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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现状及对策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2-11-11 16:40:03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建设“交通强国”,意味着交通运输部门在新时代中要敢于担当,勇于作为,加快实现交通强国梦。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现状,从行业安全监管、交通运输行业执法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建立健全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组织体系、加强执法力量建设等建议。

关键词:交通运输 安全生产 综合监管 执法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交通运输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出行安全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和期待。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交通运输部门厘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规范履职行为,建立权责清单,深入交通运输领域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工作。在安全生产新形势下,如何更好管理运输企业,做好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工作成为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的重点。本文从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交通运输行业执法视角进行分析并提出下一步对策和建议,为完善我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参考。

     一、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现状分析

(一)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现状

1.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体制建设逐级弱化。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合理,部分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机构由综合运输部门负责,综合运输部门负责业务涉及面广、多,导致对安全生产工作有所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上到下逐级减少,下沉到基层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几乎都为兼职人员,身兼数职,导致对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相关政策理解和落实不到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力度和效率。广西14个地市部分设置安全部门,但是贺州、来宾、北海、玉林、百色、崇左、防城港等地市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由综合运输部门担任,笔者所在贺州市的三县两区中,只有昭平县区设置安全办,其他县区均由办公室担任安全生产工作。

2.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落实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涉及部门多、人员多、内容广,影响因素更是复杂,压力和责任巨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作为交通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级别上一般等同或低于其他二层机构职能管理部门,配套拥有职权不匹配,导致安全生产工作推动难度大,不敢创新,监管成效不明显。交通主管部门的“三定方案”中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比较模糊,又缺少具体的规章和制度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职责,对怎么管、如何管,缺乏行之有效的参考标准,落实监管责任大打折扣。

3.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力量薄弱。从国家重、特大交通运输事故处理结果看,交通运输追责风险高,工作压力和责任大,在政府安全管理中属于高风险领域类别,这也间接导致难以留住专业管理人才,安全管理队伍结构不稳定;从事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素质高低不一,缺乏对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系统的理论学习,业务水平不高,具有丰富安全管理经验的少之又少;缺乏安全的生产管理车辆和设备,综合安全管理部门需要接触道路运输管理、公路工程管理、港航管理等领域,公车改革后车辆上收,缺少必要车辆和相应设备影响了安全生产监管效率和依法行政的水平;安全生产专项经费落实困难,特别是基层一线交通主管部门。笔者所在广西贺州市交通运输局落实安全生产经费20万元,到县区及交通运输部门未有明确专项安全生产经费,经费都从公共经费支出,县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专项工作经费落实相对困难,导致监管效能大打折扣。

(二)交通运输执法现状

1.交通运输执法力量薄弱。交通运输行为流动性强,时间、空间分布广泛,交通运输部门执法范围广,负责驾培、维修、路政、港政、大气污染整治等执法工作,任务相当繁重,执法力量异常薄弱。笔者所在贺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共有人员36名,其中在职在编人员24人,聘用人员12人,执法管辖范围涉及八步、平桂两个辖区,辖区“点多线长面广”,不仅要负责交通运输领域执法,还要负责派出人员参加其他部门牵头的联合执法行动,执法力量分散,执法监管难度大,执法力量严重不足。

2.打非治违难度大,取证困难。交通行政执法案件具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流程,注重“讲程序,重证据”,认定车辆是否从事非法营运,一是看其有无营运资格,二是看涉嫌非法营运的车辆经营者是否与乘客达成交易协议。非法营运车辆只有在发生营运行为的情况下才能被查处,非法营运车主已熟知执法取证要点,在载客前已同乘车人协商好以接送亲戚朋友作为理由,乘车人乐于享受“一站通”运输服务,同时怕被打击报复,往往拒绝配合调查取证,导致难以对非法营运行为进行查处。加之受道路运输条件限制和线路规划布局不尽合理等原因,部分村屯和区域仍未开通客车或公交线路。目前群众出行主要考虑便利性,安全意识还较为薄弱,非法营运灵活快捷、运价较低廉,能实现“门对门、点对点”运输服务,还有一定的生存市场,这也是为什么非法营运屡打不绝的重要原因。

