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公文范文> 正文

大学学分管理制度8篇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2-10-11 08:30:02 来源:网友投稿

大学学分管理制度8篇大学学分管理制度 山东交通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学分管理办法鲁交院发[2008]42号(2008年12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学分管理制度8篇,供大家参考。

大学学分管理制度8篇

篇一:大学学分管理制度

交通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学分管理办法 鲁交院发[2008] 42 号 (2008 年 12 月 11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实践能力, 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课外科技创新活动, 促进第一课堂专业学习与第二课堂科技创新活动的有效结合, 学校决定实施大学生科技创新学分制度,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创新活动学院第一课堂以外的一系列具有创 新性的学术科技活动, 包括各类科技竞赛活动、 科学研究活动、 发明创造活动、 撰写发表学术论文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学分学院我校全日 制本、 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 以我校学生的名 义从事科技创新活动, 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 经学校相关部门组织评审确认后获得的学分。

  第二章

 科技创新学分的认定范围和认定标准

  第四条

 科技创新学分的认定范围主要包括科技创 新竞赛获奖、 科技创新项目 获奖、 发表学术论文、 获得国家专利等四项。

 科技创 新竞赛获奖是指学生在各类校级以上的学术科技竞赛和学科竞赛中获得奖励;

 科技创 新项目 获奖是指学生主持或参与的校级以上学术科技项目 经鉴定获得等次奖励;

 发表学术论文是指学生独立或学生共同合作完成学术论文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关自 然科学或社会科学方面的论文;

 获得国家专利是指学生申请国家专利并取得国家专利证书。

 第五条

 科技创新竞赛获奖的科技创新学分认定标准是:

 国际级一等奖 8 学分, 二等奖 6 学分, 三等奖 5 学分; 国家级一等奖 6 学分, 二等奖 4 学分, 三等奖 3 学分; 省部级一等奖 5 学分, 二等奖 3 学分, 三等奖 2 学分。

 校级一等奖 3 学分, 二等奖 2 学分, 三等奖 1学分。

 第六条

 科技创新项目 获奖的科技创新学分认定标准是:

 国家级一等奖 7 学分, 二等奖 5 学分, 三等奖 4 学分; 省部级一等奖 6 学分, 二等奖 4 学分, 三等奖 3 学分。

 校级( 市厅级)

 一等奖 3 学分, 二等奖 2 学分, 三等奖 1 学分。

 第七条

 发表学术论文的科技创新学分认定标准是:

 论文被 SCI、 EI、 ISTP、 SSCI、 CSSCI收录, 第一位每篇 6 学分, 第二、 第三位每篇 4 学分, 第四、 第五位每篇 3 学分; 论文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 第一位每篇 5 学分, 第二、 第三位每篇 3 学分, 第四、 第五位每篇 2 学分;论文在一般期刊发表, 第一位每篇 3 学分, 第二、 第三位每篇 2 学分, 第四、 第五位每篇 1学分。

 第五位以后不计学分。

 第八条

 获得国家专利的科技创新学分认定标准是:

 获得发明专利每项 8 学分; 获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项 3 学分。

 第九条

 竞赛或项目 获得特等奖时, 原则上按照相应类型的一等奖给予学分; 省级及以上竞赛或项目 按名 次授奖的, 第 1 至 3 名 获得相应一等奖学分, 第 4 至 8 名 获得相应二等奖学分, 第 9 至 15 名 获得相应的三等奖学分。

 第十条

 所有奖项或成果均按人记分, 其中 多人共同完成的项目 , 其项目 负责人获得相应的满额学分, 项目 参加人按其实际贡献大小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标准适当 核减一定的学分, 但同一项目 或成果能够获得学分的人数一般不超过 6 人。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 或成果多 次获奖, 或集体项目 与 个人项目 有重复的, 获得最高值的学分, 不重复记分。

  第三章

 科技创新学分的认定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学分的认定实行学生个人申 报、 学院初审、 团委汇总、 教务处审批的程序。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学分每年认定一次。

 其具体程序是:

 ( 一)

 下发通知。

 每年十二月 份, 由学校团委下发科技创 新学分认定的通知, 明确时间安排和具体要求;

 ( 二)

 组织申报。

 由各学院分团委( 团总支)

 根据通知要求, 组织学生进行申 报, 填写《山 东交通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学分申请表》 一式二份, 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三)

 学院初审。

 学院分团委( 团总支)

 组织完成申 报, 提出学生应获得的学分建议并由学院院长审核签字后报学校团委;

 ( 四)

 团委汇总。

 团委汇总后提出 学分认定意见后报教务处;

 ( 五)

 教务处审批。

 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 学生即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在对学生申报的科技创新学分认定上存有争议时, 由教务处和团委组织进行专家认定以确认学分数, 此认定为最终认定。

 第十五条

 在申 报科技创 新学分时弄虚作假者, 取消其此前已获得的科技创新学分及其在校期间所有科技创新学分的申 请资格。

  第四章

 科技创新学分的记载与用途 第十六条

 学生取得的科技创新学分, 作为全校性公共选修课学分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获得的科技创新学分记入本人成绩档案, 课程名 称记载为“科技创新”,成绩记为“优秀”。

 第十八条

 学生取得科技创新学分, 在评选优秀学生、 评定奖学金时, 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公布之日 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团委、 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二:大学学分管理制度

财经大学学分制度管理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激发和调动教与学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复合型、应用型、创造型人才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我校自94级全日制本科起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其本科学分制管理总体方案设计如下 (一)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提前或推后毕业

 14年。在校修读时间(含休学时间)最多可延长至6年。在修读年限内 学生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及必修、限选课学分德体合格即获得 毕业资格准予毕业。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2分及必修、限选课学分 符合毕业条件和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经批准可提前一年毕业和就业。

 3分及必修、限选课学分 符合毕业条件经批准可先工作实习半年后返校参加当年的毕业和就业。

 (二)革新教学计划拓宽基础扩大知识面

 1 (1)课堂教学 (16周)每周上课1学时计1学分即16课时计1学分。学分数与学生 课外自习时间的比例约为1∶2。根据不同学科或专业特点总学分定为170-180学分总学时2450-2660学时其中第Ⅰ类专业有旅游管理、注册会计师、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与计算科学等各专业总学分180学分总学时2660学时左右其它专业属第Ⅱ类专业总学分170学分总学时2450左右。

 (2)实践环节 18-20学分。其中军事训练4学分微机操作2学分(信息、计算机和计算科学专业除外)社会调查与学年论文2学分毕业实习6学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6学分。

 院(系)审查教务处同意可用多修的课堂教学学分抵 社会调查和毕的总学

 业实习学分其它实践环节则不得免修或替代。

 2 (1)课程按其性质分为必修课、专业限制性选修课、任意选修课三类其中必修课含全校公共基础课、学科门类基础课、专业课。必修课、选修课各占比例约为7∶3。

 ①全校公共基础课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 、邓小平经济理论、毛泽东思想概论、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大学语文、形势与政策、思想 道德修养、军事理论、英语Ⅰ-Ⅳ、体育等课程。

 ②学科门类基础课是按某个学科门类(如经济学、管理学等)各专业学生需修读的课程。

 工商管理类、经济学类专业拟开设的课程有管理学原理、西方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会计学、统计学、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产业经济学、计量经济学、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财政学、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微积分(ⅠⅡ)、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财经管理信息系统及应用等课程。

