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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党籍留党察看一年9篇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2-10-11 08:20:02 来源:网友投稿

开除党籍留党察看一年9篇开除党籍留党察看一年 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怎样计算影响期 问:王某,中共党员、某县政府公务员。2019年8月6日,王某因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开除党籍留党察看一年9篇,供大家参考。

开除党籍留党察看一年9篇

篇一:开除党籍留党察看一年

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怎样计算影响期

 问:王某,中共党员、某县政府公务员。2019 年 8 月 6 日,王某因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年 1 月 6 日,又因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某的党纪处分影响期怎样计算? 答: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在一定时限内担任党内外职务的资格会受到限制,这个时限就是影响期。规定处分影响期,是教育受处分党员、维护党纪严肃性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条例》)第八条规定了 5 种对党员的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在第十条至第十三条中,分别规定了不同处分的影响期。

 但对于像王某这样在前一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如何计算影响期,目前党内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和做法也不尽一致。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笔者认为在党内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参照上述规定,计算执行党纪处分的影响期。一来,计算方法明确,可操作性强,二来,也有利于保持党纪政务处分在执行效果上的协调一致。

 具体到王某的案子,《条例》第十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按照“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的计算方法,王某的影响期间应该是党内严重警告的影响期一年半,加上前一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 7 个月,一共 25 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因此,假如王某在 2019年 8 月 6 日被给予的是留党察看处分,不论一年还是二年,对于其****年 1 月 6 日又违纪应受处分的,应该直接开除党籍,此时不涉及新旧处

 分影响期计算执行的问题。

篇二:开除党籍留党察看一年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

 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

 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

篇三:开除党籍留党察看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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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处分期限(月)对应的考核等次 其

 他 政策依据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 6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通报批评 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关于对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和干部作风要求进行问责的暂行办法》党内警告 12 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党内严重警告 18 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撤销党内职务 241、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2、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留党察看1、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2、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警告 6 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记过 12记大过 18降级 24撤职 24各类处分对应的考核等次类

 别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公务员序列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中共中央纪委机关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 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16】60号)1、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规定办理。2、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3、企业、事业单位对受党纪处分人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1、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2、公务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中组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字[2007]2号)组织处理取消被问责对象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关于对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和干部作风要求进行问责的暂行办法》

 警告 61、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2、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记过 121、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2、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降低等级或撤职 241、受到降低岗位等级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2、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1、《公务员法》第五十条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第八十条第四款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2、《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湘组发〔2007〕11号)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3、《关于结合绩效评估和为民办实事考核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湘人社发〔2012〕31号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可发给高于称职等次20%的绩效奖金;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绩效奖金按低于称职等次20%的比例发放;评为不称职的,不发给绩效奖金。行政处分事业单位序列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队伍管理权限,参照前三款处分规定执行。备注:受党纪处分人员,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到行政处分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参照组通字[1998]19号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篇四:开除党籍留党察看一年

察看期满后未及时恢复党员权利又远纪如何处理? 留党察看期满后

 恢复党员权利究竟该谁主动?

 —— 留党察看两大困惑解析

 问:某人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期满后,由二个人没有申请恢复权利,组织也未履行恢复权利程序,后期又发现其有远纪行为,是否可以认为适用党纪条例第十事条第事款呢?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事款、2018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事条第事款、《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事十三条,几乎均作出相同的觃定:对二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劣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诨。对二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诨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诨丌改戒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诨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上述觃定,涉及两个核心问题:一是留党察看期满后,受处分党员的权利如何恢复?是基二受处分党员本人提出恢复党员权利的申

 请,还是由作出留党察看处分决定的党组织依照职权主劢作出?事是留党察看期满后,受处分的党员的权利在未作出恢复党员权利的情况下,如果其坚持错诨丌改戒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诨的,如何处理?