3.执法环境恶劣,暴力抗法事件频频发生。在交通运输执法过程中,非法营运车主具有一定反侦查能力,加上通讯便捷,只要执法人员一出现,就有人通风报信。如果查实到一辆“黑车”,只要执法队员还没有控制住涉事车辆,“黑车”司机往往猖狂逃窜,不顾一切加速离开,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如果执法队员已经控制住涉事车辆,涉事车辆司机就会马上纠集一伙人来起哄围堵,对执法人员进行围攻或人身威胁,据不完全统计,笔者所在广西贺州市近年来已经出现10余起暴力抗法事件。

4.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有待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的单位性质、执法人员身份问题和执法力量跟不上新形势需要。执法支队履行行政职能,行使执法权力,法律地位应属政府的執行性行政机构,但目前我局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为财政全额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符合国家职能应当由国家机关履行的基本要求,也不利于交通运输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省(区)一级尚未设立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国家层面尚未设立交通行政执法独立机构,垂直管理体系的尚未形成,直接导致了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自上而下没有统一的模式、没有明确的标准、没有具体的要求,处于“纵向管理不到底、横向指导不到边、跟踪服务不到位”的境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工作的有效推进。

     二、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的对策和建议

交通运输是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产业和服务性行业,点多、线长、面广,是利益和矛盾交汇点、是各类风险聚集的重點领域之一,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理念,增强忧患意识,做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至关重要。

(一)建立健全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组织体系

1.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合理配置安全管理人员,构建合理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体制。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关人们安全利益,要高度重视,应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过程中可以引进第三方服务机构作为辅助的安全监管体系,解决人员少、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2.厘清行业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根据交通主管部门三定方案、行业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制定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权责清单,明确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避免权责交叉,互相推诿。同时加强行业部门与综合监管部门沟通交流,加强业务学习,做到互通有无。

3.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监管条件。建议法律法规应该明确负有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监管专项经费,用于安全生产有关检查、宣传、培训、考核和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投入、更新等事项,做到安全生产经费专款专用,避免挪作他用。

(二)加强执法力量建设

1.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坚持政府组织、部门联动原则,继续推行交通、公安、交警等多部门联合开展打非治违执法工作机制,重点打击非法营运组织者,对多次被查处的非法营运车辆加大处罚力度,保持高压态势,防止非法营运行为反弹。同时,对围攻、起哄、暴力抗法者公安部门进行调查立案侦查,并对威胁执法人员人身安全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坚持露头就打,绝不手软,维护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2.加强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学习,提高执法专业知识和执法水平。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理念,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特别是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扩展法治思维,在执法过程中做到程序合法,执法到位,维护法律权威性。

3.厘清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身份问题。明确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性质,逐步将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纳入行政执法序列,使用公务员编制或者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同时,建议国家、省(区)两级层面设立独立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形成自上而下垂直管理体系,全面推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工作,加强对综合执法机构指导,全面提升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社会地位和对外影响力、公信力。

4.加快信息化建设,探索监管新模式,推动智慧交通发展,提高安全执法能力。大力推进“科技创安”工作,加快平安交通体系建设,运用现场执法实时视频记录和非现场执法等监管方式,提高执法信息化水平。笔者所在广西贺州市是广西首个综合智慧交通云中心,也是首个正式启用智能治超系统,实现治超非现场执法,智能治超系统启用以来,智能治超路段货车超限超载率从2017年底的68%下降至目前的18%,减少路面检查频次,大大提升执法效率,有效打击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

十八大以来,国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作为民生大事,并纳入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中。安全生产重于泰山,安全生产任重道远。虽然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这是挑战,但更多的是机遇。抓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为人民出行安全提供多一份保障,为建设交通强国提供基础保障,为实现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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