 ③专业课由各院(系)拟订一般为21学分左右。

 (2)专业限制性选修课是各院(系)根据社会需求和专业学科发展方向所开设的反映人才 知识结构要求的若干门课程。一般学生应选10-12学分。

 (3)任意选修课是为扩展学生的视野体现不同学科的交叉和渗透所开设的可供全校学生 自由选择的课程内容涉及经济管理类、法学类、文史哲学类、理工类、艺术体育类课程。

 (4)课外必读书目。分专业向学生列出20本课外必读书目其中全校学生通读书目10本(种 )、学科门类必读书目各5本(种)、专业必读书目各5本(种)。

 (三)规范课程建设建立课程介绍体系

 1名称规范明确归属 统一代码。

 2(系、部)以上的教师共同开设的同一门课程通过协商或专家咨询确定 其归属。初始界定时原则上以其具有该门课程任课资格的教师数为最多的院(系、部)所辖。今后视学生选教师和评教情况作动态调整。

 3院(系、部)及系(教研室)负有该课程建设之主责。包括选用或组织编写教 材、 教学大纲、 案例和教学参考资料 建立试卷(题)库评阅试卷确定教师(含兼课教师) 任课资格落实教学任务规(系、部)申报的任选课进行

 范教学要求组织教研活动监控教学质量分配教学酬金等 。其中教材、教学大纲的编写应通过向所有具备该课程任课资格的教师招标产生。

 4制管理的各项规定

 全面介绍各专业教学计划、 选课流程图及各院(系、部)开设的课程简介每学期第10周公布下学期预排课程总表(包括课程名称、课程代码、课程学分、授课教师、授课教师代码、上课时间、开班容量等)任课教师应于每学期上第一节课时向听课的学生介绍本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教学参考资料、平时成绩考核办法等。通过上述课程介绍体系向学生提供规范、客观、公正的选课信息。

 55位数字。前两位为院(系、部)代码接下来两位为课程序号最后一位代表学分数。

 (四)引进竞争机制实行学生"三自"原则 1能力在导师的指导 下自主决定每学期修读的课程。有严格的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 课一学期同开必修课与选修课的应先选必修课次选限选课后选任选课修读学生 不足15人的课程(小语种、体育保健班等课程除外)不设班开课。

 2时开课学生可在上 学期第11周内在开班容量许可的情况下预选满意的教师听课在开课后的第1周内在开班容量许可的情况下可通过试听择定满意的任课教师。经调整后的教学班如少于15人则此教学班撤销并入其它平行教学班。

 政班进行上课。

 3的安排 在每学期规 定修读的15-30学分范围内 多修、 少修某些课程。

 (系)、转学、专升本或其它原因先前已取得现专业课程体系中某门(或几门)课程 学分(成绩)而课程教学要求又大体相当者可申请免修。

 申请获得2学分(可抵任意选修课学分)其论文成绩由学生所在院(系、部)评定按百分制计分。

 4 理提供基本依据对各

 专业学年标准学分的

 各学年标准学分专业类别 第一学年 第二学年 第三学年 第四学年 合计 本科 第1专业类别 45 45 45 45 180 第Ⅱ类专业 43 43 42 42 170 (五)严格考试管理取消留级、补考和试读制度 1百分制计分学年 论文、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和品行修养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其对应 关系如表所示。

 五级分制 百分制 优 良中及格不及格 85分(含85分)以上75849分66749分60659分60分以下

 2

 ∑(课程成绩×课程学分) 平均成绩= ∑课程学分

 及评优考核的重要指 标一学期或一学年结算一次。

 3构成内容(含考勤、作业、随堂测验、课堂讨论等)及构成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在开课后的第一节课向学生宣布并实施。

 4(题)库。每门课程均设置专用软盘内存10套以上试卷已曝光的试卷应及时补充内容陈旧者应及时更换。近年内所有课程均应命难度、份量相当的三套试卷 以加速试卷(题)库的建设实现教考分离。

 5定并向学生公布 存课程所在院(系、部)办公室。期末考试尽可能采用分题流水阅卷或交叉阅卷。总评成绩评 出后分送课程所在院(系、部)办公室和教务处。由课程所在院(系、部)指定专人登录输机 教务处负责审核入库。

 6(系、部)成立由教学副主任负责的由3-5人组成的学生成绩管理小组负责解释、处理学生对其成绩提出的质疑提出成绩修正或调整的意见报教务处审核。

 780%、平时成绩占20%计算。平时成绩

 改选。重修或改选一 律按学校公布的当年超修学分计费标准收费。重修不得超过两次。

 8(1)学生在修读年限内累计有两门必修课重修两次仍不合格 (2)逐学年累计(休学时间除外)所获得学分未能达到逐学年累计所规定标准学分的三分之二。

 (3)学生品行修养累计两个学期未获学分者(提毕业、提前实习者除外)。

 (六)以课程管理为导向加强师资建设

 1凡具有某门课程开课 能力的教师经该课程所辖院(系、部)考核确认即具有该门课程的任课资格由人事处 予以登记认可。

 2课资格。经考核取得 任课资格者输入该课程的教师信息库。

 3部)安排的教学任 务并实行挂牌教学。若选修人数少于15人(体育保健班、小语种班除外)则此班停开或并入其它平行班。

 4。因选教师而形成的教学班其课时津贴按任教班数和修读 人数的多少核发。

 5师的教学情况进行评价其结果反馈给教师本人及所在院(系、部)并载入教师业务档案。

 65位数字前两位代表教师所在院(系、部)后三位为流水编码。

 (七)兼容现行改革措施继续实行双专业、双学位制度和优秀专科生升本科制度 (八)改进学生管理实行"导师与班主任合一专业班与教学班分开"的学生管理体系 1选课而组成的教学班 则实行课代表制由任课教师负责管理。

 2学习。为此导师(班 主任)宜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职员担任。

 3(九)实行高额奖学金制度

 (系、因

 比例(22%)执行但 获奖学金比例缩小为15%分设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并相应地提高各等级奖学金金。

 (十)革新收费办法按单位学分计费 1 某年级某专业某类别学年收费标准×标准学习年限 单位学分学费= 该专业应修总学分

 2"学年初预收学年末结算毕业时清算"原则。即学生于每学年开学初按本 年级本专业所规定的收费标准预缴每学年末按单位学分学费乘本学年度修读的课程学分数 结算学费毕业时进行总清算超修(重修)学分按校财务处公布的统一计费标准计算。

 (十一)建立管理信息系统为学分制的实施提供信息保障 1输入与输出工作。教 学管理信息中心通过网络形式与各院(系、部)、学工处、财务处微机连接通过网络线与现 代教育技术中心和教材科微机连接形成"网络结构"。

 2务管理、院系级公共 操作、公用查询系统等八个子系统软件建立多个公用数据库。

 3生采用六位编码前 两位为入学年份后四位为流水号。

 (十二)学分制管理制度部分均是我校正在实施的各项管理规定具有校内指令 性质。未尽事宜由校教务处、学工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21世纪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基础扎实、知识面 宽、能力强、素质高、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1998年7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我校本科各专业教学计划科学、合理构建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是我校教学改革的重中之重。为做好我校学分制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修订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

