真话,真正把问题谈开、把思想谈透。要把党性原则贯穿于谈心谈话始终,敢于打破情面,勇于

  实话实说,自觉做到谈缺点错误不谈成果功劳,谈主观缘由不谈客观缘由,谈要害问题不谈枝节问题,谈真话实话不谈空话套话,真正在谈心谈话中进一步剖析自我、改造自我、提高自我。

  诚然,感人心者,莫先乎情。谈心谈话的主要任务虽是找问题、提意见、作批判,但在方式方法上,不肯定要像召开民主生活会那样开门见山、一针见血,而要注重春风化雨、循循善诱。尤其是对平常接触比较少、业务往来不许多、甚至工作中有意见、有分歧的同志,更要坦诚布公、以诚相见,敞快乐扉,主动上门,推心置腹地沟通,将心比心地沟通,做到以真心对真心、以真情换真情,在拉家常式的谈话中把心打开、把事摆开、把话说开,使谈心谈话成为解快乐结、消除隔阂的过程,成为凝聚共识、增进团结的过程,成为互相学习、共同提高的过程。

  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党员干部要把谈心谈话中收集的批判意见,当成对自己的一种监督、一种激励、一种关怀,进行仔细梳理、综合分析,作为开展批判和自我批判的重要根据。对听出的意见、谈出的问题,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坚持闻过则喜、从善如流,拿出具体的整改方案,把根源挖深,把措施找准,真正让谈心谈话谈出方向、谈出动力、谈出实效。谈心谈话的意义

  谈心谈话作为沟通沟通的桥梁,了解干部的窗口,凝心聚力的纽带,是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一剂良方,我们要用好谈心谈话手段,发挥好它的建设性作用。

  谈心谈话,有助于思想统一。在谈话中,要聚焦各项决策部署和各地进展面对的新形势、工作面临的新机遇,通过"面对面'交心谈心,教育党员干部知恩奋进,鼓舞干部紧扣中心大局,立足工作岗位埋头苦干、真抓实干,引导干部放下思想包袱,做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思想保障。

篇十:谈话提醒制度的意义

  工作心得:监察法中“谈话提醒”的理解与适用(最新)

  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谈话提醒”。党内法规中,已多有“谈话提醒”的规定。如2016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在规定了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的基础上,第三十一条规定,针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此外,2017年试行、2019年修订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简称监督执纪规则)在谈话函询后针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规定,可采取谈话提醒等措施进行线索处置。那么,针对某一情节较轻的职务违法行为,谈话提醒如何与诫勉谈话等措施区分?可否与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措施同时适用?如何与党内规定的提醒谈话等措施区分?本文拟对谈话提醒相关制度的历史沿革予以简要梳理,明确其适用条件,为准确适用提供基础。“谈话提醒”规定的历史沿革。笔者认为,监察法中谈话提醒的规定来源于

  党内规定。在党内文件中,有关谈话提醒的规定出现得很早,如1998年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然而,明确要求建立谈话提醒制度的文件应是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同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要求,“谈话提醒的对象,主要是群众反映有违纪苗头和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包括“涉及到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运用权力,勤政廉政……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及道德品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有关情况”。据此,可以断定,《意见》规定的“谈话提醒”主要针对的是苗头性和一般情况的提醒,并不针对违纪(哪怕是轻微违纪)的情况。2003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专门明确了谈话制度的内容,第三十条关于“谈话”的规定,与《意见》中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然而,对于苗头性问题则要求进行诫勉谈话,这样一来,等于将《意见》中的谈话提醒细分为一般性谈话和诫勉谈话。实际上,将提醒谈话、谈话提醒以及诫勉谈话等制度进行适度区分的情况,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以后,尤以2016年党内监督条例最为典型。其规定,提醒谈

  话适用于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情况,诫勉谈话适用于轻微违纪问题的情况。而纪检部门对于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要采取“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措施。这样的规定,对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及监察法中谈话提醒的相关规定有直接影响。“谈话提醒”适用的条件。既然监察法针对情节较轻的职务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谈话提醒等四种处置方式,那么从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立法沿革、目的、逻辑以及同条其他项规定的方式来看,谈话提醒应当与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具有不同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而既然将诫勉谈话作为“有职务违法但情节较轻的”情况下最后一种处置结果,因此笔者认为,与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相比,诫勉谈话应为是否给予政务处分(相对应党纪处分)的分水岭,即“第一种形态”与“第二种形态”的分水岭。基于此,谈话提醒应适用于情节最为轻缓的职务违法,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介于其和诫勉谈话之间,根据个案情况选择合适处置措施。既然谈话提醒、诫勉谈话等四种措施均适用于“有职务违法但情节较轻的”情形,那么在个案中是择一适用,还是可以合并适用?有观点认为可同时适用于

