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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办法】安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

木木文档网 发表于:2023-08-20 10:20:11 来源:网友投稿

安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切实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实现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根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办法】安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交通办法】安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



安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切实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实现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江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48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南昌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0]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且未纳入市公路管理部门养护的县道、乡道(专用道)、村道及其桥涵、附属设施等。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是指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修、灾害性损坏的预防和修复,以及为提高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大、中修工程等作业及管理活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按其性质、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等,划分为小修保养及中修、大修工程。

第三条 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政府保障、多方参与、有路必养、保障畅通”的公路养护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是农村公路行业管理责任单位,负责管理、监督、指导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路政管理。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方面的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建设规划;

2、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

3、审定上报农村公路大、中修及日常养护计划;

4、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验收工作;

5、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财政补贴预算;

6、统筹安排、使用、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五条 县公路管理站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全县农村公路养护建设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2、负责县道养护管理和组织实施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3、组织实施全县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和县道小修保养;

4、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5、负责统筹组织和协调县道、乡道(专用道)、村道灾害性损坏的抢修工作;

6、协助搞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7、对乡、村道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第六条 县农村公路路政监察大队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管理和保护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等路产、路权;

2、控制农村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依法制止、查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乱搭、乱建;

3、负责实施公路巡查,依法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

4、审批和监督特殊情况下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或其它非公路设施穿、跨越农村公路的施工事宜;

5、负责维护农村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6、负责落实办理有关路政复议案件,参与有关路政案件的诉讼活动。

第七条 划片连线的交通运输管理站的主要职责:

1、学习、贯彻执行《公路法》、《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配合本辖区内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对侵犯路产、路权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2、建立和完善路政巡查、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并制止损坏公路的行为,遇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县农村公路路政监察大队进行查处,并协助做好路政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

3、负责编报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建设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实施;

4、组织本辖区内乡道(专用道)、村道日常养护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5、负责本辖区内乡道(专用道)、村道养护管理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6、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7、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接受县公路站、运管所、港航站、渡运站等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部门职责

县财政局负责审查和编制农村公路县级养护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检查、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调度资金及时拨付,保障养护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县发改委、审计、人保、公安、国土、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1、编制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建设养护管理计划;

2、筹措本级财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3、协助做好上级补助养护工程项目的实施;

4、维护养护工程施工环境,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的矛盾纠纷,保障养护工程的用电、用地、用土等事项,确保养护工程顺利实施;

5、协助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的小修工程和日常保养;

6、协助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7、支持、指导交通运输管理站工作。

第十条 各乡镇(场)所辖村委会(分场)的主要职责:

1、在乡镇(场)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2、制止、检举破坏公路的行为,保障道路的安全和畅通;

3、协助和配合养护管理单位、施工队伍落实养护人员和进行施工。

第三章 养护管理与要求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分为日常养护和工程养护。日常养护主要是农村公路的路面保洁,路肩边坡培护、除草,沿线设施维护,绿化修剪,边沟涵洞疏通清淤以及路面病害处理;工程养护主要是农村公路路面改善,大、中修工程及危桥改造。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养护工程项目应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所有县道的日常养护等工程由县公路管理站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具备公路养护条件的队伍承担养护工作。

第十四条 乡道(专用道)、村道的日常养护采取单线或多线打捆的方式,实行“四定、一考核”,定线路、定标准、定资金、定时间,按季考核、奖惩兑现,在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支持、组织、配合下,由交通运输管理站向当地沿线村民公开招标,承揽给沿线村民养护。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养护农村公路,总体要求是: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坚实,路肩培护完整,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行车安全、顺畅,确保道路处于良好状态,提高车辆通行能力。

(一)水泥砼路面养护

1、经常性清扫路面、整修路肩,清理边沟,及时清除各种杂物,保持路面清洁,排水畅通;

2、每年应对缩缝、胀缝、裂缝定期灌缝,做好水泥路面防渗工作,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

3、对路面麻面、露骨、坑洞等严重影响行车舒适的板块,视具体情况进行翻修或表面处理。对板边、板角以及基层薄弱地段拆除维修,应设置加强钢筋;

4、对破碎、脱空、沉陷、断裂、拱起等砼板,应及时压浆稳定或翻修;

5、水泥面板损坏严重的路段,应及时进行大、中修。

(二)砂石路面养护

1、对路面进行经常性清扫,及时清除杂物;

2、路面出现坑槽、沉陷、车辙,应及时层层回填,达到原设计拱度和强度;