 "三个面向"和《中 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精神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要。按照培养基础扎实 、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级专门人才的总体要求合理设置和安排 课程体系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注重学生素质和能力培养鼓励人才脱颖而出逐步构建起 注重素质教育融传授知识、培养能力与提高素质为一体既富有时代特征又有我校特色 的人才培养模式。

 2 (1)教学计划的修订要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的原则使学生在德、 智、体、美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要处理好政治与业务、理论与实践、学习与健康等方面的 关系。逐步改变本科教育内容偏窄、偏专的倾向加强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教 学及基本素质的培养。

 (2)整体优化原则。要根据培养目标构建融会贯通、紧密配合、有机联系的课程体系整 合课程设置优化课程结构改变课程内容陈旧、分割过细和简单拼凑的状况避免课程之 间脱节和不必要的重复。

 (3)坚持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教学计划的修订既要体现国家对本科人才培养 目标和培养质量的基本要求又要根据我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优势体现我校的办学特色。

 (二)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 1 有的结构格局。我校 本科主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适应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从事经济、管理、法律、文学、工学、理学等方面实际工作和教学、研究 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高级专门人才。

 2

 (1)政治合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 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有为国家 富强、民族昌盛而奋斗的志向和责任感具有敬业爱岗、艰苦奋斗、遵纪守法的品质和良好 的思想品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2)业务过硬。通过学习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有 较扎实的汉语写作、数学、计算机和外语基础

 有较宽的专业知识面具有独立获取知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及开拓创新精神具备从事专业业务工作的能力与素质。

 (3)身心健康。具有一定的体育和军事基本知识掌握科学锻炼身体的基本技能养成良 好的体育锻炼和卫生习惯具有健全的体魄、心理和正确的审美观。

 (系)根据所属各专业的特点制定出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

 (三)学分(学时)和学制 1(学时) 170-180学分其中课堂教学学分为150-160学分(2450-2660学时)实践环节学分为18-20学分。第Ⅰ类专业有旅游管理、注册会计师、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与计算科学等专业各专业总学分180学分总学时2660学时左右。其它专业属第Ⅱ类专业各专业总学分170学分...

篇三:大学学分管理制度

1 - 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关于加快推进高等职业院校学分制改革的通知》以及《学院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以学分制管理的所有全日制在籍学生。个别专业与企业签约进行定向培养的学生,其学籍管理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的开学时间一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新生报到后一周内招生部门将请假学生统计表提供给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学生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对报到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

  - 2 - 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因疾病等原因无法办理入学手续的新生,经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与录取信息、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

  - 3 - 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于 5 个工作日内在本系(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暂缓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开学 2 周内以系(院)为单位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完注册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 2 周者,取消注册资格,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学生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学分。考核与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照《学院考试及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鉴定,以《普通高等学

  - 4 - 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或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成绩认定办法见《学院考试及成绩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由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予以认定。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按《学院考试及成绩管理办法》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

  - 5 - 业、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春季对口招生、五年制大专(含三二连读和五年一贯制)录取的学生及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原因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学校建立公平、公正的转专业标准和程序,健全转专业公示制度。具体办法见学校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6 -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山东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可以转出。其它学校的学生,拟转入本校的,由学校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能力培养的,经院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对转入本校的学生,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专科(高职)基本学制为 3 年,弹性修业年限为 3 至 5 年;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 6 年。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休学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一次休学期限为一学年。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不超过2 年。

 第二十二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军(含**部

  - 7 - 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其医疗费按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一)三年制高职学生累计受到三次成绩警告、五年制学生累计受到四次成绩警告; (二)必修课不合格学分累计达到 50 学分; (三)在学校学习期间连续休学超过 2 学年者或累计休学达到 3 学年者;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未请假离开学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

  - 8 - 育教学活动者; (七)学期旷课达到 60 学时以上者; (八)连续请假 6 周以上且不同意休学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三天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取得规定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达到毕业规定学分要求的,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填写《学院结业证换毕业证申请表》,报学生处制证。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

  - 9 - 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三十二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负责解释。

篇四:大学学分管理制度

徽建筑大学文件

 校字〔 2014〕 116 号

 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通知 院( 部)

 、 各单位:

 《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现予印发, 请遵照实施。

  安徽建筑大学

 2014 年 8 月 18 日

 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规定》 及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 应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 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 乡 镇证明。请假应经学校批准, 方为有效。

 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 内,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 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按《安徽建筑大学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 ( 校字〔 2014〕 93 号)

 进行缴费, 并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

 标准学制为四年的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可以为 3-6 年; 标准学制为五年的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可以为 4-7

 年。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以下统称课程)

 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 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

 课程考核按学校有关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 应经两校同意, 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可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需转户 口 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转学:

 (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

 ( 四)

 应予以退学的;

 (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 六)

 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二分之一及以上的;

 ( 七)

 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的。

 第十五条 学生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对学生所学专业予以适当调整。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 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两年。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可予休学:

 ( 一)

 因伤、 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需停课治疗、 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 1/3 以上的;

 ( 二)

 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 1/3 以上的;

 ( 三)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需暂时中断

 学业的;

 ( 四)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 累计不超过两次。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因病休学的, 需校医院签署意见)

 , 由所在学院同意, 报教务处批准, 出具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第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参照《安徽省全日 制高等学校应征入伍大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学〔 2004〕 6 号)

 规定执行。

 ( 一)

 在入伍离校前, 应提交保留学籍的书面申请, 由所在单位和学校保卫处( 人武部)

 签署意见盖章后, 报主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存档、 备案,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 二)

 应征入伍的大学生离校至复学期间不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 三)

 退出现役学生在退伍后的一年内凭部队的《退役证明书》 到教务处办理恢复在校生学籍手续。

 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取消其学籍。

 服现役期间, 受除名 、 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 判刑的, 不予复学, 取消其学籍。

 ( 四)

 应征入伍的大学生入伍前, 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 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 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 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

 ( 五)

 应征入伍的大学生退役后, 一般应回原学校原专业复学。

 原所学专业撤销的, 经本人申请, 由学校安排转入学校其他相近专业复

 学。

 ( 六)

 学生被批准入伍后,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自 身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 准予恢复学籍, 继续参加学习。

 第二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 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 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因病休学的学生, 应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 并经校医院审核同意。

 复学学生视休学年限编入相同专业的低年级学习, 若无相同的低年级专业, 可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二条 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不予复学并取消学籍。

 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按自 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学业警示、 试读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业警示包括学期警示和学年警示。

 ( 一)

 学年第一学期实行学期警示。

 当学期取得的课程学分不满12 且学期平均学分不满 16, 给予学期警示。

 ( 二)

 学年第二学期实行学年警示。

 当学年取得的课程学分不满32 且学年平均学分不满 40, 给予学年警示。

 若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同时受到学期警示和学年警示, 警示次数按一次计。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初由学院审核并汇总受学业警示的学生名 单,报教务处备案, 由学院出具“学业警示通知书” 。

 第二十五条 在学习年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退学。

 ( 一)

 连续受到两次( 包括一次学年警示与一次学期警示, 或两次学年警示)

 或累计受到三次学业警示的;

 ( 二)

 不论何种原因( 包括休学)

 , 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标准学制两年的;

 ( 三)

 休学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四)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五)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六)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七)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 试读申请及管理 ( 一)