 关二第一个问题,若仔细研读《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事款、2018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事条第事款、《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事十三条后就会发现,主诧、义务主体是党组织,即党组织有义务帮劣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诨。对二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诨的,期满后(党组织,笔者所加)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诨丌改戒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诨的,(党组织,笔者所加)应当开除其党籍。由此可见,留党察看期满后 恢复党员权利的义务主体是党组织。但是,党组织在作出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前要亲自核实受处分人在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诨。问题的核心是如何证明受处分人确已改正错诨。具体做法请见中国纪检监察报有关新闻报道《恢复党员权利 程序一个都丌能少》,戒许能得到很多启发。

 关二第事个问题,飞哥认为,如果受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坚持错诨丌改戒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诨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事款、2018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事条第事款、《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事十三条觃定,作出留党察看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均可依觃作出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留党察看期满后,受处分的党员的权利在未作出恢复党员权利的情况下,受处分的党员只是丌依觃享有选丼权、被选丼权和表决权。如果其坚持错诨丌改戒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诨的,则丌宜作出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因为其坚持错诨丌改戒者新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诨,均已超出留党察看的法定期间。这一观点是否正确,有待实践迚一步检验,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相关条觃附后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第四十一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丌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丼权和被选丼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诨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诨丌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2018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事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事年。对二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丌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丌得超过事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丼权和被选丼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丌改戒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远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二担仸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事年内,丌得在党内担仸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仸不其原仸职务相当戒者高二其原仸职务的职务。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 23 条

 第事十三条

 对二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劣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诨。对二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

 改正错诨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诨丌改戒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诨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规定的通知》(中纪发(1983)12 号)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经过留党察看,亊实证明他已改正了错诨,由支部大会作出恢复他的党员权利的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戒上一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本人坚持错诨丌改,应当开除党籍时,根据他的现仸职务履行批准手续。

  权威新闻报道提及的做法

 恢复党员权利 程序一个都不能少

 “水务局老李同志的处分期满了,他所在党组织已经提出申请,是否按期恢复他的党员权利?”我请示市纪委监察局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刘副局长。

 “受处分期间他表现如何?是否真正改正了错诨,达到党员标准?”刘副局长问。

 “根据我们回访掌握的情况,受处分期间,他表现良好,应该是认识幵改正了错诨,能够达到党员的标准。”

 “丌能是‘应该’。我建议你再详细了解一下他的表现,可以查看一下他在受处分期间是否有新丼报,幵向他的领导和同亊迚行深入了解。”

 根据领导的建议,我首先和案管室的同志迚行了沟通,没有发现老李同志的信访线索。随后,我们来到了水务局,向他的领导和同亊们了解情况。

 “受处分后,我代表党组织定期和他谈了几次话,他的变化还是很明显的。一开始也很消极,后来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诨,勇二自我改正,幵积极参不局里和党组织的活劢。前段时间他儿子结婚,给局里汇报后严格按照要求迚行操办,起到了很好的带头作用。我同意按期恢复他的党员权利。”水务局张局长说。

 和几位领导谈话后让我对老李同志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有了新的了解。但是仅凭他们的评价还丌能全面了解其真实表现。二是,我建议召开党员大会,由全体党员对该同志能否按期恢复党员权利迚行表决。张局长对此很支持,幵邀请我们参加。

 会上,张局长要求大家本着实亊求是和对老李同志负责的态度,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是否同意按期恢复其党员权利。经统计,

 水务局 26 名党员全票通过。拿着这个统计结果和水务局党组织提供的表现鉴定,我们和老李同志迚行了谈话。

 “一开始我很消极,感觉同志们都是用异样的眼光来看我,在单位上也抬丌起头来。但是经过你们的回访和领导的谈心,我真正认识到了错诨,特别后悔。所以,我认真学习党章党觃党纪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时时对照自己,争取早日回到党员的队伍中去。”一见到我们,老李真诚地说。

 “你能这样想我们很高兴。根据我们的了解,领导和同亊们都同意按期恢复你的党员权利,这说明同志们幵没有因为你犯过错诨而放弃你,也说明你的劤力得到了大家的认可。”

 “嗯,我应该对领导和同亊们说声谢谢,也应该对你们说声谢谢。是你们给我敲响了警钟,把我从悬崖边上拉了回来。如果对我放仸丌管,我就会在远纪的道路上越走越进,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现在想想都感觉后怕。”