3、保持路面排水通畅,以防雨水冲刷。

(三)桥涵养护

1、对桥梁进行经常性清扫,保持泄水孔畅通,伸缩缝无杂物和涵洞不堵塞;

2、加强桥、涵管理,定期检查桥、涵技术状况,对险桥、危涵,及时上报立项补强加固或重建,不能及时加固或重建的,应设立限载、限速、禁行等警告标志;

3、保持桥、路衔接平顺,无跳车,无隐患,有问题及时处理;

4、桥梁栏杆撞断、砼剥落,桥面辅装损坏,墩台浆砌块石出现裂缝,沉降、外倾,应及时维修;

5、对桥、涵承受力构件砼老化,截面变形,构件松动、开裂等影响安全的,必须及时上报立项,进行局部加固或拆除重建;

6、桥梁基础被河水冲刷掏空,应及时进行加固处理,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须逐步完善公路交通标志(如禁令、警告、指示、指路标志)的设置,确保行车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公路法》规定,县道控制红线为边沟外10米,乡、村道控制红线为边沟外5米,严禁在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乱搭、乱建:

1、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临时构造物;

2、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原有的建筑物和地面构造物,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重建;

3、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需要埋设管、线、光(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必须报路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签订合同予以明确责任方负责原状修复后实施,公路改建、扩建需要拆除的,按合同办理,费用自理;

4、有关部门在进行公路两侧建设用地或者建设许可审批时,应当按照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办理,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并现场放线。

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达到以下要求:

1、保持路面畅通,路面无打场、晒粮等现象;

2、制止超载、超限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3、制止在大、中桥桥位上、下游200米范围内采砂;

4、无侵占公路边沟、路肩、边坡及公路用地行为,无擅自开设交通道口、人行路口行为;

5、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区内无违章建筑,无堆放杂物、违章作业、挖路引水行为;

6、无摆摊设点、占路为市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制止和举报侵占、破坏公路路产、路权的行为,对侵占、破坏公路路产、路权的行为,路政管理部门将依据《公路法》、《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措与管理,应遵循 “多方筹措、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不断加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财政支持力度,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正常化、规范化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 养护资金主要来源,分市、县、乡镇(场)三级,筹措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

1、市级大、中修养护资金,按县道每年每公里1500元,乡道(含专用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500元,大桥每年每座3000元,中桥每年每座2000元,小桥每年每座1000元的标准,安排用于县域内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资金。

2、县财政年度预算,按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乡道(专用道)每年每公里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200元,大桥每座每年1500,中桥每年每座1000,小桥每年每座500元的标准,预算安排全县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资金;按县道每年每公里4000元,乡道(专用道)每年每公里2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500元的标准,预算安排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用于全县农村公路大、中修和日常养护。

3、乡镇(场)财政,按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乡道(专用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500元的标准,预算安排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用于各自辖区内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4、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风、沙、雨雪、洪水、地震等)破坏的农村公路、桥涵等设施的大、中修工程资金,由路权单位单独拟定养护方案,提交县、乡镇(场)研究,财政予以追加其专项经费。

5、县、乡镇()财政应根据省、市对农村公路管养办法的调整和县、乡二级财政的增长,随着全县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按每年15%的比例,逐年增加对全县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的资金投入。

6、各乡镇(场)充分利用“一事一议”的政策,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积极引导沿线村民投工投劳养护农村公路。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和沿线受益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以组织义务劳动、支持设备材料、自愿捐资等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事业。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资金,采取集中管理、集中使用的办法,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大、中修工程计划项目,统筹安排使用。县财政安排大、中修工程资金的同时,乡镇(场)必须筹集配套资金;如乡镇(场)不安排配套资金,市、县不予安排大、中修工程项目。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照“条块结合、分级使用”的原则,县本级农村公路大、中修和日常养护专项预算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交通运输局提供的农村公路大、中修和日常养护预决算单、工程验收单等凭证,将资金拨付到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乡本级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专项资金,在每年一季度末之前,足额拨付到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

第二十五条 大、中修资金和县道日常养护资金,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拨县公路管理站后,再支付到承建、承养单位。

第二十六条 乡道(专用道)、村道日常养护资金,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拨到交通运输管理站后,再支付到承养人。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时到位,安全使用。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八条 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县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乡镇(场)建立检查考核工作机制。对乡镇(场)年度日常养护资金足额按时筹措并到位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优先安排次年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

第二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检查督促,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养护经费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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