 因连续受到两次或累计受到三次学业警示达到退学规定者,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家长签署意见, 经其所在学院初审, 教务处审核, 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给予试读机会。

 试读期限为一年, 在学习年限内只能试读一次。

 ( 二)

 获准试读的学生, 原则上需申请延长学制, 并编入下一年级试读。

 ( 三)

 试读期内取得学分不满 32 的, 视为试读不合格, 给予直接退学处理。

 ( 四)

 试读合格的, 转入正常学习。

 其学期( 学年)

 平均学分按减去两学期( 一学年)

 计算。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学院提出或签署意见, 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 同

 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 应自 退学决定书生效之日 起, 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档案、 户 口 退回其家庭户 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参照学校有关文件办理。第六章 毕业、 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在进行毕业设计( 论文)

 环节之前, 需进行资格审查。取得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和所选专业方向模块课程全部学分, 且其他选修课程中累计未修满学分低于 8 学分的学生, 方可参加毕业设计( 论文)

 环节。

 第三十一条 毕业。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内容, 修满要求的各类课程学分和总学分,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者, 准予毕业, 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 结业 ( 一)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环节, 但未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结业, 颁发结业证书。

 在校学习年限不满 6 年( 四年制)

 或 7 年( 五年制)

 的结业学生可在离校后一年内申请返校重修, 修满学分者, 经学院审核, 报教务处批准, 换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 授予学士学位。

 ( 二)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毕业时仍在察看期内者, 作结业处理, 颁发结业证书。

 仅因留校察看而结业者, 察看期满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 工作单位对其政治思想、 道德品质、 业务状况作出书面鉴定,经所在单位审核, 分管校长批准后, 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肄业。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 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肄业学生不得返校重修。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毕( 结)

 业证书信息报安徽省教育厅注册, 并由安徽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 学校发给相关辅修专业证书或证明。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 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七条 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因故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 发布之日 起施行, 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2014 年 08 月 14 日 印发

  打印:

 朱晶

 校对:

 张玉波

 共印 8 份

篇五:大学学分管理制度

mdash; 1 —

  江校教〔2011〕 34 号

  江汉大学关于印发学分制管理 实施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各学院、 有关部门:

 经研究, 现将《江汉大学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 O 一一年十一月 十日

 — 2 — 江汉大学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根据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精神,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推进和完善学分制, 促进文理交融,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 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充分利用和共享优质教学资源,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分制是以选课制为中心, 以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状况的计量单位, 并按照学分进行教学安排和学籍管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 学分制旨在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与积极性, 增加学生在学习上的自主权, 实现因材施教, 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采用按学分收费方式进行管理, 按学年收取专业注册费(以下简称专业学费)

 和课程学分学费(以下简称学分学费)。

 第四条 为配合学分制实施, 建立按专业配备导师的制度。

 第五条 本科各专业的基准学制为 4 年, 修业年限 3 至 6年(医学类专业基准学制为 5 年, 修业年限 4 至 7 年)。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满所学专业要求的最低总学分, 即可取得毕业资格。

 以 4 年或5 年为标准修业年限计, 提前毕业需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 1 —

 第二章 开 课 第六条 在学校统一组织下, 学院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其制定过程必须经过充分论证、 专家审核、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为确保课程建设与教学质量, 所有课程实行归属管理。

 若开课学院师资紧张, 可与相关学院协商安排解决, 确保课程正常开出。

 第八条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教学进程的安排, 各学院应于每学期第五周确定下学期开课计划, 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为满足学生修课需要, 按每天 12 节排课模式编排课表, 滚动开设课程。

 第十条 课程编排应符合教育教学规律, 有利于教师教学,有利于教学资源的充分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 采用校、 院两级排课模式, 先由教务处统一编排通识教育课程, 后由学院编排其他课程。

 第三章 选 课 第十二条 学校课程设置按修读要求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类。

 必修课程是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 该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 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以及完善学生素质结构所开设的课程和环节。

 选修课程是指为了拓宽知识面, 根据学生本人的志趣和爱好而选择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程必须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 4 — 第十三条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 学生可以在全校开课范围内自主选择课程、 任课教师及上课时间。

 第十四条

 学生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在导师的指导下, 按课程前后衔接的要求选择课程。

 每个学期至少须修读 16学分, 最多不超过 35 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选课过程中, 应考虑其上课时间安排, 原则上不允许冲突。

 第十六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选报下学期课程。

 完成选课后, 学生可在每学期开课两周内试听, 若不满意, 可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 到学院教办办理一次改选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未经他人授权不得代替他人选课, 违反规定者, 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 修读辅修和双学位课程, 达到修读标准者, 可按学校有关文件颁发辅修证书或授予学士学位, 但不得影响第一专业学习。

 第四章 修 课 第十九条 为减少教学资源浪费, 学生选定各类课程后应认真修读。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申请免修部分课程。

 学业优良、 自学能力强的学生, 通过自学或网络课程学习, 认为已提前达到课程要求, 可申请免修, 取得所属学院及开课单位同意后, 提出申请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含实验环节要求), 考试合格后直接获得课程学分。

 考试未通过者, 正常选课修读。

 对在指定高校或

  — 1 —

 其他教育部门取得与专业培养方案相关联的课程学分 (含获得相应课程职业或等级证书), 经过本人申请、 学院及开课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后, 即可代替相对应课程的学分, 可免修。

 思想政治理论课、 军事理论课、 公共选修课、 实践环节不能申请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申请免听部分理论课程。

 经批准免听的学生, 仍为该课程在册学生, 必须按时完成教师指定的作业和实验, 方能参加该课程考核。

 若在免听期间未完成作业及实验等,教师可以终止学生的课程免听, 报学院教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必修课程及实验实习环节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新修读, 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

 选修课程不及格, 学生可以重新修读也可以改修。

 对于成绩不满意的课程, 学生也可以重新修读。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最低限定学分, 学生修完各类课程并完成最低限定学分后, 方可参加毕业设计与毕业论文环节。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 所有课程必须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 方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课程考核形式由开课单位课程组根据课程内容特点确定。

 第二十五条 成绩和绩点。

 考核成绩采用能够反映“质”和“量”两方面的学分绩点评价方法。

 绩点评价方法如下:

 — 6 — 理论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 实践环节课程考核成绩采用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五级计分制。

 学生的学习质量以学分的平均绩点进行综合评价。

 1.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理论课程 实践环节 百分制成绩 绩 点 百分制成绩成绩等级 绩 点 90-100 4.0 90-100 优秀 4.0 85-89 3.7 80-89 良好 3.3 82-84 3.3 70-79 中等 2.7 78-81 3.0 60-69 及格 1.5 75-77 2.7 <60 不及格 0 72-74 2.3

 68-71 2.0

 64-67 1.5

 60-63 1.0

 <60 0

 2.学分绩点、 平均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 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以学生所得全部学分绩点之和, 除以该生同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 即为该生在该学期的平均绩点, 公式如下:

 平均绩点= 平均绩点可作为衡量该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每学期计算一次。

 课程的学期成绩评定, 以考试成绩为主, 平时成绩为辅。

 ×课程学分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 1 —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病住院治疗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 应当在考核前持有关证明申请缓考, 经学院同意、 教务处审批后缓考该课程; 教务处应将缓考学生名单及时通知开课单位。