 “是啊。大家一听说纪委,就觉得我们工作的重点就是‘惩治’,但实际上我们更重要的职能是教育和保护党员干部。仸何错诨都是由小到大发展起来的,发现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就及时指出来,通过红红脸、出出汗能防止我们偏离正确的轨道。党组织培

 养一名党员干部丌容易,希望咱们都能走正道,做一个对社会对国家对党对人民有用的人。”老李听了我的话,丌停地点头。

 回到单位后,我们如实给领导汇报了此次考察的情况,最后经过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按期恢复了老李的党员权利。

 恢复党员权利程序

 一、恢复党员权利法觃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

 事、恢复党员权利程序。

 ①本人向所在党支部写出要求恢复正式党员权利的申请,报告自己对所犯错诨的认识、留党察看期间改正错诨情况、继续劤力方向等等;

 ②党支部根据本人申请找本单位戒延伸机构的人员调查了解情况(作一定记录),形成书面考查材料;

 ③如果亊实证明确已改正了错诨,就可以恢复正式党员权利,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支部关二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报上

 级党委批准后生效,幵报原批准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委(纪委)备案。

 恢复党员权利需形成的材料。①本人申请;②党支部考查记录及书面考查材料;③支部会议记录;④支部形成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⑤上级党组织的批复。

  注: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等材料存入该同志的党纪处分档案中(处分档案一般在纪委)。

 雨再大,丌润无根之草;天再公,丌劣自弃之人。

 没有思想,缺乏理想,是人一生最大硬伤;

 随波逐流,让人一生永落人后。

 向上的路,虽然艰难,但最终是收获硕果;

 向下的路,虽然轻松,但最终是丌见结果。

篇五:开除党籍留党察看一年

留党察看期间思想汇报 党员留党察看期间思想汇报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规定,留党察看是党的纪律处分中仅轻于开除党籍的一种重处分。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的职务。

 按照有关规定,留党察看期间要撰写思想 羞 汇报,搜集若干篇留党察看思想汇报供大家参考 我于 2 爹 012 年 12 月 5 日受到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这是由于 据 我放松了思想改造,自身的廉政意识大大降低,犯了错误 侥 ,它令我懊悔不已!但是这个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我幡 颉然醒悟, 理解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 捻 处罚,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 ⑹ 自己身上找错误,查不足。经过一段时间深刻的反省,我 削 对自己犯下的错误感到追悔莫及,但我也深深明白到,人 滕 没完人,每个人都有自己做错事的时候,重要的是自己犯 糟 了错误后如何改过自身。所以这一年来,我处处严格要求 壕 自己。在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在工作中向党员同志看齐 莓 ,对党的认识更加深刻。现将本人近期思想情况汇报如下  :

 第一,提高学习政治理论的自觉性。一年来我除了 佛 认真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种学习,还自觉加强自学,重点学 ﹂ 习《党章》、中央关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党的十八大 尘 精神,加强自身的政治素质的提高,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到 姑 自己所犯错误的原因,更加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牢 收 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  动摇,永葆一个共产党员应有的共产主义纯洁性。

 第 看 二,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是 妥 马克思主义一个基本原则。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任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ら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学以致用。运用马克思主义的 炯 立场、观点和方法来改造主观世界,端正自己的世界观、 卤 人生观、价值观,提高为人民谋福利的自觉性。

 第三  ,掌握做好本职工作的知识和本领。自觉学习科学、文化 奉 和业务知识,掌握做好本职工作的知识和本领。工作中, 惩服从组织安排,积极主动完成工作任务,并运用自己多年 纟 的工作经验,帮助同志们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努力 悦 以实际行动来改正自己的错误。

 一年来,我自觉加强  思想改造,努力工作,时刻对照党章严格要求自己,根据 箝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认为已符合 弈 撤消处分的条件。为此,恳请党组织全面在考察我的实际  表现的基础上,撤消对我的处分。

 胛

 汇报人:

篇六:开除党籍留党察看一年

党纪政纪处分对照表 事项 党纪处分 政纪处分 处分原则 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

 纪面前人人平等;

 实事求是;

 民主集中制;

 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

 除法律、 法规、 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 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 非经法定程序, 不受处分。

 (法定原则)

 第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应当坚持公正、 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 危害程度相适应。

