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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计和媒体介入是治理会计造假必由之路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2-10-26 12:00:06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会计造假的蔓延已经给国家和投资者造成极大的损害。治理会计造假必须把斗争的矛头指向公司高管阶层及其受托审计的中介机构,以媒体的深度揭露为线索,以国家审计部门为专业依托,以司法强势介入为威慑,动员各方面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方能标本兼治。

【关键词】 会计造假;治理;审计;司法;媒体

20世纪90年代,美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成为全球经济管理制度建设的典范。然而自2000年以来,美国公司虚报盈利金额高达140亿美元,数量从1997年的116起增加到2000年的233起,既有安然、世通等声名显赫的上市公司,也包括了著名的审计机构安达信、普华永道,还有顶级的世界金融机构花旗银行、摩根大通银行、美林证券等。会计造假的方式大致分为:其一,收买会计公司造假;其二,调整债务造假;其三,转移费用支出造假;其四,利用股票期权制度缺陷造假。在一个法制完备、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里,一个个著名大公司在短时间内相继爆出财务造假丑闻或申请破产保护,发人深省。

美国公司会计造假大曝光,自安然公司会计造假丑闻后,有关决策者提出了一揽子治理计划,随后在“世通”公司财务欺诈案曝光后,要求制定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以惩罚企业犯罪者的呼声更高。在国会,决策者们提议立即通过2000万美元的资金增加方案,以使“证交会(sec)”能够再聘请100名新的执法官员。并在2002年10月1日开始的2003财年中,为“证交会(sec)”再争取1亿美元的资金,以进一步加强“证交会(sec)”的执法力度并升级其技术设备。同时还提议美国宣判委员会提高涉嫌刑事欺诈的企业官员和董事的监禁时间。并签署行政命令,在司法部创建了被其称为“金融犯罪特种武器和战术警察部队”的部门,建议将做假账的最高刑法期限延长到10年,并加重处罚公司销毁文件和其他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同时保证:“我们将运用法律的最高效力将贪污受贿曝光,并最终将这一现象根除”。美国最高决策者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部门频频发表讲话,把公司会计造假上升到是否遵守社会道德水准、是否遵守诚信原则和维护国家利益的高度上来。可以说美国的决策者们对美国公司会计造假深恶痛绝,重拳出击,其决心之大,态度之坚决,措施之强硬,行动之迅猛为治理公司会计造假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治理会计造假的工作虽然有些成效,但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需要和广大股民以及社会各界的期望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把治理矛头指向会计造假的主要受益者,没有有效地压缩造假主体的收益空间。只有在国家审计机构、司法机构和媒体共同介入的条件下,才能改变目前治理会计造假软弱无力的现状。

参与会计造假事件的是两大主体的机构和人员,分别是公司高管阶层及其受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两大主体已经结成利益共同体,利用在“信息不对称”中的优势地位,侵蚀国家利益,鲸吞投资者利益。在这两大主体中,公司及其高管阶层是会计造假最大的收益者,他们是会计造假的发起人和第一推动者。会计师事务所的收益,无论是绝对数还是相对数,都无法与公司及其高管阶层的收益相比。这一方面与他们的违法违章违纪服务,是一次性、程序化的和服务结局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有关,同时也与会计审计中介市场竞争激烈有关。至于在造假事件中承担具体造假事务的两大主体会计人员,则其经济收益绝对数量很少,而且在整个造假过程中,他们处于从属和被动甚至是无奈的地位。然而近年大多数把会计人员作为重点治理对象,把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作为首选治理措施,这与造假收益的利益分配格局是不相符合的,因而治理效果不尽如人意是必然的。

会计事务所及会计人员所得不多,从另一方面说明公司及其高管层发动造假的直接成本是很低的。在目前法律、舆论和会计监督环境下,会计造假被揭露的几率很低,即使被揭露,其受到的惩罚往往与其所得极不相称。这就是会计造假久治不愈甚至于越治越烈的根本原因。

不论会计造假如何猖獗,它毕竟是见不得阳光的阴暗行为。因此,只要加大暴露造假行为的可能性,就会使造假者有所畏惧而却步三分。因此,媒体的及时介入是十分重要的举措。实际上前几年一些重大造假案例的发现,大多是由媒体最先披露的。媒体对造假者致命的杀伤力,就源自造假者对公众欺骗企图的揭露,不仅使其误导投资者的“圈钱”企图落空,还可能赔上公司发展甚至生存的前程。

但是,媒体介入会计造假不仅有专业技术障碍,还会遭遇地方各种利益集团甚至地方政府的阻拦与封杀。因此审计、法律等公共权力机构介入是必不可少的。根据《会计法》,国家财政部门负责对全国会计工作的管理职能,但实际履行这项管理职能时,往往注重会计人员的职称晋升和中介机构的审批等具体事务,而没有把会计质量监督作为其工作的重点;其次,财政部门专业人员专业素质的优势是会计核算,不太适合会计质量的评价与监督;第三,地方财政与上市公司有一定的利益关联,会计造假甚至会给地方增加税收收益。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在控制本地区的会计信息质量上缺乏动力。在缺乏专业人员的技术支持和监督动力机制的条件下,财政部门很难胜任对会计核算质量的监督工作。改革现行会计管理体制,建立国家审计机构管理会计制度,由各级国家审计机关建立会计检察司、局、处、科,赋予他们检查、评估各上市公司及各社会会计审计机构的会计信息质量的权力,可以对违反会计法规,编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直接以国家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国家审计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较强的独立性,与各公司各会计中介机构没有利益关联,具备担当会计质量监管职能的组织条件。同时,国家审计系统拥有一支善于鉴别会计信息真实性、查错防弊的专家队伍,有能力胜任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这是财务系统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国家审计机构的职能本质上就是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财经活动实施监督监察,他们的工作范围不应当局限于评价各政府部门、各国有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财经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还应当包括对涉及公众利益的上市公司会计核算的合法合规性的评价。由国家审计机构把监督触角延伸到会计中介机构,有利于降低会计信息质量控制成本,避免多头监督的重复劳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已经有了司法介入会计造假案件的规定,问题是介入力度不足,对会计造假缺乏法律震慑力。法律对会计造假介入不足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与会计造假的泛滥相比,介入比例过低;二是现行法律对会计造假的处罚偏轻,例如上海周正毅利用造假方式空手套白狼,短短几年在上海、香港股市圈钱150亿元,结果仅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这与案件性质相近的美国安然公司造假案,两个主谋分别被判入狱185年和145年相比有天壤之别;三是即使发生会计造假案件,但受害者往往遭遇告状难、执行难的问题。我们在治理会计造假问题上,似乎更强调道德约束的力量。实际上,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没有法律权威的社会,单单依靠道德的力量是不能建立和维系社会诚信体系的,法律是阻止会计造假的最后一道防线。现在的问题是,无法可依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同时存在。比较而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更严重一些,这就使法律失去明确的指向性、约束性和权威性,大大降低了犯罪机会成本,无法以法律之剑斩断伸向不义之财的黑手。

综上所述,倡导媒体监督以加大对会计造假的社会压力;用审计机构取代财政部门履行对会计质量的监督职能,以理顺会计监督体制、提高监督效率;加大对会计造假事项的法律介入力度,以建立对会计造假的高压态势。审计机构、司法机构和媒体相互结合,共同介入对会计造假行为的揭露与处罚,是净化会计核算环境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 王斌.财务管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4.

[2] 安广.基础审计学.吉林大学出版社,2005.

[3] 彭玉.新编会计实务.中国审计出版社,2006.

[4] 张志国.经济法概论.学苑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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