 缓考学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考核不及格重新修读的课程, 成绩如实记载。

   第二十八条 无故旷课, 累计时间超过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或作业、 实验完成量少于规定的三分之二者, 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期末成绩按零分记。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考试违纪、 舞弊以及旷考, 课程成绩均按零分记。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三十条

 实行注册选课制度。

 学生各学期必须按《江汉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后才能参加下一学期的选课、 学习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的学分即可毕业。

 提前毕业者, 须在毕业学期的前一学期向学院提出申请, 以便安排毕业论文、 学籍注册等事宜。

 学生未完成全部学分, 尚有少数课程未取得学分, 可申请获得结业证书; 在规定年限内, 完成相差学分达到专业总学分, 可换发毕业证书。

 — 8 — 第三十二条

 通过选课学习, 达到选修专业辅修要求者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达到双学位专业要求者可获得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实行学业警示制。

 学生在 1 学年中, 取得的学分低于所修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给予学业警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学籍管理按 《江汉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处理。

 第七章 收费原则及标准 第三十五条

 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标准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 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会高于原学年的学费总额。

 第三十六条 以学年为学费结算周期, 每学年开学初, 学生按本专业收费标准预缴学费; 待学年结束时, 根据学生实际选课修读的学分进行结算, 多退少补, 直至毕业时全部结清。

 第三十七条

 学分制学费总额=专业学费标准×学制+每学分学费标准×总学分数; 每学分学费标准: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测算, 提出方案, 报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核定后执行。

 学校所有课程的学分学费标准一致; 专业学费标准= (专业学年制学费总额-每学分学费标准×总学分数)

 ÷学制。

  — 1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1 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起实施,原《江汉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 及其他现行管理文件中与本办法冲突的条款不再适用。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

 教学工作

 学分制

 管理

 办法 通知 江汉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1 年 11 月 15 日印发 共印 50 份

篇六:大学学分管理制度

吉林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规定

 校教字[2016]102 号

  学分制是以选课制为基础,通过绩点和学分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并按照学分进行教学安排和学籍管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学分制的实施旨在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与积极性,增加学生在学习上的自主权,实现因材施教,满足学生全面、个性的发展。为了适应培养创新型人才的要求,关注每一个学生的优势潜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构建创新教育体系,推行与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相适应的本科教学管理模式,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期安排 第一条

 学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分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原则上每学期 19 个理论教学周,寒暑假期为 13 周,1 个机动周。全校各年级各专业各学期的安排同步等长。

  二、课程设置与课程开设 第二条

 培养方案内容由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教育课程、专业独立实践环节和课外培养计划五大模块构成。

 第三条

 各学院按照要求制定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合理设置学时及学分,为学生创造自主学习空间,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到人才培养全过程中。

 第四条

 学分确定通常理论课程以讲授课或以讲授为主的,每 16-17 学时为 1 学分;实验课或以实验为主的课程、设计课、计算机上机课、体育课 34 学时为 1 学分。外语专业听说课、边讲

 2 边练的艺术课,24 学时为 1 学分;读书报告、学年论文,1 学期为 1 学分;文理科毕业论文设置为 6-8 学分;工科类毕业设计设置为 10-12 学分;临床医学类毕业实习设置为 25-30 学分;其它独立设置的实践环节,1.5 周为 1 学分;社会调查、业务实习,2周为 1 学分;习题课、答疑课、辅导课、课外课,不计学分。课程周学时与学分对应关系按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为确保课程建设与教学质量,依据培养方案开设的所有课程实行开课教学单位归属管理。如果开课单位师资紧张,可与相关学院协商安排解决,确保课程正常开出。

 第六条

 根据教学进程的安排,教务处和各学院在每学期规定时间确定并公布下学期执行教学计划,并下达教学任务,开课单位确定任课教师和开课人数。

 第七条

 为满足学生重修课程需要,教学单位应尽可能滚动开课。对于非计划学期课程,学生在开学第二周退补选课时网上申请选课,各校区申请重修选课达到一定人数即可开出。各类课程的人数原则要求为:普通教育课程 50 人,学科基础课程 30 人,专业课程 20 人。教务处负责增开课程的协调落实。

 第八条

 所有课组预选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方可开班。各类课程开班最低人数原则为:普通教育课程及公共选修课程 25 人,学科基础课程 20 人,专业课程 15 人。

 第九条

 正选结束后,开课单位打印开课通知书,并于学期结束前发给任课教师。退补选结束以后,开课单位打印教学任务书发给教研室及任课教师并存档。

  三、课程选修与课程修读

 3

 第十条

 学生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修读各类课程。学生每学期在指导教师的帮助下,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在客观条件允许的前提,按照先修读先导课程的原则选修课程。每个学期修读课程不得低于 15 学分(毕业班除外)。

 第十一条

 按大类招生的专业以及设置专业方向的专业 , 学生可以在规定范围内选修专业或专业方向。

 第十二条

 除思政课、军事课、实验类课程及课程设计、实践类课程及课程设计、实践教学、毕业论文(设计)环节以及其它个别学院提出申请的课程以外,学生可以自主选择课程、任课教师及上课时间。部分受到师资、教学要求、教学条件限制的课程,采用计算机确定是否选中的办法。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以难度较大课程的学分代替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相对应课程学分,具体由开课学院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每学期教务处安排学生进行下学期的选课工作。选课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预选;第二阶段为正选;第三阶段为退补选,在开课前二周学生可以试听,开课学期第二周可进行一次退选及补选。学生选定课程后不能再改动。重修选课在退补选之前完成。

 第十四条

 鼓励、提倡学习成绩优良且学有余力的学生按照学校双学士学位教育的有关规定,根据自己的兴趣,在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自愿跨学科门类申请修读双学位专业。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完成双学士学位教育规定的教学要求,可授予双学士学位,颁发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为减少教学资源浪费,学生选定各类课程后应当认真修读。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申请免修部分理论课程。学业优良、自

 4 学能力强,通过自学或网络课程学习,认为已提前达到课程要求的学生,可在预选课程时向学校提出免修申请,取得学院及开课单位同意后,于开学第一周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含实验环节要求),考试合格后直接获得课程学分。考试未通过者,正常选课修读。

 学生经学校批准在境内外指定高校或其他教育部门取得与教学计划相关联的课程学分,经过本人申请、学院及开课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即可置换成相对应课程的学分。

 外语课程采取分级教学的办法,学生获得高一级课程学分,可以免修该课程的前导课程,免修课程成绩按学校有关规定记载。

 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全校普通教育公共选修课不能免修。

 第十七条

 学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 3.5 以上的,可以申请免听部分理论课程,但必须完成作业、实验等环节方可参加期末考试。学生应于开学第一周将免听申请书交给任课教师,取得任课教师同意后可以免听。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不能申请免听。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申请理论课程的间断听课。因上课时间冲突或者有一定自学能力,学生可以于第一周向任课教师申请间断听课,听课时间不得少于课程总学时的二分之一,完成要求的作业、实验等环节后方可参加期末考试。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不能申请间断听课。

 第十九条

 必修课程及专业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学生可以补考或重修。选修课程不及格,学生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三门公共选修课程不及格者,不得选修其他公选课程,必须重修。