 (过罚相当)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应当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 程序合法、 手续完备。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

 警告;

 (二)记过;

 (三)

 记大过;

 (四)

 降级;

 (五)

 撤职;

 (六)开除。

  处分类别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三)

 撤销党内职务; 四)

 留党察看; 五)

 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

 改组;(二)

 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 分为留党察看一年、 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 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 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处分时效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

 警告,6 个月;

 (二)

 记过, 12 个月;

 (三)

 记大过, 18 个月;

 (四)

 降级、 撤职, 24 个月。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其中, 受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处分的, 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撤职处分的, 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

 留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 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 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其中, 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第十四条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 没有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察看期间, 确有悔改表现的, 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 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 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 应当合并处理, 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 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 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

 条款, 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个月。

 处分运用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 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 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 执行该处分, 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 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 决定处分期。

  具 体 事 项 违法犯罪方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的;

 (二)

 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 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 罢免、 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 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 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 给予处分。

 (三)

 因过失犯罪, 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

 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

 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 拘役的, 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 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 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组织、 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 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 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 演说、 宣言、 声明等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 决定, 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 决定相违背决定的, 对直接责任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 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四条 在选举中, 进行违反党章、 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 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 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政治纪律方面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 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一)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 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的;

  (二)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 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

 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 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

 以暴力、 威胁、 贿赂、 欺骗等手段, 破坏选举的;

  (五)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

 非法出境, 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

 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 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

 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

 项规定行为的, 给予开除处分; 有前款第(一)

 项、 第(二)

 项或者第(三)

 项规定的行为, 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一百六十八条 编造、 散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的信息,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或者违反议事规则, 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 对主要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 调动、 交流决定的,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组织和人事纪律方面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一)

 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 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 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

 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 命令的;

 (三)

 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 裁定或者监察机关、 审计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

 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

 离任、 辞职或者被辞退时, 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 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

 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记过、 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一)

 不依法履行职责, 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 火灾、 传染病传播流行、 严重环境污染、 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二)

 发生重大事故、 灾害、 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 治安案件, 不按规定报告、 处理的;

  (四)

 其他玩忽职守、 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

 违反法定职责方面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给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给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 法规授权的部门、 单位工

  违反法定职责方面 作人员, 在履行经济调节、 市场监管、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 渎职,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执纪、 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

 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 瞒案不报、 压案不办的;

 (二)

 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 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三)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

 (四)

 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五)

 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

 第七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父母、 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 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有第一款规定情形, 查实本人知道的,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有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较予撤职处分:

  (一)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 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

 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

 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

 对需要政府、 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 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 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廉洁自律方面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 索贿、 受贿、 行贿、 介绍贿赂、 挪用公款、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廉洁自律方面

 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

 经商办企业的;

 (二)

 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

 在国(境)

 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

 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 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 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直至开除党籍。

 ...

篇七:开除党籍留党察看一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 年 12 月 31 日)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 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 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 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严肃党的纪律, 纯洁党的组织,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保证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的原则。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 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 都必须受到追究;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以党章、 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 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 区别不同情况, 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实施党纪处分, 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 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的原则。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 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 社会主义道德, 危害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 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撤销党内职务;

  (四)

 留党察看;

  (五)

 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

 改组;

  (二)

 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 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 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 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 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其中, 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 分为留党察看一年、 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 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 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 没有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察看期间, 确有悔改表现的, 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 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 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 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 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 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 应当予以改组。

 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 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的外, 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 应当予以解散。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 应当逐个审查。

 其

  中, 符合党员条件的, 应当重新登记, 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 宣布除名; 有违纪行为的, 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 从重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 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 加重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 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 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

 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经查证属实的;

  (三)

 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

 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

 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

 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

 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 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 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免予党纪处分。

 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 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

 强迫、 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

 串供或者伪造、 销毁、 隐匿证据的;

  (三)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 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

 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 检举人、 控告人、 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

 有其他干扰、 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

 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 应当合并处理, 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 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 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

 条款, 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 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

 共同故意违纪的, 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 从重处分; 对其他成员, 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 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 分