  某一职务违法行为。笔者不同意此观点,原因包括:一方面,四种处置措施可否自由组合使用?考虑到这些措施即便在党内规定中也不适合自由合并使用,更不用说上升为国家法律后,上述各措施之间的概念、适用条件应该更为明晰,方可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合并使用则模糊了对某一职务违法行为究竟哪个是有效举措的问题。另一方面,如果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措施合并使用,则与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其他部分的规定不相协调,如第二项规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等政务处分决定。”针对某一职务违法行为,原则上只能给予警告、记过等一种政务处分。因此,针对某一情节较轻的职务违法行为,也应选择适用谈话提醒、诫勉谈话等一种措施。“谈话提醒”与“提醒谈话”的区别。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对监察法相关规定进行理解和分析时,需要回溯规定的党内法规渊源及其发展,方可准确理解其核心要义。在此基础上,根据党内监督条例规定,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情况适用提醒谈话,而根据党内监督条例和监察法规定,谈话提醒(以及诫勉谈话)适用于轻微违纪或情节较轻的职务违法,由此,在“提醒谈话(无违纪)——谈话提醒、诫勉谈话等(轻微违纪/违法)——党纪/政务处

  分(违纪/违法)——触犯刑律”之间划定了各自的适用范围。因此,那种将《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第一种形态”指标中只提及提醒谈话而未包括谈话提醒理解为两者是同义的观点似乎是不成立的。否则就很难理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修订时要将原先苗头性问题适用诫勉谈话改为适用提醒谈话,而将诫勉谈话适用于轻微违纪的情况。如此理解谈话提醒,有助于解决因混用所导致的难题,也有助于纪法协调衔接。

篇十一:谈话提醒制度的意义

P>  廉政谈话提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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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政谈话提醒制度

  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上出现的问题,促进干部的健康成长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提醒制度是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并按要求采取谈话提醒的办法,对提醒的对象进行一种教育和监督的制度。

  二、谈话提醒的对象,是经群众反映有一定问题或有违纪苗头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进行谈话提醒。一是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发现问题苗头时;二是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通报批评时。

  三、谈话提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对**谈话提醒由**负责,对机关科部室及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谈话提醒,由**或分管副**负责,对一般干部谈话提醒,由分管副**负责。

  四、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已,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党规国法和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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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有关规定,文明执法,廉洁勤政;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端正思想,爱岗敬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团结协作以及思想、工作、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有关情况。

  五、谈话提醒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谈话人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对党员干部谈话提醒,要事前将谈话提醒人谈话提醒的内容、方法、要求、注意事项进行研究,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谈话提醒,事前要搞好调查核实工作,谈话提醒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汇报

  六、谈话提醒要采取个别进行的方法,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与谈话人谈话不得少于2人,要做好保密工作,保护举报、反映人,谈话的重要情况要留有记录,由被谈话人签字。被谈话人对谈话提醒要正确对待,对存在的问题要如实说明,认真纠正,对有出入的,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七、谈话提醒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凡因对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而发生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法、违纪者责任的同时,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有关渎职类错误的规定,追究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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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饮业商铺租赁合同(仅供参考)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产权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详细情况如下。第一条:租赁内容1:甲方将产权所有位于:_____市_____区_____镇_____小区_____号的门面房屋租赁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2:甲方同意乙方所租房屋作为经营用,其范围以乙方营业执照为准。第二条:租赁期限1:租赁期__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第三条:租金及其他费用说明

  1:第一年甲方免费承租给乙方,乙方需交纳保证金人民币两万元保证金。2:合同有效期内第二年租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

  3:水电费用按实际使用数(计量)收费,每月5号前交上月水电费用,乙方应向甲方出示相应水电有效收据凭证。

  4: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付给甲方人民币_________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和财务押金。第二年应于第一年结束前一个月将第二年租金人民币________元支付给甲方。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无违约行为或把房内财物丢失、损坏的情况,甲方须如数退回押金给乙方。第四条:双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保证所出租房屋及设备完好并能够正常使用,并负有年检及日常维护保养、维修;凡遇到政府部门要求对有关设施进行改造时,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2:甲方保证房屋产权关系正常,为乙方办理营业执照提供有效的房产证明和相关手续。3:甲方保证房屋内原有的电线、电缆满足乙方的正常营业使用,并经常检查其完好性(乙方自设除外),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乙方通报。由于供电线路问题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应给予乙方全额补偿。4:在合同期内,乙方在使用期内应该保证甲方原有的电线电缆完善,不得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367238F73轳:603502288CE裎3761692F0鋰234135B75孵

  5: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消防设施符合行业规定,并向乙方提供管辖区防火部门出具的电、火检合格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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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7: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出售)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8:租赁期间,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双倍返还乙方押金;如乙方须退房,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所交押金退回。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甲方有权没收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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