 对于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学生可以申请重修。学生重修需自

 5 行网上选课,随下一年级插班修读,或学校根据选课情况及教学要求单独开班。学期正常开出的课程(除全校公共必修课外),原则上不再单独开设重修班。重修考试要求与正常考试完全相同。

 第二十条

 学生修完各类课程,所获得的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公共选修课和课外培养计划除外)的学分不少于其总学分的 25 学分,方可参加毕业设计与毕业论文环节的学习。

 不参加毕业设计与毕业论文环节的学生,毕业信息不予注册。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纳入培养方案中的专业教学计划课程和专业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及格,方能取得学分。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核性质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实施,课程考核形式由教学单位课程组根据课程内容特点确定。

 第二十二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可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 A、B、C、D、F)。学生修读的课程,经考核后,其取得了百分制 60 分(含60 分)以上,等级记分制及格或 D(含及格或 D)以上,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

 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勤奋与努力程度,学校采用学年总学分数作为评价指标;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和水平,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作为评价指标。对课程的学习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即课程的绩点与学分之积;某学生的总体学习质量用平均学分绩点来表示。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平均学分绩点=Σ(学分*绩点)/Σ学分。

 6 课程成绩与绩点之间的换算关系按下表计算:

 百分制 59.5 以下 60- 63 64-66 67-6970-7374-7677-7980-8384- 86 87- 89 90-94 95-100绩

 点 0 1.0 1.3 1.7 2.0 2.3 2.7 3.0 3.3 3.7 4.04.0等级制 F D D+ C- C C+ B- B B+ A- A A+ 不及格 及格 中 良 优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病住院治疗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当在考核前持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经学院同意、教务管理部门审批后缓考该课程;教务管理部门应将缓考学生名单及时通知开课单位。缓考学生须参加下一次同一门课程的考核,如有时间冲突则顺延。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考核不及格重修的课程,成绩如实记载,考试通过后绩点按原换算绩点减去 0.5 记载,最低为 0.5。因对考核成绩不满意重修的课程以及缓考的课程,成绩如实记载,绩点正常换算。

 第二十六条

 无故旷课,累计时间超过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作业、实验完成量少于规定的三分之二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期末成绩按零分记。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考试违纪、舞弊以及旷考,课程成绩均按零分记。

  五、学习年限与毕业 第二十八条

 我校本科教育实行弹性学性,学生在校学习最

 7 长年限为规定学制基础上延长两年。学生毕业学制按本专业计划学制计算。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并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即可申请从该专业毕业。

 六、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吉林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现行管理文件中与本规定冲突的条款不再适用。

篇七:大学学分管理制度

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浙大教发[2005] 5 号

 学分制是用学分计算学生学习量、 并作为衡量学业完成情况的一种较为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

 为充分发挥我校学科门类齐全的优势, 进一步激发教与学的积极性, 实施因材施教, 更好地培养适应社会、 经济、 科技和文化发展、 具有求是创新精神和国际竞争力的各类高层次优秀人才, 特制定本规定。

  一、 学期安排 学校实行每学年 4 学期制, 每学期为 9 周, 其中授课 8 周,考试 1 周; 每学期安排的课程学分一般控制在 8—12 学分; 另 在暑假安排 3—4 周用于教学实践或科研训练。

  二、 课程设置 1. 本科专业的培养实行前期按大类培养, 打好宽厚基础, 后期进行宽口 径专业教育的模式。

 学校根据学科要求和专业特点,将本科专业按文、 理、 工、 设计等分类, 即本科教学的公共基础课程按文科Ⅰ 、 Ⅱ 、 Ⅲ类, 理科Ⅰ 、 Ⅱ 、 Ⅲ类, 工科Ⅰ 、 Ⅱ 、 Ⅲ、Ⅳ类, 艺术类和设计类共 12 个大类进行设置。

 所开设的课程按其性质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其中必修课包括校定公共基础课、 学科基础课、 专业必修课; 选修课包括校定选修课和院(系) 、专业选修课。

 必修课程原则 上每个专业根据各自 特性和要求已设定了 相应课程及学分, 学生只需照其修读即可。

 校定选修课按其学科性质分为人文科学、 社会科学、 自 然科学、 工程技术、 艺术、 语言、 体育、 学科导论等八类。

 在校定选修课中, 学校将其课程列为指定的选修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

 指定的选修课程根据不同的大类有不同的修读课程学分要求, 如“大学语文” 与“大学写作” 二选一的课程, 除文科Ⅰ 类的学生免修外, 其他大类所对应的专业均需修读;“现代经济学” 与“现代管理基础” 二选一的课程, 除文科Ⅱ 类的学生免修外, 其他大类所对应的专业均需修读; “学科导论” 则是学生根据兴趣爱好选择修读各专业开设的学科导论讲座, 3 个( 次)

 讲座为 0. 5 学分, 学生累计选听 12 个( 次)

 讲座以上, 才可取得 2 学分。

 而公共选修课程的修读学分要求是:

 文科类学生至少修读 6 学分的

 自 然科学、 工程技术或艺术类课程, 理、 工、 农、 医类学生至少修读 6 学分的人文科学、 社会科学( 不含语言类)

 或艺术类课程。

 院(系 ) 、 专业选修课的修读要求详见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

  2. 为扩大课程的选择面, 引 进竞争机制以提高课程质量,学校对计算机基础、 外语、 数学、 物理、 化学等公共基础课程实行分层次教学, 开设多种不同类别、 不同规格的课程, 供学生在各自 类别里按不同的基础和需要进行选择。

 3. 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特设置第二课堂学分。

 详见《浙江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暂行办法》。

  三、 学分计算 学分计算通常与周学时相对应, 原则上规定理论课程每 16学时为 1 学分; 实验、 习题、 设计、 讨论、 上机等实践教学课程每 32 学时为 1 学分; 暑假集中进行的实验、 实习、 上机、 社会调查、 科研训练等, 一般每周计 1 学分。

 课程周学时与学分的对应关系按 16 周的学时分配量计算。

 “毕业论文( 设计)” 安排在最后两学期, 原则上要求学生必须完成或即将完成修读专业毕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 才能申请进入毕业论文( 设计)

 阶段,“毕业论文( 设计)” 答辩原则上安排在最后一个学期。

 毕业论文( 设计)

 学分一般为 8—12。

 “军训” 安排在第一学年的暑期, 共三周, 学生必须参加,不计学分, 但记录成绩, 通过者才能毕业。

 “形势与政策” 课程每周 1 学时, 每学年一次考核, 在学生毕业前综合进行评定并记录成绩, 同时, 计 2 学分。

 四、 课程选修 1. 学生应根据指导性教学计划修读各类课程。

 学生在导师、班主任的指导下, 根据本人的情况、 需要和学习能力, 在客观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在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自 主选择:

 (1) 自 主安排学习进程。

 按一定的选课顺序, 在教师的指导下, 学生可变动课程教学计划的进程安排, 提前或延迟修读有关课程, 但每两学期( 指秋、 冬学期或春、 夏学期)

 修读的课程不得低于 15 学分( 毕业班除外)。

 (2) 自 主选择课程层次。

 在实行分层次教学的各大类公共基

 础课和学科基础课程中, 学生可以根据自 己的学习能力, 选择比大类设定层次更高的课程。

 但不能选择低于教学计划规定的层次的课程。

 (3) 自 主选择听课方式。

 学生修读课程, 除“两课”、 体育、军训、 实验、 课程设计、 实习及实践环节、 毕业论文( 设计)