  别处分。

 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 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 情节严重的, 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 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 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 按共同违纪处理; 对过失违纪的成员, 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 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 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 应当由省(部)级党委、 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 报请中央纪委批准; 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 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 由省(部)

 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

 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的;

  (二)

 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

 因过失犯罪, 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

 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 (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 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 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 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 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涉嫌犯罪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 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 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情节,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 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 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 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 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 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 是指企业(公司)

 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 情节较轻, 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 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 情节较重的, 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 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

 对有严重违纪行为,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 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 开除其党籍;

  (二)

 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 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 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 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 开除其党籍; 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

 处分的, 作出书面结论, 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 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

 直接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

 主要领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

 重要领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 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 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

  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 立案调查过程中, 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 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 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 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 职称、 学历、 学位、 奖励、 资格等其他利益, 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 部门、 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 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 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 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的, 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

 特殊情况下, 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 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 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

  处分的, 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 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组织、 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 基本...

篇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一年

自贡市沿滩区纪委文件

 自 沿纪发〔2012〕 5 号

  中共自贡市沿滩区纪委★ 关于转发《中共自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等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各乡 镇党委、 纪委, 区级部门党委、 纪检组( 纪委), 辖区内各省、 市属单位:

 现将中共自 贡市纪律检查委员 会 《关于党员 受留党察看处分期 满 后 恢复党 员 权利 等办 理程序 的 暂行规定》( 自 纪发〔2011〕 67 号)

 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中共自 贡市纪律检查委员 会《关于党员 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 权利等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

 中共自 贡市沿滩区纪律检查委员 会

  2012 年 2 月 10 日

 中共自贡市纪委文件

 自 纪发〔2011〕 67 号

 中共自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等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执纪效能, 保障党员 权利, 规范办理党员 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 权利、 延长留党察看期( 限)

 、 开除党籍的程序,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员 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 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办理恢复党员权利、延长留党察看期、 开除党籍等手续, 坚持依法依纪、 实事求是、分级管理的原则, 做到及时、 规范、 公开、 公正。

 第三条

 留党察看处分, 分为留党察看一年、 留党察看二年。

 党员留党察看期间, 确有悔改表现的, 期满后应恢复党员权利。

 第四条

 党员 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恢复党员 权利的手续, 由被处分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负责办理。

 第五条

 恢复党员 权利的办理程序:

 ( 一)

 提示告知。

 被处分党员处分期满前 30 日 内, 党员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党委应以《关于办理恢复党员权利告知书》 书面告知被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启动恢复党员权利有关程序。

 被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应在接到该告知书后 3 日 内, 以 《拟恢复党员权利告知书》 书面告知被处分党员提出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

 ( 二)

 本人申请。

 被处分党员 在接到党支部告知书后 7日 内向所在党支部写出 恢复党员 权利的书 面申请并对其受处分期间的思想认识和工作表现及今后打算书面材料。

 被处分党员在接到党支部告知书后未申请恢复党员权利的, 所在党支部应查明原因, 并予提醒。

 本人拒不申请的, 党支部应要求本人表明态度, 并做好记录, 视作没有悔改表现处理。

 ( 三)

 考察公示。

 被处分党员 所在党支部收到本人书面申请后, 应在 7 日 内考察确认被处分党员对错误的认识、 态度及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并将拟恢复党员 权利的情况在单位、 党支部( 含原单位、 党支部)

 公示 7 天。

 ( 四)

 支部讨论。

 公示期满后, 所在党支部应在 10 日内召开支部大会, 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派人参加。

 被处分的党员 应在支部大会上, 如实汇报个人在留党察看期间的思想认识、 工作表现、 遵纪守法、 廉洁自 律、 今后打算等方面的

 情况, 每位党员 应对被处分党员 是否符合按期恢复党员 权利的条件发表意见, 并进行表决, 由党支部作出恢复其党员 权利的决定。

 ( 五)

 审批决定。

 党支部在支部大会后 7 个工作日 内,将支部决定、 考察、 公示、 被处分人本人书面申请等材料,报上一级党委审批。

 被处分党员 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党委根据党支部呈报意见和掌握的情况, 召开党委会决定是否同意恢复其党员 权利, 并作出书面决定。

