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峦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分配及管理实施方案为做好翠峦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以下公共租赁住房均包含廉租房)。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方案】翠峦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分配及管理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翠峦区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
分配及管理实施方案
为做好翠峦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以下公共租赁住房均包含廉租房)。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采取“分步实施、量力而行”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切实解决我区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为建设和谐、幸福翠峦贡献力量。
二、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原则
(一)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老、弱、病、残优先原则。
(三)同等条件下按照受理日期先后确定分配的原则。
(四)采取轮候制度的原则。
(五)从低端保障做起,保证住房最困难的群体优先获得住房保障。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面向有本区户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无住房家庭。
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的家庭。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标准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1.5倍,且无住房的家庭。
五、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自2008年以来在本区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以过户日期确定);
(二)已有自有房产的;
(三)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区有不符合保障标准的私有产权房屋的;
(四)享受住房保障未退保的;
(五)在本区已经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
(六)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与审核程序:申请、审核
(一)申请 :申请条件、申请材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申请人应当为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是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1、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共同生活,且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具有本区户口2年以上且近2年在本区连续居住的;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区规定标准;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产权房屋或未承租公房。
2、申请材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向审核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伊春市翠峦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收入、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4)家庭无住房且在本地未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证明材料;
(5)对其申报信息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6)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具备以上条件的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社区居委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窗口负责受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事宜。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审核:三审二公示
1、初审
社区居委会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及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及居住地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结束后,将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一并上报区住建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2、复审
区住建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自收到社区居委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人口、住房情况进行审查,15日内提出综合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3、审核
区住建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送翠峦区公共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审核,审核意见为最终审核结果。区住建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为通过审核的配租对象登记,发放《伊春市翠峦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
七、年审
每年度各个社区把辖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查后,报送区住建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进行年审。
八、轮候与配租
(一)轮候
在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审核后的配租对象进入轮候排序。轮候对象的配租排序,可以根据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和财产以及居住年限、申请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确定,也可以通过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在轮候期间内,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主动向原申报登记机构报告。
(二)配租
对轮候到的申请家庭,区住建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把通过采取现场公开抓阄的形式确定的住宅小区、楼号、楼层、房间号的住房配租给申请家庭,并签订《伊春市翠峦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承租资格自动丧失:
1、未按要求参加选房;
2、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
3、签订租赁合同后30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
4、其他放弃配租资格的情形。
九、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一)根据我区情况,实行差别化(低保家庭0.84元/平方米/月、低收入家庭执行市物价局批准的标准)租金、年度动态调整。
(二)自承租之日起,累计免收低保家庭5年租金,低收入家庭3年租金。所免租金用于完善房屋的基本使用功能和简单装修(装修费用不准超过1万元)。
十、管理、使用与退出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的常态管理由所在社区负责。各社区应当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上报区住建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具体期限由区政府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两个租赁期限。达到租赁期限的,经重新申请、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不符合条件的,退出租赁住房。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对申请续租的家庭的收入、人口、财产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审查。社区把是否符合低保和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审查结果报送区住建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
区住建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在租赁期满1个月前完成核查并做出审核意见:
1、符合条件的,办理续租手续;
2、不符合低保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条件而符合低收入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办理后者的公共租赁住房改租手续;
3、不符合低保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低收入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办理退出手续。书面通知承租人并说明理由。
未按照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视为自动终止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并应当及时腾退承租的住房。对应当退出而拒不腾退的,区住建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仍不退回的,区住建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退出而未退出期间的租金按房屋租赁市场租金价格收取。腾退住房时,结清租金、水、电、热、通讯、物业等费用。区住建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合理安排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承租人应当按照《伊春市翠峦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所承租的住房。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动公共租赁住房设计结构和配套设施。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设计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
7、以弄虚作假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8、法律法规和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审核职责分工
(一)各社区居委会负责界定申请人是否为低收入家庭,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基本情况的初审工作。
(二)区住建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复审社区居委会报送的材料,审查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
(三)区民政局负责核查申请人是否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区人社局负责核查申请人工资收入情况。
(五)区工商分局负责核查申请人是否有营业执照。
(六)区公安分局负责核查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情况、拥有车辆情况。
(七)区监察局负责复核投诉事项,监察审核、配租程序及行政效能。
(八)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十二、违法违纪责任追究
在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过程中,各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把审查关。各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出具证明材料。如出现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行为,经调查属实,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弄虚作假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经调查属实,由区住建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翠峦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闻 健 林业局副局长
成 员:曹春林 公安分局副局长
富柏林 区民政局局长
王存斌 区人社局长
王淑芹 区信访办主任
夏雁飞 区监察局局长
徐一海 区住建局局长
张建民 公安分局户政科长
张树勇 工商分局长
张亚珍 房产交易所所长
及各社区负责人、各林场(所)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建局局长徐一海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