 外,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申请自 修整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 经批准后有效, 但必须参加实验、 测试、 考试等。

 2. 鼓励、 提倡学习成绩优良且学有余力的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

 学生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 并达到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规定的教学要求, 可获得学校颁发的辅修或第二专业证书。

 五、 选择专业方向和转专业

 1. 选择专业方向 设有专业方向的专业, 学生在修完公共基础课和学科基础课后, 原则上可自 主选择专业方向。

 2. 转专业 按照学校转专业的有关规定, 学生在经过一段时间学习后,如发现所学专业不适合自 身的学习和发展需要, 可根据个人的志向和社会需求, 申请转专业, 经相关院、 系审核, 学校批准后,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六、 成绩考核与学分 1. 学校开设的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

 考核成绩的评定可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 采用绝对记分法和相对记分法。

 成绩记录可采用百分制、 等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或 A、B、 C、 D、 F)

 或二级制( 合格、 不合格, 或 P、 F)。

 学生修读的课程, 成绩经考核百分制在 60 分( 含 60 分)

 以上, 等级记分制及格或 D( 含及格或 D)

 以上, 二级记分制合格或 P, 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2. 为了 反映学生学习的勤奋与努力程度, 采用学年总学分数作为评价指标; 为了 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和水平, 课程考核采用高等级评价的课程总学分数或主修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评价指标。

 高等级评价课程是指等级记分制中成绩获优( 或 Aˉ及以上), 以及百分制中 85 分及以上的课程; 主修专业课程是指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要求修读的课程。

 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绩点 ×

 课程学分 ∑ 主修专业课程学分绩点主修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

  ∑ 主修专业课程学分 课程绩点具体折算办法如下:成绩 100-95 94-85 84-75 74-65 64-60 <60 百分制 对应绩点 5. 0 4. 9-4. 0 3. 9-3. 0 2. 9-2. 0 1. 9-1. 5 0 成绩 A+ A A- B+B B- C+ C C- D F 对应绩点 4. 84. 5 4. 2 3. 83. 5 3. 22. 8 2. 52. 2 1. 5 0 成绩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等级制 对应绩点 4. 5 3. 5 2. 5 1. 5 0 成绩 合格( P)

 不合格( F)二级制 对应绩点 3. 5 0 七、 学习年限与毕业 1. 学习年限 我校本科教育实行弹性学制,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学生所学专业计划学制再加 2 年, 但学生毕业时学制按本专业计划学制计算。

 2. 毕业最低总学分 各专业的毕业最低总学分数以各级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为准。

 3. 毕业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 年限内修完并取得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 达到最低毕业学分要求( 含第二课堂学分), 即可毕业。

 八、 本规定从 2005 年 9 月 1 日 起试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

 务

 处

  二 OO 五年七月 二十四日

篇八:大学学分管理制度

 录录

 1、 南昌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办法南昌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办法( (试行试行) )

 ············

 1 1

 2、 南昌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南昌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1313

 3、 南昌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南昌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士学位实施细则

 ················

 2727

 4、 南昌大学学生成绩评定及管理办法南昌大学学生成绩评定及管理办法

 ························

 3333

 5、 南昌大学本科学生申请提前毕业暂行规定南昌大学本科学生申请提前毕业暂行规定

 ··················

 3939

 6、 南昌大学本科学生转南昌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专业实施办法

 ························

 4141

 7、 南昌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南昌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4545

 8、 南昌大学考场规则南昌大学考场规则

 ······································

 5151

 9、 南昌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南昌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业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修订修订) )5555

 10、 南昌大学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南昌大学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6161

 11、 联合培养本科学生教学及学籍管理规定联合培养本科学生教学及学籍管理规定

 ····················

 7373

 12、 南昌大学南昌大学学生网上评教工作实施和管理办法(试行)学生网上评教工作实施和管理办法(试行)

 ········

 7777

 13、 南昌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实施办法(试行)南昌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实施办法(试行)

 ················

 8181

 教学管理制度文件汇编教学管理制度文件汇编

 南昌大学教务处南昌大学教务处 1 南昌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办法南昌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完善学分制,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劢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劢性,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型和拔尖人才,满足社会収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根据《江西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学费是指将原学年学费改按与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的教育收费制度。

 在原学年学费中刉出一定比例作为学分学费,幵统一觃定学分收费标准。与业学费为物价部门已核准的原学年学费减去学分学费之差, 保证学生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丌高二原学年学费。

 第三条 学分制收费改革应保障全体学生的学习权利, 家庨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注册和选课。

 第二章 培养方案

 南昌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办法南昌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试行)

 南昌大学教务处南昌大学教务处

 2 第四条 本科与业培养方案是学生与业学习的指导性方案,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据所在与业的培养方案自主选修课程, 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第五条 标准学制为四年的与业,毕业最低学分为 160~164 学分,具体最低学分按照各与业培养方案中觃定;标准学制为五年的与业,医学类与业毕业最低学分为 210 学分,其他与业毕业最低学分为 200 学分。

 第六条 实行弹性学制。

 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冴延长戒缩短在校学习时间。标准学制为四年的普通本科与业,在校学习时间为 3 至 6 年(含休学);标准学制为五年的普通本科与业,在校学习时间为 4 至 7 年(含休学)。

 第三章 课程设置 第七条 本科类课程由第一课埻和第事课埻构成。

 第一课埻课程包括通识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与业课程和个性课程,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在与业培养方案中具体觃定; 第事课埻的具体课程以《南昌大学大学生素质拓展不第事课埻学分讣证实施绅则》的相关觃定为准。

 教学管理制度文件汇编教学管理制度文件汇编

 南昌大学教务处南昌大学教务处 3 第八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必修课程指与业培养方案觃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程指与业培养方案觃定学生可选择性修读的课程。

 第四章 学分设置 第九条 课程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 以该门课程在与业培养方案中觃定的学期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理论教学 16 学时计 1 学分;实验教学 32 学时计 1 学分;集中实践环节 (实习、 课程设计等)

 每周计 1 学分; 毕业设计 (论文)计 7-10 学分;公共体育课 32 学时计 1 学分;军亊理论课36 学时计 1.5 学分。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条 与业学费根据丌同与业的培养成本、与业特色、学科差异确定,其收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学分学费根据学生所修课程在与业培养方案中觃定的学分确定,其收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叏。

 第六章 学生选课 第十二条 学生所修课程必须是与业培养方案所开设的本科类课程。

 所选课程的数量应从个人实际出収幵符合培养方案的

 南昌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办法南昌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试行)

 南昌大学教务处南昌大学教务处

 4 要求,丌得在同一上课时间修读丌同的课程,每学期所修总学分丌得低二 15 学分(毕业弼年丌作陉制),丌得超过 35 学分。

 第十三条 选课原则不要求 (一)学生在选课前须讣真阅读本与业培养方案,充分征询本科生导师的意见,幵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冴有针对性地选课。

 (事)

 学生按时注册、 足额缴纳与业学费后方有资格选课 (特殊情冴需按有关觃定办理相关手续)。选课后应在觃定时间内缴纳学分学费。开课两周后,经核准选定的课程,丌得发劢。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学分学费者, 弼前学期选课无敁幵自劢失去课程考核资格和下一学期选课资格。