 被处分党员 所在单位有党组的, 党委在作出恢复党员 权利决定时, 应征求党组的意见。

 恢复党员 权利决定应送达被处分党员 和其所在党支部。

 ( 六)

 备案存档。

 基层党委应将恢复受处分党员 权利的决定报原批准和作出处分决定的上级党委和纪委备案。

  纪委应将恢复受处分党员 权利的决定存入原处分案卷备查, 并将上述情况以适当方式通报组织人事部门。

 组织、人事部门或所在单位应及时将恢复党员 权利决定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恢复党员 权利的时间, 从留党察看期满之日 起计算, 并应在恢复党员 权利的决定书上注明。

 第七条

 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党员 , 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 权利条件, 又不必开除党籍的, 再延长一年的留党察看期限; 坚持错误不改的, 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应当开除党籍。

 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党员 , 留党察看期满不符合恢复党员 权利条件的, 应当开除党籍。

 延长留党察看时间, 从原留党察看期满之日 起算。

 连续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八条

 党员 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延长留党察看期的程序, 参照恢复党员 权利的程序办理。

 党员 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 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按新任职务处分批准权限审批, 作出决定后报原决定、 下达留党察看处分决定的纪委备案。

 第九条 几种特殊情况的办理:

 ( 一)

 党员 在留党察看期间死亡的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 在留党察看期间死亡的, 不再办理恢复党员 权利的手续, 但基层党组织应出具该同志已于何时去世的证明材料存于相关档案材料中。

 ( 二)

 党员 在留党察看期间组织关系发生转移的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 在处分期内因人事调动或工作流动等原因转移组织关系的, 处分期满办理恢复其党员 权利等相关手续, 由党员 现在的基层党组织负责办理, 原所在党组织要予以积极配合, 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如应当开除其党籍时, 根据其现任职务履行审批手续。

 ( 三)

 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本人申请退党的 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本人申请退党的, 所在党支部应查明原因, 分两种情形予以处理:

 1、 本人坚持错误不改申请退党的, 应当开除其党籍,根据其现任职务履行审批手续。

 2、 因党员 改变了 信仰或其他原因申请退党的, 基层党组织按照党员 退党程序办理, 报原决定、 下达留党察看处分的纪委备案。

 (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 在留党察看期间能吸取教训, 确有悔改表现, 又没有发生新的违纪行为, 但被处分党员 所在党支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层党委可经考察后直接作出是否恢复其党员 权利的决定。

 1、 因党员外出无法征求意见, 与会党员达不到法定人数的;

 2、 所在党支部搞无原则纠纷, 不能形成决议的;

 3、 所在党支部无正当理由拒不恢复其党员 权利或故意拖延不办理超过 6 个月( 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之日 算起)的;

 ( 五)

 因特殊情况被处分的党员 所在基层党组织无法形成决定的, 县级以上党委( 纪委)

 视情况, 有权作出是否按期恢复其党员 权利的决定。

 第十条

 对符合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 , 所在党委( 基层党组织)

 不同意恢复的, 原批准和作出处分决定的县级以上党委或纪委可直接决定恢复该党员 权利。

 对不符合条件恢复党员 权利的党员 , 所在基层党组织作出恢复决定的, 原批准和作出处分决定的县级以上党委或纪委可直接撤销或责令撤销对该恢复党员 权利的决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 下发之日 起执行, 执行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 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自 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办理恢复党员 权利告知书 2.拟恢复党员权利告知书

  3.关于恢复党员 权利公示 4.恢复党员 权利审批表 5.党支部关于恢复党员 权利的决定 6.党支部关于恢复党员 权利的请示 7.关于留党察看期限延长一年的决定 8.关于恢复党员 权利的决定 9.恢复党员 权利决定执行回执 10.恢复党员权利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2011 年 12 月 29 日

 附件 1 中共委员会关于同志党员权利的告知书办理恢复

 :

 你支部 党 员

 同 志

 年

  月

 日 因

 被处以留党察看

  年的党纪处分, 该处分将于

  年

  月

 日 期满, 为维护该同志的权利, 请于

  年

  月

 日 前将以下材料报

  党委:

 1、 本人向党支部写出要求恢复正式党员 权利的申请;

 2、 本人填报, 党支部填写意见的《恢复党员 权利审批表》

 3、 通过公示、 考察写出的该同志现实表现材料;

 4、 党支部讨论情况记录材料及决定;

 5、 党支部向该同志发出《拟恢复党员权利告知书》 的备份。

 请在接到此告知书后三日 内制作《拟恢复党员 权利告知书》 , 告知

 同志办理恢复党员 权利有关要求。

 《拟恢复党员 权利告知书》 、 《关于恢复党员 权利的公示》 、 《恢复党员 权利审批表》 、 《关于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 、 《关于恢复党员 权利的决定》 等文书样本附后。

  年

 月

  日

 ( 注:

 此告知书一式两份, 基层党委、 被处分人支部各一份)

 附件 2 拟 恢 复 党 员 权 利 告 知 书

 同志:

 你因违犯

  错误于

 年

  月

 日被

  纪委处以留党察看

  年的处分, 将于

  年

  月

 日 留党察看期满。

 按照有关规定, 你须在接到告知书的 7 日 内主动向你所在的

 党支部递交《关于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 , 并向党支部汇报留党察看期间的思想认识、 工作表现及今后打算等方面的情况, 党组织将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恢复党员权利有关手续。

 拒不申请的, 由上级党组织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党支部

 告知人( 签名 )

 :

 年

 月

  日

  本人已收到《告知书》 并已阅读内容。

 被告知人

 签字( 押印)

 :

  收件日 期:

  年

 月

  日

  ( 注:

 此告知书一式三份, 被处分人所在支部、 党委及本人各一份)

 附件 3 关于恢复党员权利的公示为保障党员 权利, 加强对受处分党员 的监督管理,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 权利保障条例》、《中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党支部研究决定, 拟恢复

  党员 权利, 现将其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 男 /女,

  年

 月 出生,

 年

  加入中国共产( 单位、 职务及身份)。

  因

 错 误 ,

 纪委给予其留 党 察看 年处分, 留 党 察看期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公示时间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共 7 天。

 公示期间, 接受党员 和群众对

 留党察看期间改正错误、 思想和工作表现等情况的监督。

 干部群众如有情况需要反映, 请于 7 日

 内以真实姓名 向

  支部( 电话:

  )

 或

 党委( 电话

  )

 书面、电话反映或面谈。

 特此公示。

 等 有 关 规 定 ,经

  党,现为

  党支部

  年

 月

  日

 附件 4恢复党员权利审批表姓

 名

  性

 别

 出 生年月

  现工作单位 及

 职

 务

 级

 别

 原工作单位 及

 职

 务

 级

 别

 处分时间

 留党察看 期

 限

 处分决定机

 关

 本 人 对 错 误 的 认 识

 支部意见

 基层党委意见

 有关党组织 意

 见

 原处分决定 机关意见

  备

 注

 附件 5中共党支部党员权利的决定关于恢复

 年

 月

  日 ,

  支部召开了 党员 大会, 应 到 会正 式 党 员

 人, 实到 会正 式 党 员

  人, 对

  留党察看期间的思想认识、 工作表 现 等 方 面 的 情 况 进 行 了 讨 论 ,并 对 是 否 恢 复

 的 党 员 权利 进行了 表决。

 党 支部 大会最终形 成 意 见:

 ( 同意或不同意)

  恢复党员 权利。

 党支部

 年

 月

  日

 附件 6 中共党支部党员权利的请示关于恢复

  中共

  党委:

  男 ,

  年

  月 出生,

 人,

 族,

 文化程度

 ,

  年

  月 加入中国共产党,

 年

 月至

  年

 月 担任

 职务,

 年

 月 至

 年

 月 担任

  职务。

 年

  月

 日 , 因

  行为,受到

 纪委给予的留党察看

 年处分, 在留党察看期间,

 确有悔改表现, 未发现新的违纪违法行为,

 年

  月

  日 经

  党支部研究,决定按期恢复

  党员权利。

 当否, 请批示。

  中共

  党支部

  年

  月

  日

 附件 7 中共(文号)关于对留党察看期限延长一年的决定

  ( 受处分人员 )

 , 男 /女,

 年

  月 出生,

  族,

 市人,

  文化,

  年

 月 加入中国共产党, 现为

 ( 所在单位、 职务及身份)

 。

 ( 受处分人员 )

 因

 ( 错误性质)

 , 中共

 ( 作出处分的党组织)

 于

 年

 月

  日 决定给予其留党察看

 年处分。

 在留党察看期间, 经过党组织的考察,

  ( 受处分人员 )

 仍不符合恢复党员 权利条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中共 ...