 (三)

 实行毕业设计 (论文)

 选课资格制。

 毕业前一学期 (即四年制第七学期、五年制第九学期)结束后,如所获总学分低二毕业要求总学分幵相差 35 学分 (丌含毕业学期初补考所获学分)以上者,则叏消其毕业设计(论文)的选课资格。

 (四)学生未经授权和许可获叏他人选课数据,戒修改、添加、删陋他人选课数据,将依据学校有关觃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学费结算

 教学管理制度文件汇编教学管理制度文件汇编

 南昌大学教务处南昌大学教务处 5 第十四条 与业学费按学年收叏,学分学费按“先选课后缴费”原则收叏。

 第十五条 对未在觃定时间内缴清与业学费的学生, 学校丌予注册。

 第十六条 学生所选课程一经确讣,丌予退选。学生在所选课程第三次开课前退课,丌收其学分学费。

 第十七条 经本人申请,开课学陊考核、教务处审批,学生部分课程可免修免考,免修免考课程丌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八条 学生在其所在与业毕业最低总学分外要求加修戒跨与业选修课程,按所修课程觃定学分加收学分学费,免收与业学费。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讣定在外校学习叏得的学分, 须缴纳与业学费,学分学费按相关觃定执行。

 第二十条 转与业的学生, 转入与业的与业学费不转出与业丌一致者,若学年中第一学期转入,按转入与业的与业学费标准计收;若第事学期转入,则按前后两个与业的与业学费算术平均数计收。学生已修课程的学分学费丌予退迓。

 南昌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办法南昌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试行)

 南昌大学教务处南昌大学教务处

 6 第二十一条 因退学、转学、出国、入伍等原因休学戒保留学籍、中断学业的学生,按月计收其弼前学期与业学费。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丌缴纳与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休学(服役)期满迒校学习,按随读年级和与业标准收叏与业学费。

 与业学费按每学年 10 个月计算,丌足 1 个月的按 1 个月计算。学分学费按实际已修课程多退少补。

 第二十二条 开陋学籍者,其与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丌予退迓。

 第二十三条 对提前一学年修满学分毕业戒延长学习年陉的学生,按其实际学习年陉缴纳与业学费。在毕业学年第一学期内修满学分毕业,减半收叏该学年与业学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毕业(结业、肄业)前,须缴清与业学费和所修课程学分学费方能叏得毕业(结业、肄业)资格,正常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章 课程考试与成绩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 丌得参加课程学习和考

 教学管理制度文件汇编教学管理制度文件汇编

 南昌大学教务处南昌大学教务处 7 核,擅自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丌予讣可。

 第二十六条 学生所修课程均须经过考核, 幵叏得 60 分 (合格)

 及以上成绩方可叏得该课程学分。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弅和要求根据学校有关觃定及各课程教学目标制定。

 成绩记载采叏百分制(60 分为及格)、五级制两种形弅。五级制记分转换为百分制记分时,按优秀为 95 分、良好为 85 分、中等为 75 分、及格为 60 分、丌及格为 50 分进行折算。考核成绩由过程考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期末考试成绩占课程考核成绩的比例,一般丌得高二 60%。缺考学生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七条 缺交作业累计超过某门课程作业总数的 1/3戒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 1/3 的学生, 叏消其该课程考核资格,考核成绩标识为“叏消考核资格”,该课程丌安排补考,必须重修戒重选其它课程。

 第二十八条 通过补考戒重修叏得学分的课程, 学生成绩单上一律以“及格*”记载。

 第二十九条 违反一般考核纪律戒作弊的学生, 该课程考核

 南昌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办法南昌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试行)

 南昌大学教务处南昌大学教务处

 8 成绩标识为“违纪戒作弊”,幵给予相应处分。

 因考试违纪而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良好,在毕业前一年可申请重修 1 次。

 第三十条 采用绩点制综合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1.绩点的设定:

 等级 A A- B+ B B- C+ C C- D D- F 绩点 4.0 3.7 3.3 3.0 2.7 2.3 2.0 1.7 1.3 1.0 0 百分制参考标准 90-100 85-89.5 82-84.5 78-81.5 75-77.5 71-74.5 66-70.5 62-65.5 60-61.5 补考及格 不及格 2.学分绩点的计算:

 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等二该门课程的绩点数乘以该门课程的学分数。

 所修课程的总学分绩点等二所修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平均学分绩点(GPA)=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计算学生在校所修课程的总平均学分绩点时, 叏小数点后两位数。

 缓考考试及格者,按正常考试成绩计算绩点。

 第三十一条 学生如对某门课程的成绩有疑问, 可在考试成

 教学管理制度文件汇编教学管理制度文件汇编

 南昌大学教务处南昌大学教务处 9 绩公布后 10 日内(寒暑假顺延)提出成绩复查申请。复查成绩,应填写《南昌大学学生成绩复查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陊分管本科教学的陊领导同意幵报经教务处批准, 由开课学陊组细教师(3 人以上)代为查阅试卷成绩,幵将查询结果反馈教务处。如需更改成绩,须报教务处处长审定。

 第九章 缓考、补考与重修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病戒其他正弼理由丌能参加考核, 必须在考前持学校医陊证明戒相关证明向所在学陊申请缓考,填写《南昌大学缓考申请表》,由学陊分管本科教学的陊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经批准缓考的学生,按实际缓考成绩记载。

 第三十三条 首次修读的课程考核成绩丌合格未能叏得该课程学分的学生给予 1 次免费补考机会。

 必修课程经补考仍丌合格者,必须按学分缴费重修。选修课程经补考仍丌合格者,可按学分缴费重修,戒改修同类其他课程;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放弃。但已修课程丌合格成绩将记入成绩单。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首次修读已合格课程的考核成绩丌满意,经慎重考虑愿意重修该课程,可申请按学分缴费重修。申请批准后,原课程成绩注销,丌能恢复。课程成绩以重修考试成绩

 南昌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办法南昌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试行)

 南昌大学教务处南昌大学教务处

 10 实分记载, 申请重修已合格课程的累计学分, 丌得超过 10 学分。

 第十章 课程的免修免考 第三十五条 已修学分平均学分绩点在 3.3 以上的学生, 根据实际情冴,确讣已系统掌握某门与业课程(与业主干课和与业选修课)的内容,可申请参加陊系组细的与业课程免修考试。含有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和实践课程,丌得免修免考。

 第三十六条 每生申请的免修免考课程总学分, 丌得超过与业课程总学分的 20%。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请免修考试, 应在学期开学初提交免修申请,经陊系审核批准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在85 分以上者,给予应得学分,幵在学期末按免修考试实得成绩记载。

 第十一章 交换生的学分认定 第三十八条 在校期间参加交换学习的学生, 可向相关部门和所在陊系提出申请, 将在对方学校获得的学分转换为我校的课程学分。学陊依据学分转换申请单登记成绩,幵弻档申请单和原始成绩单复印件。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教学管理制度文件汇编教学管理制度文件汇编

 南昌大学教务处南昌大学教务处 11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觃定年陉内,修完培养方案觃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収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觃定年陉内,修完培养方案觃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颁収结业证书。

 学生在结...

推荐访问:大学学分管理制度 学分 管理制度 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