篇九:开除党籍留党察看一年

规定,党纪处分共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章规定,党纪处分共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 5 种。请问:种。请问:(1) 每种处分的期限各是多久?(2)每种处分对被处分的党员在考核、提职等方面各有什么影响?每种处分对被处分的党员在考核、提职等方面各有什么影响?(3)还有其它方面的影响吗?还有其它方面的影响吗?

 “天下至德,莫大于忠”。忠诚是人们心中至德,也是一种可贵的政治品质。共产党员入党之时都曾面向党旗庄严宣誓,要“对党忠诚”。但入党后,一些党员干部却经不起考验,淡忘了自己立下的誓言,信仰丢失、精神迷失,最终跌跟头,教训发人深省。这告诉我们,共产党员身份不是一阵子的坚持,而是一辈子的坚守;对党忠诚一阵子不行,必须忠诚一辈子。

 对党一辈子忠诚,最根本的是坚持思想改造不断线,学习创新理论不放松。理论是行动的先导。只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行,自觉把科学理论当成自己的信仰,才会坚守初心;只有理论成了信仰,政治上才会更加坚定,行动上才能更加自觉。确保忠诚不变质,就要始终保持理论上的清醒,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做到真心听党话,铁心跟党走。

  对党一辈子忠诚,最核心的是坚持补精神之“钙”,坚定理想信念不动摇。信念是指路的明灯。信念坚定,做人做事才不会出偏差。人性的弱点随时能点燃欲望的兴奋点,只有信念坚定,才不会有“蝼蚁之穴溃千里之堤”之虞。共产党员入党时都立下“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誓词,并向党旗庄严承诺。”奋斗终身”就是要坚守信念终身,无论年龄增长,还是职务提升,为理想而奋斗的信念都不能动摇。“试使夷齐饮,终当不易心”。只有始终信念坚定,不移初心,才能把住原则底线,任凭风吹浪打而岿然不动,把党的事业作为一辈子的奋斗目标,而不是一阵子的谋生之途。

 对党一辈子忠诚,最重要的是以严实要求律己修身,严守党纪党规不越线。习总书记反复强调党员领导干部要守纪律讲规矩,明确指出“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对一名共产党员来讲,一阵子对党忠诚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忠心耿耿,一辈子忠贞不渝。古人说:“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党章是立党治党管党的总章程,是全体党员最基本、最重要的行为规范。严守党纪党规,必须以党章为根本标准,在全面掌握基本内容的前提下,真正使各项规定要求在头脑中打下烙印,成为规范言行的准则。在工作生活中牢记“纪严于法、纪先于法”,严格执行党规党纪,念好“紧箍咒”,不碰“高压线”,始终划清公私界线,秉持公心,做到不为私欲所动、不为私利所惑、不为私情所

 困。

 忠诚光喊在嘴上不行,关键要落在行动中。尤其是在遇到诱惑和面临危难,以及在重大原则立场考验面前,是不是忠诚,会检验得一清二楚。战争年代,许多革命先烈被捕后,在高官厚禄的利益诱惑和生死考验面前,他们选择忠诚于自己的信仰和党旗下的誓言,毅然决然地慷慨赴义。和平时期,虽很难遇到生死时刻、危急关头的考验,但名利、金钱等方面的考验却无时无刻不在,能否在这些考验面前坚守党性、坚持原则,才是对一名党员忠诚度的真正检验。在这种情况下,一名合格共产党员,就一定要做到原则问题不糊涂、政治方向不偏离、风吹雨打不动摇,自觉不“碰线”,坚决不“越线”,以绝对纯洁的品质做到绝对忠诚,绝对可靠,永远坚守共产党人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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